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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011-01-2915:

0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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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教育

第三节   教学规章制度

2-3-1、伊春林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计划、运行、管理、质量监控综合性规章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技能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任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必须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管理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生命,以育人为本的教学管理指导思想。

第三条 教学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教学规律,周密计划,认真组织,科学调度、监控协调好各项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规定的培养目标。

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文明道德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有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智育上方面做到理论知识以应知应会为原则,使学生在不同的基础上有明显的提高,实践技能以熟练实用为原则,使学生掌握较强的职业技能,在体育上做到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健康的体魄、竞争的意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教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在党委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统管全校的教学工作。

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 教研室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在教务处指导下直接从事教学、教改、教研、科研工作的行政组织和基层教学业务部门,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八条 图书馆是在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学校图书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采购收集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并分编、收藏、借阅、图书信息传递等工作。

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九条 教育科研督导室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科研工作,以及教学检查督导等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见《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三)、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定颁发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教学文件。

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我校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目前我校各专业教学主要应该以省教育厅2008版教学指导方案为指导。

第十一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

主要是我校遵照教育厅2008版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1、我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只能在指导性教学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做适当调整,由教务处综合相关教研室的意见后,于学期放假前五周提出,经教学副校长在放假前两周批准后方能在下一学期开始执行。

2、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修)定,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以社会需求为目标的原则;坚持以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的原则;坚持产学结合的原则。

3、为了深化教育改革,适应本行业、本地区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可试办改革试点专业。

试点专业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其课程体系、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专业技能以及各教学环节和专业办学模式可作重大改革。

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同意,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试行。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管理。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对一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以及教学方法和课时安排做出纲领性规定的文件。

它为课程教学工作提出了规范标准,是老师编制授课计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

执行教学大纲要注意以下问题:

1、无论是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用编写,授课计划的制定,还是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及课程评估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2、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通常执行教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

3、结合我校所在地区某些专业的具体情况,某些课程现有的教学大纲已不适应实施性教学中规定的课程要求的,教务处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大纲。

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4、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后,教务处组织力量按试点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经主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

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教学基本文件之一。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提出学期授课计划。

由教研室讨论、教研室主任签字。

于开课前一个学期结束前一周送教务处审核汇总。

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学期授课计划按学校统一印制的表格认真填写,一式四份,任课教师、教研室、教务处、实验室各一份。

编制和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期授课计划主要包括:

教学顺序、授课时数(以2节课为单位填写)、教学内容(含实验课和阶段测验)、作业安排、教学方式等。

2、任课教师在执行学期授课计划过程中作较少调整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在内容和时数上有增减时,应提出书面说明,由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校长批准。

3、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内容、要求、课时、进度相同时,可使用同一份教学计划。

不相同时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4、对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教学情况,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任课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一般情况下,教研室主任每两周检查一次,教务处每月检查一次。

教研室主任在检查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具实填写教务处下发的月报表。

教务处审核后,报教学副校长审阅后通报全校。

(四)、 教务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学期教学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

由教学副校长主持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长批准后于前三周印发至各有关部门。

教务处及各教研室(包括图书馆)应按全校学期教学工作的要求于下学期开学前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学期工作计划,经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检查,学期结束时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校历

1、校历是学校年度和学期作息时间总体安排。

主要内容有1、学期的起止时间;2、教学周数及各教学周起止时间;3、寒暑假起止时间;4、校运动会的日期;5、法定节假日等。

2、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参照日历编制。

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三周报请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后,经校长批准印发各部门执行。

学校要维护校历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教学进程表。

1、教学进程表是学校掌握各专业、班级具体教学进程以及任课教师、实验实习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计划的依据。

2、教学进程表主要内容包括:

入学教育、军训、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公益劳动、考试、毕业教育的时序和周数分配。

3、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及各专业实施教学计划编制,经教学副校长审批后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印发至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教学任务书。

教学任务书是任课教师、实验实习指导教师的上课依据。

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表、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四周向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

教研室于放假前三周把下一个学期任课教师、实验实习指导教师的落实情况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于放假前二周正式向各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十七条 课程表

1、课程表规定了各班级一周内每门课程的学时及其具体安排,对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有着重要作用,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

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在征求各教研室意见后,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排定,报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印发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2、教务处在编排课程表时要根据教学规律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特点,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负担均衡的需要做出合理的安排。

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身体健康,有利于教学设施的充分使用,为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学习进修、钻研业务提供方便。

3、调、代课。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对教师因公或其它原因不能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课时,允许教师申请调、代课。

教师申请调、代课时,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一天按学校规定办妥请假审批手续,同时填报调、代课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由教务处主任批准后,教务处及时填写调、代课通知单,并通知有关班级和教师。

4、调课时间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时间超过一周的,应另行安排教师代课。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予办理调、代课:

1、临时或长期自愿在校内、外进修、听课的;2、兼任校外课程的;3、参加一般性参观、比赛和游览活动的;4、同课程、同进度的班级进行阶段测验时。

第十八条 授课日志。

1、授课日志是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的原始记录,是检查和考核教师工作及学生出勤情况的重要依据。

