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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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Word下载.docx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

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

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

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

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

40%×

17%-(51-51×

60%)=20.4万元

  方法2: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

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

(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58.5万元,贷: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原材料58.5万元,贷: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

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

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

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

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

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

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

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

300万元)。

(不考虑进项税额)

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351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

17%=51万元

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50万元,贷:

库存商品250万元;

应收账款117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

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

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

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

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

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

银行存款30万元;

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

1.17×

17%-30×

7%=172.259万元

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

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

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712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

17%+10÷

17%=103.453万元

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

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

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

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

(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通过对税法的理解可以知道,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条件的:

1、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如果没有抵扣,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

如: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被盗。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所以在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时,一定要查看以前购入的货物是否有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单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

如果没有抵扣,就不用进项转出。

  (六)普通税票不漏掉,小小诀窍真见效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许多普通发票,如:

收购农产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税函[2005]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抵扣。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给漏掉,尤其是没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

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税税负,除了从战略上进行筹划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认真按照增值税减税法则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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