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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辉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

陈炳辉:

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

  ——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论

  长期以来,在西方民主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多数民主的理论,威斯敏斯特多数民主模式被推荐为代议制政府的唯一的民主模式。

按照原初的字面意义,“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但是人民无法形成一致的决定时,那么多数原则就被视为是最接近人民的统治的原则,因此从古希腊开始民主的概念指的是全体人民的统治或者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民主模式成为政治学家广泛认同的民主制度的模式。

被视为美国当代政治科学带头人之一的利普哈特通过对大量民主国家的实证研究,比较分析,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的多数民主的共识民主的理论,将共识民主视为不同于多数民主的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分析了共识民主模式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重要特征,阐明了共识民主模式比多数民主模式在民主品质和政府绩效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从而打破了传统的多数民主的观念。

利普哈特的共识民主理论是现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新的发展,在政治学界发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多数民主模式  在古典民主理论中,民主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或者说是民治的政府,在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的国家中就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政府来治理国家。

美国的林肯总统将民主定义为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

“把民主定义为‘民治和民享的政府’引起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政府由谁来治理?

当人民之间产生了不一致或有不同的偏好时,政府应该代表谁的利益?

对此困境的答案之一是:

人民的多数。

这就是多数民主模式的本质。

”多数民主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赞成,原因就在于,与少数人掌握的政府相比,政府由大多数人掌握符合多数人的愿望,当然是最接近于民有、民治和民享政府的理想,最接近人民的统治的民主理想。

  威斯敏斯特民主是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多数民主模式,所以利普哈特也把多数民主模式称为威斯敏斯特民主模式,或者也称为威斯敏斯特多数民主模式。

狭义上的威斯敏斯特模式专指英国议会和政府机构的主要特征,英国的威斯敏斯特议会被称为世界的议会之母,是最受推崇的议会制民主制度,可以说威斯敏斯特模式是多数民主模式的发源和典型范例。

广义上的威斯敏斯特模式是泛指那些采用了英国议会模式的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它们都可以称之为多数民主的模式。

在集中体现共识民主理论的代表性著作《民主的模式:

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一书中,利普哈特是将英国、新西兰和巴巴多斯三个国家作为威斯敏斯特多数民主模式的典范,并对这种模式的主要的制度特征进行了概括和分析,从行政机关—政党制度和联邦制—单一制的两种维度,阐明了多数民主模式的十大制度特征。

  从行政机关—政党制度上分析,利普哈特认为多数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政府体制上是采用一党多数的内阁制,行政权集中在一党多数甚至只是微弱多数的内阁中,选举中获胜的政党组成内阁掌握行政权,而少数派只有充当反对派被排斥在权力之外。

2.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行政权处于支配地位、优势地位,国家权力主要集中在处于支配地位的内阁手中。

3.政党制度主要是采用两党制,正是两党制造成了具有支配地位的一党内阁,由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单独组阁。

4.选举制度是多数决的非比例的代表制,实行胜者独占的原则,取得票数最多的人获胜,从而造成非比例性的选举结果。

5.利益集团的制度是竞争性的多元主义,利益集团间是彼此竞争、互不合作、互不协调。

从联邦制—单一制维度上分析,利普哈特认为多数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又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实行单一制的中央集权政府,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派出的机构,是受中央政府控制的,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

2.通常是采用立法机关的一院制,立法权是集中在一院。

3.柔性宪法,即通过议会的普通多数的同意就可以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相对比较容易。

4.司法审查缺失,就是缺乏独立于议会之外的司法审查权。

5.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很难摆脱内阁的控制而独立行动。

  多数民主模式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少数人只能充当反对派。

利普哈特引证了经济学家刘易斯对多数民主的批评,“正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爵士极力指出的那样,多数决原则及其包含的政府—反对派的政治模式可能因为它们遵循排他睦原则而被解释为非民主的。