2、授课日志由任课教师保管并在每次授课时当堂认真填写。

教务处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3、授课日志由教务处备制,内容包括:

授课日期、授课内容、课外作业及学生出勤等栏目。

第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

1、教学档案是学校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是学校文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学档案材料由教务处教学干事负责收集整理,按学年建档、保管

(1)、教学文件类。

国家教委、部委、省教育厅,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教学文件;学校印发的各种教学文件,如专业设置、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施性教学计划、生产(毕业)实习计划、指导书以及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教学资料类。

每个学期的校历、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学期授课计划、授课日志等;教研室的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学评估资料;教学常规检查情况汇总。

(3)、统计报表类。

各种教学统计资料、报表及上报的材料、除向上级呈报外,学校至少要保留一份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教务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过程的情况,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我校建立教务会议制度。

1、教务处、教研室应不定期召开教师(包括实验教师)与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师以及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教务处每月召开一次教研室主任会议,征求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和研究教学情况,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教学副校长汇报。

3、教学副校长每月召开一次由教务处、教育督导室、各教研室主任参加的教务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本月教学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对下个月教学工作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材的选编与管理。

教材必须具体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便于教师备课和施教,适于学生阅读和自学,这是各门课程开课的首要条件,教务处和有关教研室要把教材选订和教材建设放在重要地位。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稳定专业教学和配套的各门课程教学大纲,一定要选好教材、用好教材并管好教材。

选用教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统编教材。

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首选国家教委和部、委统一组织编印的教材。

2、无统编教材时,应选用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专业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联编的教材。

3、选不到合适教材时,学校应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自编试用讲义。

如果无统编教材、联编教材、学校又无力量自编讲义时,可暂时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它教材。

但一般不选用大学教材代替。

否则不利于实现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

有些学科内容发展较快,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信息技术不断更新。

学校应组织和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学校对自编讲义者视实用程度给予物质奖励。

4、在教材管理上,教务处配专人负责。

提前准备好所开各门课程相适应的教材或讲义。

一般情况下选用教材或讲义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送教务处审查汇总,报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

5、要建立教材账目。

严格教材出入库手续和核算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对过期作废教材要及时清理,经教务处主任审核后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及时处理报废。

对于教师用书要及时向校长汇报、核销。

不得占用学生教材资金。

(五)、 理论教学过程管理

理论教学是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过程,是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教学改革以及学生就业形势的需要,我校尤其强调和注重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性,每一位专业教师都应重视这一环节。

第二十二条 备课。

备课是任课教师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

教师必须认真备好每一次课,写好每一次课的教案并根据知识的发展不断更新备课内容。

1、任课教师应首先了解所教课程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明确每次课的讲授内容和要求以及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在了解授课班学生接受能力情况的基础上做到既备教学内容又备教学方法。

2、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

教研室主任应组织必要的集体备课,以明确各章、节、单元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方法。

3、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前备好四周课,并写出教案。

教学过程中应有一周以上的备课提前量并写出教案。

根据学期授课计划,每两学时写一个教案,内容包括:

课题、教学目的、授课内容、重点、难点、突出的实践技能环节、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外作业、时间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 讲课

1、任课教师要认真遵循教学原则和规律,积极使用有效的方法与手段,认真讲好每一堂课。

2、授课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正确、重点突出、难点讲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发音准确、表达生动、板书工整有序。

3、授课时要注意结合课程特点,合理使用直观教具和电教设备。

了解学生的特点,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努力采用信息技术。

制作课件,使授课内容和方式日趋科学化,方便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

5、授课教师必须做到不迟到、不压堂、不提前下课。

着装要整洁、仪表要端庄,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

第二十四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

1、任课教师要按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布置作业。

作业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选题以巩固知识和培养能力为目的,内容以体现学科特点为主。

作业量要适度,作业难度要适当。

2、作业批改要及时。

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并认真写好评语,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完成作业,特殊情况可抽样批改。

3、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有创造性发挥的学生,任课教师要进行课堂讲评并把作业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辅导与答疑。

任课教师每周至少到班级辅导答疑一次,检查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情况,对少数学生进行个别辅导。

辅导可根据情况采用个别或集体方式回答学生的问题。

可根据需要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和课外实践活动。

任课教师对每次辅导答疑的内容、时间、方式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教研室和教务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督促学生学习,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检查教学质量,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

成绩考核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考核并重的原则,我校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进行。

1、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技能进行总结性考核的方法。

可采用课堂理论考试(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考评、实践操作、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

2、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经常性考核的方法。

主要是依据平时课堂提问、作业、实际操作和平时测验等采集学生学习成绩,并根据平时成绩评定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3、考试命题

(1)、我校实行考、教分离,建立课程试题库。

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采用同一试卷。

每门课程要至少拟定水平和分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于考试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批后使用。

