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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是太平洋西部海域,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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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摘要:

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

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

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

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

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

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

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

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

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

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据此于1946年派舰接收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

2、国际条约

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规定: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因当时美国与红色中国为敌,所以故意不写明将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归还给中国。

中国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严正指出:

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且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

苏联支持中国的相关主张。

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3、相关文件

1952年4月28日,中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单独签订双边和约《日蒋和约》,其第二条称:

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根据这一条款,即可认为日本把这些岛屿归还缔约对方即中国。

4、中国声明

中方认为,日本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约,都未提到放弃西沙、南沙群岛问题,说明日本政府认为西沙、南沙群岛属中国,所以才向当时它承认的中国政府(中华民国)声明放弃过去侵占过的领土的权利。

中国政府在1956年、1958年、1959年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

1974年及其之后,中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强调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

(四)国家继承

随着20世纪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与环南中国海地区民族国家的构建,政权的更迭和领土的变迁造成了国家(nation)状态的剧变,越南、菲律宾等前附属国、殖民地都面临国家权利的继承问题。

在南海争端中,国家继承与国家领土归属成为紧密相联的两个法律概念。

二、国际海洋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发展历程

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仍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三)主要法典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于1994年11月生效,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四)法律影响

冷战结束前后,海洋法的急剧变化增加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国家管辖海域明显扩大,进一步激化了南海地区的主权纷争。

此前从未参与南海争端的文莱等即以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为由对南海提出主权权利要求。

三、相应对策

面对日益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国必须明确国家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设定合理的海洋权益预期,通过法律、外交、经济等手段,基于合适的制度平台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具体包括:

(一)法律手段

首先,应收集历史和考古资料,从历史角度提出中国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的翔实证据,强化中国对南海享有历史主权的既存事实。

其次,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保和提供中国南海权益的各类现实法理依据。

第三,加强南海环境资源调查工作,加强海洋监察、巡视和执法力度。

第四,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建设法律对话机制,抓住特定时机,如越菲海岸执法力量袭杀中国渔民事件,对有关方面施加法律压力,争取法律调查、司法审判、现场执法主动权。

(二)外交手段

建立解决南海争端的对话机制,积极劝说各国冻结现状,即变相地一道放弃在南海地区的争夺。

经过几十年的摩擦冲撞,南海各方都已认识到,在当前的国际格局和地区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真正途径。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解决南海问题确立了和平的法理框架和行动原则,给进一步化解南海困局创造了条件。

(三)经济手段

首先,抓住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契机,和东盟各国进一步互通有无,从而高程度地融入南海经济圈,提高我国在这一地区的黏着性。

通过削减关税等方式向东盟的数百种农产品敞开大门,在东南亚地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轻相关国家的敌意和仇视。

其次,通过双边谈判,中国可与东盟各国逐一在南海地区的油气开采、渔业开发、海洋环保等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对东盟成员国进行隐形分割和区别对待。

(四)强制手段

南海问题是海洋政治的典型案例。

大力发展远洋海军和远程空军威慑力量,增加中国在南海问题谈判中的筹码,是我们有效管理南海危机的必要前提,若不如此,中国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南海管理能力,并将在硬实力和软实力上长期处于战略被动地位。

当然,在当前国际格局和地区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行途径。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中国海洋权益,必须建设基于法律的南海争端管理机制,使用和平手段限制和控制事态发展,在变化中寻求突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南海问题的由来[DB/OL],2007.

[2]郭渊.海洋权益与海洋秩序的构建[J].厦门大学法律评,2005,

(2).