”民主的首要涵义是指所有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都应有机会参与该项决策,或者是通过它们选出的代表来参与决策。

而民主的第二涵义是多数原则,按照目前的多数民主制度,依靠多数获得选举胜利的政党可以组阁垄断所有的权力,失败的少数派只能作为反对党而不能直接参与统治,不享有政治权力。

显然,按照民主的第二涵义的多数获胜原则是同民主的基本涵义的所有人都应参与决策是背道而驰,是相对立的。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多数民主模式是非民主的。

  但是支持多数民主的人认为,刘易斯提出的民主的两种涵义互不相容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第一种情况是轮流执政,如果政府中的多数派和少数派是可以彼此替代的,在下次选举中少数派可能成为多数派,多数派可能成为少数派,可以轮流执政,那样就可以减少对少数派的排斥。

第二种情况是政党的政策趋中,在分化程度不高的同质性强的社会中,主要政党的政策有趋中倾向,不同政党的政策差别不大。

选举中的少数被排斥在政权之外,这可能不太民主,但是选举中多数获胜的执政党的政策也能满足广大选民的利益和偏好,这样仍然可以被视为民主的制度。

利普哈特认为在那些种族、宗教、文化高度差异的多元化社会中,上述为多数民主辩护的两种情况都是不存在的。

在高度异质化的多元社会中,政党多且政党间的政策差别大,主要政党轮流执政的机会很少,而且难以形成趋中的政党政策。

多数民主的模式在高度异质化的多元社会中是行不通的。

“尤其是在多元社会中,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次级社会,导致了多数民主模式所必需的弹性缺失。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决原则不仅是不民主的,而且是危险的,其原因是长期被排除在政党之外的少数派或感到遭排斥、受歧视,因而失去了对体制的忠诚。

”比如北爱尔兰的多元社会分化为新教多数派和天主教少数派,采用多数民主模式的多数决原则的结果是,代表新教多数派利益的统一党从1921年到1972年的所有选举中获胜并垄断了政府权力,从而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末天主教少数派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并且变成了新教党和天主教党间的激烈内战。

在像北爱尔兰这样的多元社会中,多数民主模式造成的结果是多数专政,由此引起的是国内纷争、对抗、排斥,而不是真正的民主。

由此利普哈特认识到,在一个异质性强,分化程度高的多元社会中,多数民主模式决不是好的民主类型,根据对此类多元社会的民主国家的制度的实证分析,利普哈特在20世纪80年代前提出了结盟民主的模式,80年代后又在结盟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共识民主的新模式。

  二、共识民主模式  20世纪60年代末,利普哈特已逐步认识到多数民主的模式的缺陷,并且根据对荷兰、奥地利、比利时、黎巴嫩等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分析,提出了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结盟民主的模式。

结盟民主是在一个种族、民族、宗教、语言高度异质化的多兀社会中所形成的能够实现权力分享,并且具有包容性、妥协性的新的民主模式。

利普哈特从四个方面概括了结盟民主的制度特征。

其一,大联盟或称作巨型联合内阁,即由多元社会的各个局部的政治领袖在一个大联盟的体制中共同合作治理国家。

其二,局部自治,由于多元社会的分裂冲突难以用整体的多数原则决定国家政策,而是由组成整体的各个局部自行决策。

其三,选举比例制,按照各种群体的比例来分配权力,以适应高度异质化的多元社会的政治需要。

其四,少数派否决权,是由一种少数群体拥有的否决权,是多元的少数群体间的相互否决的机制,为少数派的权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因为少数否决权是相互的,所以它导致少数专制的可能性很小。

  20世纪80年代以后,利普哈特的民主思想有了进一步的飞跃,在前期结盟民主模式的基础上却又超越了这一模式,提出了共识民主的新模式。

共识民主理论是利普哈特对自己先前提出的结盟民主理论的发展,其思想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主张一种具有包容性、妥协性的权力分享型的民主模式,但是共识民主理论比前期的结盟民主理论更加成熟。