(2)、考试题目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拟定,要注意覆盖面并突出教学重点,各种类型题的比例要适当。

(3)、试题应有一定梯度,难易比例要适当,以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既能真实反映每个学生的学业水平,又符合正态分布的要求。

4、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1)、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要在考试前对各班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做出具体安排,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2)、各科试题要做到严格保密。

教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打印、分卷、密封、保管工作。

(3)、考试实行单人单桌。

采取在同一考场编排不同班级、不同课程穿插座次的方法进行。

(4)、每个考场安排两名非本科目任课的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核对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铃响时分发试卷。

(5)、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发现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该科考试资格并填好考场记录报教务处研究处理。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试卷,当场密封、签字后送教务处验收。

5、评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评卷。

评卷时不准随意拆封,评卷教师要认真、公平、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给分。

评卷结束经复核无误后由教研室主任拆封、签字,由任课教师登录学生成绩,并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研究,写出试卷分析。

6、学生试卷与成绩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报教务处。

评阅后的试卷与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如需查阅试卷或更正成绩,必须经教务处主任批准。

7、补考

(1)、考试、考查课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三周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

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填写,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因故缺考而参加补考的学生,所得成绩不记“补考”字样,若不及格时,可再补考一次。

(2)、补考试题的范围、深度、补考方式和时间等同于正式考试,不按时参加补考而又无请假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学生由于旷考或考试作弊而按不及格处理的课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但补考成绩只填写“及格”、“不及格”字样。

(3)、学生在校期间的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但已升级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4)、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需要较长时间复习准备,可在参加工作一年内申请参加下届毕业考核或个别考核。

(六)、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

1、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设计、动手操作、大型作业、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等内容。

2、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指导书或教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与社会调查都应有任务书。

3、对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说明书和图纸、毕业设计或论文、教务处或教研室都应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验。

1、实验教学是学生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自己动手操作实验仪器设备,运用科学的实验方法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

2、实验室的管理

我校对专业实验室集中管理,设立实验中心,隶属教务处。

实验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3、实验教学计划

有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在学期授课计划批准后,应及时提出本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交实验室。

实验室应按计划要求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作好实验准备工作。

实验中心负责人应根据各门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和课程表于上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编制实验进程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分送相应实验室、教研室和任课教师。

实验进程表的内容包括:

实验项目、实验日期、班次、指导人员。

实验进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变动,要经教务处批准并提前通知实验室。

4、实验指导书

实验中心与有关教研室应共同研究提出实验指导书的选用或编制意见,或由担任实验课的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经教务处和教研室共同审定后使用。

无实验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

编制实验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设计实验的方法和选择实验器材的能力。

5、实验指导教师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应根据大纲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实验器材的准备以实验员为主。

实验课授课过程应包括:

实验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都有动手操作的机会。

实验员应认真填写实验课记录表,学生必须认真写出实验报告,并由指导教师及时进行批阅。

6、实验课成绩考核

实验课必须认真进行成绩考核。

主要考核学生实验技能、实验报告质量,重点考核学生的实际能力。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课,其实验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册。

其它实验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中。

第二十九条 实习

1、实习是学生通过生产(现场)实践获取实际业务知识和技能,形成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学校所设各专业均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生产(毕业)实习。

2、实习计划(方案)。

各专业各类实习一般应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拟定实习计划,对实习的性质、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实习地点、实习组织领导、成绩考核和评定方法、保证措施等提出具体安排意见,于实习前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全校各项实习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其主要任务是:

(1)综合协调全校实习计划。

(2)对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检查,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3)会同教研室做好实习考核的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工作总结等项工作。

4、学校对实习成绩的评定要求如下:

(1)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写实习日记,记载每天的实习内容、收获及存在的问题。

(2)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要写出实习报告。

(3)实习成绩要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5、我校按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6、实习指导教师对搞好实习负有直接责任。

其主要任务是:

根据实习计划的要求,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检查学生实习日记、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写出实习总结;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抓好学生的组织纪律、出勤、生活管理等工作,了解和处理实习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实习情况。

第三十条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

此三项的选题应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社会生产实际提出拟题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提前两周向学生下达任务书(课题)。

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掌握进度,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含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完成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学习成果。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经教研室会同教务处审定。

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以《毕业设计任务书》的形式发给学生,题目的深度与广度应基本与教学大纲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与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相适应。

2、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题目编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内容包括:

课题名称、目的要求、主要内容、进度计划、活动安排、参考资料等。

《指导书》应事先发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目的要求和计划安排。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搜集和查阅有关资料给予指导。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工作量、工作态度、运用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设计质量等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写出评语,同时对学生答辩进行指导。

4、教研室成立毕业设计(论文)评定和答辩考评小组,负责领导和主持该项工作。

答辩时间应安排紧凑。

5、教务处制定统一的“毕业设计评分标准和成绩评定办法”。

毕业设计总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记分。

(七)、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素质好、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各类课程师资齐全的教师队伍,是我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学校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教师、实验和实习指导人员合理定编,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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