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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2011—2015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以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及本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和措施,做到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努力使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主任办公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并按年度制定法制学习计划,明确内容、时间。

(办公室牵头,人事处、宣传处各负其责)

  4、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培养。

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公务员牢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切实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对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培训需求进行调研,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纳入每年工作计划,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人事处、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5、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

坚持完善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增加法律知识在机关工作人员录用笔试面试内容中的比重。

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2013年底以前,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完成有关宪法、行政法方面的法制培训;2015年底以前,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完成有关民法、刑法方面的法制培训,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并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法制意识。

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人事处、政法处各负其责)

  6.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围终全市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民族宗教领域“六五”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新法宣传机制,及时抓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宣传处、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7、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性规定,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机关或者提请政府决策的,在决策前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杜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决策机关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2012年底前,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监察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办公室各负其责)

  9、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把评估结果或者调查报告作为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执行机关要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监察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办公室各负其责)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紧紧围绕本市民族宗教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大局。

重点加强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民族宗教领域社会服务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对本市民族宗教领域中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优先安排,尽早出台。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1、坚特科学、民主立法。

进一步推进立法公众参与,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丰富征求意见方式方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要特别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沟通、引导和宣传作用。

进一步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专家审议工作机制,在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问题上组织专家充分论证。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加强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严格依法审查程序,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政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当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

加强法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政法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发布施行。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发布等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监督。

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公室、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3、加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建立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各类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民族宗教领域的违法案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首都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落实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政法处、监察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5、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执法方式。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对区县民委(民宗办)执法的培训、监督与考核。

创新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

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政法处、行财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6、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制定每年行政处罚工作计划并落实到有关处室和有关区县,探索与区县法制部门联合对区县民委(民宗办)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进一步完善执法协调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听证、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公正。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进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为核心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格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考核力度。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18、加强对民族宗教领域社会团体的指导和管理。

落实社会团体年检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2年底前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关程序。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对于社会团体存在的财务问题要进行核查,对社会团体在组织形式上存在的违法问题要限时整改,对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切实提高社会团体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过程的主体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19、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

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工作流程,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制度和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移送登记、查询统计等系统功能。

(办公室负责)

  20、深入推进办事公开。

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行政工作的基本制度,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政府履职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充分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等载体公开办事流程,重点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监察处、办公室各负其责)

  21、进一步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网络建设和基础数据建设,加大跨部门和跨层级资源共享。

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完善以“北京的民族与宗教”为主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网络服务平台。

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和技术支持,优化电子审批流程,尽快实现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和网上监督。

(办公室、监察处各负其责)

  七、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22、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认真落实建立大调解格局的总体部署,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依法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政法处、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23、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积极推行实地调查、听证等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实现行政复议审理公开透明。

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对调解、和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公正裁决。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和推广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工作模式。

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

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24、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领导应主动出庭应诉。

建立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制度和行政应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涉诉案件定期分析研讨机制。

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5、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自觉接受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26、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

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监察处、办公室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27、加强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市民委(市宗教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县民委(民宗办)的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监察处要加强对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

依法加强对有关社会团体的审计,创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监察处、行财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各有关社会团体、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28、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

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按照本市行政问责办法,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监察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29、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

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市民委(市宗教局)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并制作有关会议纪要,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区县民委(民宗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依法行政,积极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办公室、政法处牵头,各区县民委(民宗办)、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30、坚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情况报告制度。

市民委(市宗教局)每年根据本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完善和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政法处负责)

  31、完善依法行政专项考核制度。

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每年制定考评实施方案,并结合绩效管理考评标准对机关各处室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评,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任职晋升的重要指标。

(监察处、政法处、人事处各负其责)

  32、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努力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

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法制机构人才培养,力争建立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才队伍。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台协调、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民族宗教领域涉法方面新情况新问题的学习思考和调查研究,力求工作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政法处、人事处、行财处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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