结盟民主是与多数民主可以同时存在的各有其适应性的民主模式,多数民主是适应同质性强异质性弱的社会,而结盟民主则是适应同质性弱异质性强的多元社会,二者并非是相互取代的民主类型。

但是,共识民主却是对多数民主的超越,甚至是取代,它不只是适应于异质性强的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而且是在民主品质和政府绩效上比多数民主更加优越的一种民主模式。

  民主是人民的统治,但是当人民具有不同的偏好时,政府应该由谁来统治,多数民主模式的本质就是主张多数的统治。

利普哈特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还有另外一个答案,“另一个备选答案是:

尽可能多的人。

这是共识民主模式的核心所在。

它承认多数人的统治优于少数人的统治,在这一点上与多数民主并无不同。

但是,共识民主模式仅仅把多数原则视为最低限度的要求:

它努力使‘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是满足于获得做出决策所需的狭隘多数。

川”在共识民主下,权力是由各种不同的群体共同分享的,各种规则的制定、各类机构的设置是为了使不同群体的人民能够更加广泛地参与政府,并就政府推行的政策达成普遍的一致,而不是像多数民主模式那样只追求多数甚至是微弱多数来决定政府的政策。

利普哈特意识到,在异质性强高度分化的多元社会中,多数民主模式所造成的结果可能不是民主,而是多数的专制或者是国内的各种不同群体的纷争。

对于异质性强的社会来说,“这类社会所需要的是这样一种民主制度:

它强调共识而非对抗、主张包容而非排斥、力求使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满足于微弱多数,这种制度就是共识民主。

在利普哈特看来,共识民主不但是适用于异质性强的多元社会的民主模式,而且在异质性较弱同质性较强的社会里也可以适用,这样共识民主模式就上升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民主模式,从而超越了前期的结盟民主理论。

  利普哈特将瑞士、比利时和欧盟作为适用共识民主模式的典型,瑞士采取的是近乎纯粹的共识民主,是共识民主模式的最佳范例,比利时也是共识民主模式的很好范例,欧盟虽然还不是主权国家却可以视为联邦制国家的雏形。

通过对瑞士、比利时和欧盟的共识民主模式的分析,利普哈特阐明了共识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这些特征同多数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从行政机关—政党制度上分析,利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政府体制上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一党多数内阁,而是采用多党联合内阁,行政权是由组成联合内阁的所有成员分享。

2.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比多数民主模式下的二者关系更加相互独立、平衡。

3.政党制度是采用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一党制的多党制模式,是多党的联合执政.分享权力。

4.选举制度是采用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多数决的非比例代表制,而是实行比例代表制,各个政党按比例分配议会席位。

5.利益集团制度是合作主义的,注重利益集团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而不是多数民主模式的利益集团间的相互竞争、互不合作。

从联邦制—单一制的维度分析,利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模式的特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采用联邦制的地方分权政府形式,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中央高度集权,而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分权。

2.通常是采用两院制的立法机关,立法权是在立法机关的两院间平均分配,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立法权集中在一院制立法机关。

3.刚性宪法,只有通过特定多数(超多数)才能修改宪法,相对于多数民主模式的柔性宪法,共识民主模式下的宪法的修改难度大。

4.司法审查,存在独立于议会之外的能够制约议会权力的司法审查权,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下独立的司法审查权的缺失。

5.独立的中央银行,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下缺乏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共识民主模式下的中央银行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在货币政策上有高度的自主权。

  利普哈特通过行政机关—政党制度和联邦制—单一制两个维度十个方面比较分析了多数民主模式与共识民主模式的不同的制度特征,而这些不同的制度特征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差别。

其一,多数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是集中性的权力结构,而共识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是分享性的权力结构。

