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技能+学历教育学生.docx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技能+学历教育学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技能+学历教育学生.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技能+学历教育学生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技能+学历”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和健全成人教育脱产班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健康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金;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注册的“高技能+学历”教育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我校成人教育相应学籍。
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舞弊情节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需在统一安排下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准许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考核与成绩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和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参加考核。
自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所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考试成绩及时载入《成绩记分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该表中只填写考生某门课程最后一次考试合格成绩)。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从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以及考勤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学生因某些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指定医院证明。
第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和早晚自修。
第十一条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
考察不合格者,视情况作劝退或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在注重学生考试成绩的同时,也重视学生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讨论、测验及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
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学部门负责公布。
第十三条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四条在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函授考试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第十五条如发现考生自考成绩有误,或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省考试院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院教务办进行登记,由院教务办报市考办负责集中查分,考生本人不得查卷。
查分中,如发现差错,则由市考办抽出有关试卷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正确分数告知考生。
保存的试卷在毕业时作为依据,供有关方面查验。
第十六条课程免考参照《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凡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且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经教务办同意,报省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实施。
但学生需跟班参加免考课程的学习。
学位要求课程不予申请免考。
四、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学制:
高中起点本科实行两段制,即专业名称相同的专科和独立本科段共4年。
第十八条修业年限。
学生修业年限可延长,但不超过2年。
因未修满课程学分且没有达到留级要求而延长学习时间的需按一个学分75元收费;因留级而延长学习时间的需按学年缴纳学费。
五、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违者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
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有单位证明或家长认可。
第二十三条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之内(含一周)者,由辅导员转学办主任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者,需由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规定的政治教育活动、劳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军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考勤情况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掌握,如发现旷课情节严重的学生,须及时反馈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直接与学生家长联系。
六、重修、免修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重修对象:
1.教学计划中规定考试的课程,考试成绩在15分以下者或补考不及格者;
2.旷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理论计划时数的1/3(含)者;
第二十七条重修安排:
1.重修课程应由本人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
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教务办,经教务办批准后插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同一课程)班级重修,重修考试时间定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后进行;
2.重修课程学生听课时数必须超过该课程理论计划课时的1/3,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如现班级上课时间与插入班级上课时间冲突时,重修课程让行,经教务办审核同意后,由重修同学自行安排自学;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1.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2.留级、转学或复学的学生,经考试的课程,成绩合格,该课程可申请免
修;
3.已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学生在原高校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申请免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课程免修以相同层次、相同课程为主要原则;
2.已学课程的学时数不少于现行教学计划中的学时数;
3.教学要求必须与需学课程相同,或前者高于后者;
3.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30%。
第三十条申请免修手续:
1.申请免修办理时间:
在校生应提前一学期,持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学校性质、层次、专业、教材和学时数等内容的成绩证明(由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呈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办理免修手续。
自考通过者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学时数等材料办理免修手续。
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学费照常缴纳。
第三十二条留级对象:
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占所修课程学分的50%(含,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及旷考、
作弊课程)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留级或退学时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不含选修课),无论考试还是考查,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及退学课程门数;
5、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占所修课程学分的40%时,教学部门将向学生发出学业留级预警。
七、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长期治疗或休养者;
2、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有医
疗机构的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书),经家长或工作单位签字同意,报学院审查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直接通知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或因入伍经学院审核,可休学至退伍。
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持复学申请书和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
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八、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
5、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数达到该学期总课程数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旷考课程达三门以上(含三门)者;
2、连续两次留级者;
3、经过补考仍有八门以上(含八门)课程不及格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从入学开始试读的3年时间内,仍未通过成考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7、达到学生守则中规定要求退学的其他要求时;
第四十条中途退学者退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浙教办[2008]171号文件执行,即“学生在报到注册后第一学期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的80%退费;一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的50%退费。
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的30%退费;一个月以后退学的,可不予退费”;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住宿费退费细则按照学院后勤规定执行,代管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执行。
九、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组织对学生的鉴定。
鉴定的重点应放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学生在校受违纪处分,以及考试违规情节与处理情况在组织对学生的鉴定中必须如实反映。
第四十二条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主考院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凡符合主考院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规定,由主考院校授予相应学历教育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学业的,由学院给予开具学习证明,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学生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12年10月开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考桌左上角。
证件不全或迟到超过15分钟均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一律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参加考试。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三、考生答题前必须在试卷规定的地方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考生序号(按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生序号填写),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0分处理。
四、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生答题一律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只可用于作图。
答题时字迹要清楚、工整。
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不得在试卷上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题,不得在试卷上自加附页或贴纸答题,答案不得书写在密封线内,禁止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考试时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吵闹,不准夹带、传递资料,不准偷看、抄袭、换卷或代考。
七、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并经监考教师核对试卷和草稿纸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考生无论何种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讨论答题情况。
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后反放在书桌上。
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九、对违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延迟毕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部长令【2004】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