[3]汪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争端的解决[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6).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

南海早在古代就在我国的管辖之中。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现海洋石油资源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以来,有关南海国家纷纷侵占岛礁、开发海洋资源侵犯我国南海权益,形成南海争端。

本文分析了南海争端的原因、现状、特点,并就争端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

南海争端;共同开发;争议水域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

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

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

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

要道。

南海作为海上运输通道,国际上一直有观点认为,谁控制了南海,谁就控制了东南亚,从而控制了北太平洋和澳洲大陆。

南海特殊的战略地理位置使区域内外势力争夺南海控制权的竞争逐步加剧。

(二)南海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

南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重要的矿产资源,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

此外南海海域有大量丰富的渔业资源。

争议海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关系南海周边国家的经济安全与持久发展。

南海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引发和加剧南沙争端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

南海问题的产生除了南海石油资源的发现外与国际海洋法的酝酿有直接关系。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新的海洋秩序。

但公约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

《公约》引入专属经济区的新概念时,却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

它允许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多条分界线,使得各方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定不同,为冲突埋下隐患。

各国纷纷根据《公约》以国内立法的形式,规定自己领海基线向外延伸的海域作为本国主权之下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对部分南沙岛礁

主权和海域管辖权提出要求。

如菲律宾通过的海洋基线法案,将主权本属于我国的黄岩岛等8个岛礁强行划入菲律宾主权之下。

(四)中国长期以来未能对南沙群岛实施有效管理。

对南海诸岛未能实行全面有效的管辖治理,为他国染指南沙留下了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南沙群岛共约40多个岛礁大多数被其他国家所侵占。

其中,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

三、南海争端的现状

70年代,争端各方对南海的争夺主要表现为,争夺岛礁主权、海域管辖和资源开发。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周边国

家实施海洋战略,海洋立法推进、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争夺加剧。

此外,冷战后美日等国亚太政策的调整,世界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等域外大国纷纷介入南海问题。

域外势力的介入,使得原来通过双边谈判即可解决的南海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国际问题。

其主要特征是:

(一)南海地区军备竞赛加剧。

近年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武器,以期武力维护其在南海的既得利益。

有关南海周边国家频繁地与域外大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使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二)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

南海通航安全是美日等国利益所在。

美、日、印等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联合军演等方式加强了向南海的军事渗透,不断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影响力,在南海地区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沙争端国际化。

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密切,积极推动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海问题上的介入程度,使南海争端走向国际化。

(四)南海争端各国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团结一致对中国的力量。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实力、军事实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南海各国对中国的担忧日益增加,单凭南海各国的力量已经很难与中国进行抗衡。

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南海各国内部近年来在南海问题上团结一致,形成南海集团。

四、南海争端的解决方式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曾和越南发生过激烈的西沙海战和南沙海战,两场战争收复了西沙全部和南沙的部分岛屿。

之后,中国便一直致力于通过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

和平解决方式包括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

法律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仲裁与司法两种途径,但提交仲裁与司法解决都需要当事各国的共同同意。

由于我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和裁决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我国长期以来对由国际司法机构裁决国家间争端持保留态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一,曾明确表示不接受对海洋划界及类似海洋纠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很小。

政治解决方式,一般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南海争议。

中国对在南海地区发生的海上纠纷和事件,坚持与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和保持克制的原则。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

中国严格遵守《宣言》。

对于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搞旅游、修机场、任命行政长官、宣示主权、联合军演,驱赶中国渔民、射击、破坏中国渔船等事件。

我国始终以抗议来回应,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向国际社会承诺,愿意在南海争端问题上,同有关争端国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

但我国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周边国家很好地回应。

争端各国一方面疯狂地掠夺南海资源,一方面对南海岛礁主权的争夺不断升级。

南海争端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已成为趋势。

鉴于目前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所侵占,我国只控制少数岛礁的现状,我国需要通过对南海诸岛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划定更详细的领海基点、通过巡航、派兵驻守、派人居住、视察等办法来证明自己拥有主权。

我国需要加快对南海资源的开发。

从国家经济、能源安全考虑,南海是中国未来能源的潜在基地,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目前千余口外国油井矗立南海,而我国在南海没有一口油井。

由于人员不足、财力缺乏等原因,近年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在南海的开发进展颇为迟缓,加快南海油气开发已经刻不容缓。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国家利益和海洋权益以及与部分东盟国家间的双边关系,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符合有关各方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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