多数民主模式的国家,行政权集中于一党多数的内阁制,行政权对议会而言处于支配地位,获胜党独占权力的两党制,多数决的非比例的选举制度,自由竞争的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制度;以及单一制的集权的中央政府,立法权集中于一院的立法机关,柔性宪法,司法审查的缺失和行政机关控制下的中央银行,这些多数民主的制度特征都体现了权力的集中性,权力集中在通过选举获胜的多数人手里,而在选举中败选的少数人却只能作为不享有权力的反对者。

与此不同的是,共识民主具有的那些不同的制度特征,行政权在广泛的联合内阁分享,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平衡,权力由各党分享的多党制,按比例分配议会职位的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利益集团合作主义;以及地方分权的联邦制政府,立法权平均分配的两院制,刚性宪法,独立的司法审查权,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这些制度特征则体现了权力的分享性,权力是相对分散、相对独立的,是由各部门、各组织、各级政府来分享的。

多数民主模式下权力集中在所谓多数人手中,有时只是微弱的多数,更有甚者也有可能只是相对的对数、名义上的多数而实际上的少数。

共识民主模式下的权力分享,使少数人也得以分享权力,达到的是利普哈特所说的尽可能多的人来分享权力,因此它更接近于民主的实质。

其二,多数民主模式与共识民主模式的制度特征的另一个差别是:

“多数民主模式是排他性的、竞争性和对抗性的,而共识民主模式则以包容、交易和妥协为特征。

由于上述特征,共识民主也可以被定义为‘谈判式民主’。

多数民主模式下的多数决的非比例性的选举制度,意味着赢者通吃,以取得议会的组阁权为目标的主要政党为了多数的选票而激烈地竞争、对抗,一旦获得执政的权力就大权独揽,而败选的政党则同执政党处于对抗性的反对党的位置上。

所以多数民主模式下的政治制度表现出激烈的排他h}、竞争性和对抗性,在异质程度高的多元化社会它势必带来更加混乱、动荡的社会局面,因此在利普哈特看来它是不适应于异质化程度高的多元社会的。

共识民主模式下是比例性代表制的选举制度,是代表多样性的政党的联合组阁,即使是利益集团间也是协调合作的关系,这种分享性、分割性的权力安排使共识民主的政治制度表现出包容性、交易性和妥协性。

不同的政党之间、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甚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两院之间更多需要相互的包容、妥协、协调、合作,以此达到共识基础上的民主,实现尽可能多的人的民主,共识民主模式作为包容性、交易性、妥协性使其能够比多数民主模式更适应异质程度高的多元社会。

 三、共识民主的品质、绩效优于多数民主。

  多数民主是现代民主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民主模式,也是西方学者最为认同的民主理论,利普哈特突破了传统的多数民主理论,提出了共识民主的模式。

在《民主的模式》中,利普哈特通过对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的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力图证明共识民主模式的民主品质和政府绩效是优于多数民主的。

首先,他是选择了反映民主品质的8组指标来比较分析共识民主模式和多数民主模式的。

  1.妇女代表权和妇女权益保障。

利普哈特认为妇女代表权和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民主品质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他又选择妇女在议会、内阁的代表权和家庭政策只个具体指标来衡量妇女代表权和妇女权益保障的。

在三项具体指标上共识民主国家的得分都高于多数民主国家。

  2.政治平等。

政治平等是民主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利普哈特将政治平等程度作为考察民主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他认为政治平等很难加以直接测量,但是经济平等可以直接反映政治平等的情况,因此可以将经济平等作为考察政治平等的替代品。

通过相关国家的比较分析表明,共识民主国家的平等程度依然较高。

  3.参与选举。

利普哈特把选举投票率视为考察民主品质的绝佳指标。

一方面投票率能显示出公民对获得代表权的实际关切程度,另一方面,投票率也是反映政治平等的一个间接指标。

统计数据分析表明共识民主与选举投票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共识民主国家的投票率比多数民主国家高出7.5个百分点。

