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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版习题答案

第1章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C2、D3、C4、B

二、多项选择

1、ABD2、ABCD3、ABCD4、ABCD5、ABC6、CD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

经济法是作为一个部门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经济法的范围一直存有争议。

2.法律关系:

是指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4.代理:

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诉讼时效:

一般是针对债权规定的,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6.除斥期间:

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按照法律关系原理,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权利客体是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2.简述法律行为的类型。

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行为、决议

根据参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数量以及参与的方式,可以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和决议。

(2)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生效是否具备特定形式的要件,可分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3.简要回答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

具备成立要件且具备生效要件者,则完全有效。

自始、当然、确定不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

4.简述代理权滥用的行为种类。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

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五、案例分析

答:

由肖某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刘某和杜某与贸易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责任,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2章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D2、A3、C4、D5、D6、C

二、多项选择

1、AB2、ABC3、ABCD4、ABCD5、ABC6、ABCD

三、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优先于其他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

6.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简答题

1.答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答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相关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答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4.答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5.答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案例分析

1.答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丁有权过问企业事务。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尚不是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3章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A

(2)B(3)D(4)D(5)C(6)B(7)A(8)D(9)A(10)A(11)C(12)B(13)A(14)C

二、多项选择

(1)BD

(2)ABCD(3)AD(4)BC(5)ABD(6)ABCD(7)ABCD

(8)ACD(9)BD(10)BD

三、名词解释

1.公司:

是指股东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公积金:

是指公司为了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或资本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6.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7.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8.公司解散:

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1.答:

(1)法人性;

(2)社团性;(3)营利性;(4)法定性。

2.答: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人资两合性。

3.答: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4.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答:

(1)性质不同:

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公司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

(2)收益不同:

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红利;公司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

(3)承担的风险不同:

股票的风险大于债券,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公司债券一旦到了清偿期,发债人就必须偿还本金。

(4)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

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券持有人则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6.答:

(1)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决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异议;(5)进行资本合并和财产移转;(6)办理公司登记。

五、案例分析

1.答:

(1)不可以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履行增资程序,须由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章程,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3)有效。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答:

(l)公司已经有效成立,因为公司成立与否只以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为准,股东出资有瑕疵不构成影响。

(2)薛某兼任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董事不能兼任监事。

(3)股权没有转让,因为股权的享有不以参与公司事务为前提,股权作为私权其转让应尊重股东意思自治。

3.答: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是因为孙某认购股份的股款不能按期到位造成的,是孙某作为发起人因自身过失造成的结果,所以孙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其给公司和股东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4章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D

(2)B(3)A(4)C(5)D(6)B

二、多项选择

(1)AC

(2)AC(3)ABC(4)ABD(5)BCD(6)ACD

三、名词解释

1.破产原因:

又称为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

2.取回权: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通过管理人直接取回的权利。

3.债权申报: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确认的行为。

4.重整:

是当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条件许可,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获得复苏的法律制度。

5.和解:

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制度。

6.别除权:

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共益债务:

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

务。

8.债务人财产:

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四、简答题

1.答:

关于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2.答:

(1)普通决议:

债权人会议普通决议的通过,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

(2)特殊决议:

①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时,分组进行表决,须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时,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③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答: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2)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职工债权。

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普通破产债权。

4.简述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此外,《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五、案例分析

1.答:

(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

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

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

8万元利息)。

(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②普通破产债权=1950+10+18=1978(万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

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

该比例为377÷1978。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18×377|1978万元。

2.答:

(1)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

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2)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

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3)答案:

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5章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C

(2)D(3)D(4)D(5)C(6)A(7)A(8)A

(9)D(10)A(11)D(12)D

二、多项选择

(1)ACD

(2)ACD(3)ABCD(4)BCD(5)AC(6)BD

(7)AD(8)AB

三、名词解释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也未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

(3)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4)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合同解除:

是指已经生效的合同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7)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简答题

1、简述要约的失效情形。

答: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简述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答:

(1)合法性

(2)因果性

(3)非专属性

3、简述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答: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简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答: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成立的债权;如果债权并未依法成立,或者法律不予认可,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均不得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简述提存的原因。

答: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主要是指债权人客观上能够接受却不接受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是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不明去向,债务人失去与债权人联络的任何方式,又无委托代为受偿人或财产管理人;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清偿受领人,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债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简述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答: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4)定金责任(5)其他补救措施

7、简述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时间和条件。

答: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8、简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

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对方当事人以支付价款为代价接受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接受标的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当事人称为买受人。

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五、案例分析

1、答:

(1)要约。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新要约或反要约。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3)否。

此时该要约已生效。

(4)11月29日。

此为交叉要约,在交叉要约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

2、答:

(1)有效。

此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市场原因。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货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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