  4.民主满意度。

利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和多数民主的不同类型也会影响到公民对民主的满意程度,他对36个民主国家的统计数据表明,共识民主国家的公众对本国民主的满意程度远远高于多数民主国家的公众,二者相差17个百分点。

  5.政府对选民的亲近度。

利普哈特对36个民主国家的相关统计数据说明,共识民主国家的选民与政府的疏离的数值比多数民主国家的数值要小,也就是说共识民主国家的政府与选民有较高的亲近度。

  6.责任与腐败。

利普哈特从透明国际1997年对包括在他的《民主的模式》一书中所涉及的27个民主国家的实际调查却表明,“在共识民主与腐败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此外,二者之间实际上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共识民主国家发生的腐败的可能性略低于多数民主国家。

  7.密尔的假设。

密尔认为多数统治是民主最本质的要求,而把相对多数选举制或者过半数选举制与议会制政府结合起来,就可能导致少数的统治。

密尔的这一假设在政治实践中得到了验证,1945年以来英国、新西兰与其是过半数多数的民主国家,倒不如说是相对多数民主国家,两国的议会多数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一党内阁只是得到相对多数的内阁,亦即是最大的少数派支持的内阁。

为解决这个假设的问题,密尔提出了另一个假设,就是在立法机关中采用比例代表制,在一个完善的比例代表制下,少数派的统治就不可能发生。

利普哈特认为密尔的假设及其政治实际的情况恰恰证明了共识民主是优于多数民主的。

密尔的第一个假设说明了多数民主可能导致少数人的统治,而比例代表制的第二个假设恰恰是符合共识民主的。

“因为共识民主国家大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并且组成包容性较强的联合内阁,所以共识民主国家比多数民主国家更有可能实现多数的统治。

  8.共识民主及其宽容性和温和性。

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利普哈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共识民主国家在民主品质的所有指标上是优于多数民主的国家,除此之外,他还从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和对外援助四个方面,论证了共识民主是更宽容、更温和、更慷慨大度的民主,也说明了共识民主的民主品质是优于多数民主的,对36个民主国家相关项目的统计数据的分析证明了这个结论。

共识民主所体现的更充分的妇女代表权、更大程度的政治平等、更高的选举参与度、更接近选民偏好的政府、更符合密尔的相关假设的那些特征,以及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和对外援助方面的表现,都反映出共识民主具有更宽容更温和的民主品质。

利普哈特形象地将这种更具宽容性、温和性的特征比作是更具女性特征,“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共识民主模式更富女性特征,而多数民主模式的男性特征较为突出。

共识民主更有宽容性、温和性,强调沟通、相互说服,反对利己主义和权利政治,有更强烈的集体取向和社会意识,是和一种协商更充分、参与更广泛的风格联系在一起的,这种风格更多地体现了女性的特征。

  利普哈特通过上述8组指标分析了共识民主在民主品质上是优越于多数民主的,他还通过政府绩效方面的考察,证明了共识民主比多数民主更加出色。

西方政治学界传统的看法认为,在民主政府的品质和效能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认为民主的品质越高其政府的效能越低。

“一方面,传统看法承认比例代表制和共识民主可以带来更精确的代表性,尤其是为少数派提供了更充分的代表权,更好地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并使他们更广泛地参与到决策过程来。

另一方面,传统看法坚持认为,相对多数选举制度的典型产物即一党多数政府比其他类型的政府更果断,因而决策的效率更高。

……代表性的获得是以政府效能的降低为代价的。

洛厄尔公理断言,“一党多数内阁是有效决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把政治权力集中在微弱多数手中能够造就团结的果断的领导集体,会增强政策的连贯性并加快决策的速度。

但是利普哈特不认同传统的这种看法,他指出像《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所看到的那样,多数民主下的政府也许能够比共识民主的政府更快地做出决策,然而快速的决策未必就是明智的决策。

利普哈特以英国地方政府20世纪80年代征收“人头税”为例,虽然决策是快速的但它却可能是错误的决策,可能带来灾难性的政策后果。

此外,多数民主模式下产生的决策连贯性也是成问题的,它会由于政府的更迭而导致政策的变换,左翼和右翼政府的更迭会导致政策过于频繁过于急剧的转变。

相反,能够体现共识民主模式的“比例代表制和联合政府更有利于做出稳定的、中立的决策。

而且,同那些由‘果断的’政府违反社会集团的意愿而强行制定的政策相比,得到广泛多数支持的政策更有可能按照预定计划顺利执行。

最后,在分裂的社会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调和与妥协可能要比迅速做出决策重要得多。

要实现调和与妥协,就要竭尽全力将各种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都纳人决策的过程中来。

多数民主模式下的政府可能更迅速地做出决策,但却更可能出现决策失误,而共识民主模式下的政府因其协调、妥协不能那么迅速地做出决策,但却可能做出更正确的更受广泛支持的决策。

利普哈特引用了很多其他学者的实际材料来说明,共识民主国家的政府效能的许多方面是好过多数民主国家的,特别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控制暴力方面,共识民主国家能够比多数民主国家做得更好、更有绩效。

  利普哈特认为宏观经济管理和控制暴力是检验政府绩效的极好指标,对这两方面的考量不仅涉及到政府的关键职能,而且能搜集到对它们进行定量分析所需的确切数据,所以他在分析共识民主国家和多数民主国家的政府绩效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这两组变量上。

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利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国家比多数民主国家的政府能够更加成功的进行宏观经济管理。

在控制暴力方面,利普哈特也认为共识民主国家比多数民主国家的政府做得更好。

共识民主国家是同低水平的暴力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控制暴力方面的绩效要比多数民主国家略胜一筹。

利普哈特是以相关因素的统计分析,论证了共识民主优于多数民主的民主品质和政府绩效,为此他不仅仅是将共识民主视为比多数民主更能适合异质性强的多元社会的民主模式,而且认为共识民主可以替代多数民主成为所有民主国家的更好的民主模式。

  四、共识民主是现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  西方传统的民主理论是多数民主论,多数民主模式被视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主导性模式。

古典的民主理论强调人民的统治,而在人民偏好不一致的情况下,多数民主被认为是最接近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则的。

西方主要民主国家的多数选举制、两党制、议会制、内阁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依照多数民主模式来安排的。

作为著名的政治学家利普哈特在对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发现了多数民主模式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提出了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共识民主模式,阐明了共识民主在行政机关—政党制度和联邦制—单一制两种维度下的十个制度特征,并以统计分析实证研究为基础论证了共识民主在民主品质和政府绩效上优于多数民主。

共识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利普哈特在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

  首先,共识民主比多数民主更符合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则。

多数民主是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从多数人统治与少数人统治的比较的意义上,多数民主更符合民主的要求,或者说更接近于民主的要求。

但是,多数民主在符合多数人的要求时,却排斥了少数人的要求,它仅仅体现为多数人的权力而排斥了少数人的权力,这是与民主是所有人的统治相矛盾的。

而且,在多数民主模式下的政治制度安排,其多数决的非比例制的选举、两党制、一党微弱多数的内阁制及其它相关制度,往往是事实上的少数派获得了统治的权力,这就更加背离了民主的精神。

利普哈特意识到了多数民主模式的这一致命缺陷,他所提出的共识民主模式只把多数原则视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努力达到尽可能多的人的统治。

共识民主模式通过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多党制、联合内阁、中央和地方分权等制度安排,实现权力的分享、分散,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的要求。

因此比多数民主模式能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理念。

  其次,共识民主比多数民主更适合多元社会的治理。

多数民主模式的政治制度具有强烈的竞争性的特征,各个政党、利益集团、政治领袖为了获得多数的选票而剧烈竞争,因此多数民主是一种竞争性民主。

熊彼特就把现代民主视为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民主,其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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