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国进口数量的变化不能够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因此,配额之后的总供给等于国内供给在国际市场价格Pw之上加上一个固定数量的配额,表现为图中供给曲线向右平滑移动了Qq的距离而形成新的供给曲线S’。
包含配额的总供给曲线S’与国内需求曲线D相交于新的均衡点,决定了进口商品新的国内价格为PQ(PQ>Pw)。
在这一价格水平上,国内生产增加到OQ3,需求减少到OQ4,进口量Q3Q4正好等于配额。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效应。
(见下图分析)
配额的小国经济效应
PS
S’
Qq
PQE
Abcd
PWD
OQ1Q3Q4Q2Q
配额使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为图中(a+b+c+d)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部分,同时产生了阴影部分c的租金收益(这一租金收益的分配取决于政府对配额的分配形式),而(b+d)部分则为配额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
显然,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如同关税的经济效应。
实际上,实施数量为Qq的进口配额就相当于征收等额的进口关税。
进口配额的大国经济效应参照关税的大国经济效应加以分析(略)。
不过,在这里我们上需对进口配额与关税的经济效应的根本区别加以比较:
(1)二者实施的内在机制截然不同:
关税主要是通过扭曲国内价格进而抑制进口需求来达到进口限制的;而进口配额则是直接通过控制进口数量达到限制进口。
国家经济学将关税机制称之为“价格扭曲机制”,而将进口配额机制称之为“取代价格机制”。
可见,尽管关税与进口配额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似,但实施机制或发挥作用的机制仍存在根本区别。
(2)进口配额将进口数量直接规定或限定在一个确定的水平上,进口商很难通过配额扩大进口。
但关税并不直接规定或限定进口数量,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外国出口商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措施(例如,提高效率、降低利润率或补贴等)来避免或抵消进口关税的影响而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可见,关税效应相对不确定。
(3)对于给定的进口配额,当需求增加时,会比同等的关税导致更高的国内价格和国内生产的进一步增长;而对于给定的进口关税,当需求增加时,国内价格并不发生变化,会比同等的进口配额导致更高的消费量和进口量。
故进口配额对进口国福利造成的损失要大于关税。
(4)进口配额涉及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而关税则没有。
进口许可证将导致配额的资金收益的不同分配。
如果政府在竞争性市场公开拍卖进口许可证,则租金收益由政府获得;如果进口许可证无偿发放给进口商,则租金收益由进口商获得。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寻租行为”。
因为,进口商为获得更多的许可证会不惜手段向政府掌握该项权力的官员行贿,这成为导致社会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aints,VER)是一种与进口配额相类似的贸易保护措施。
它不是由进口国对进口商品所实施的进口限制,而是出口国由于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而“自愿”对出口商品在规定的时期内所实施的出口限制。
实际上,它是进口配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自愿出口限制对进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生产、消费和进口的影响与进口配额相似。
唯一不同的是,在进口配额下,数量限制所产生的租金往往由进口国持有许可证者所有,而在自愿出口限制下,租金往往转化为外国出口商收入。
因此,对进口商而言,后者的代价更高。
出口国之所以“自愿”接受出口限制,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防止进口国采取更加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另一方面是可以通过自愿出口限制而将有限的配额自愿分配给那些高质量、高价格的出口产品,以获得更高的贸易效率。
三、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olicy)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或实际上要求本国政府机构在招标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与进口限制的做法。
(见图示分析)
PS
PdE
Pwab
DGDG+P
OQ1QdQgQ2Q
如图所示。
S为进口国国内供给曲线,DG表示进口国政府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曲线,DG+F代表进口国政府和私人对进口产品的总需求曲线。
在自愿贸易的价格PW下,国内生产为OQ1,国内总需求OQ2,其中政府需求为OQG,私人需求为QGQ2。
这时,在从国外进口的Q1Q2数量的产品中,政府进口量为Q1QG.
现在进口国政府实行歧视性采购政策,规定政府只能购买本国产品。
这样,DG与S的交点E决定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均衡价格为Pd和均衡数量为OQd。
因为Pd高于PW,从而国内生产增加了Q1Qd,但政府需求减少了QdQG,私人的消费需求不受采购政策的影响,仍在PW的价格下消费数量为QGQ2的产品。
因此,进口国的福利变动主要体现在政府方面:
国内价格上涨使得政府作为购买者的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部分,其中,a部分转化为生产者剩余,而(b+c)成为进口国的净福利损失。
第三节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被视为一种价格歧视,因此世界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倾销行为往往采取坚决反对或严格禁止,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反倾销”。
自1904年加拿大率先颁布世界第一部反倾销法案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欧洲的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并颁布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制度等。
关贸总协定(GATT)也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制定了有关反倾销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了GATT的反倾销法律。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正在进入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进程。
一、倾销的含义、类型及其条件
倾销(dumping)是一项旨在促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或国际营销战略。
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或一国的企业)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通常表现为一国的出口企业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其本国国内市场(或其他市场)上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
倾销可具体划分为三种情形:
(1)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
是指出口企业为了消除某些竞争者抢占市场,暂时采取以低于其国内市场(或其他市场)价格向外国消费者形式产品,一旦占领市场后在提高价格的一种手段。
掠夺性倾销的目的在于运用低价格战略削弱竞争对手并将其逐出市场,以占领或达到某种市场垄断。
(2)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
是指出口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市场分割的条件下,运用其垄断市场的力量,实行长期低价格向外国市场出售产品。
只要市场分割或市场差别仍然存在,这种低价格行为就可以无限期延续。
倾销也并不是任何条件下都能够实施的,必须符合或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
(1)市场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
采取倾销行为的企业在本国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不再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应是价格的制定者,因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操纵市场价格。
(2)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必须是分割的。
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国内居民不能够买到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或出口商品不能回销到国内,也即:
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必须能够保持一定的价格差别。
(3)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
出口企业在本国国内具有将强的垄断性,需求的价格弹性较低,因此可以制定价格,而国外的竞争较之国内更加激烈,需求的价格弹性较高,具备低价格的条件。
二、倾销的确认(或确定)
(一)倾销价格的确认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美国称之为“公平市场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它是确认是否存在或构成倾销行为的两个基本要素之一。
当正常价值大于或高于出口价格时,通常可以认定该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实质上的倾销。
当正常价值大于或高于出口价格的幅度越大,则倾销幅度越大。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内销售价格。
这时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且只有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才能使用此种方法。
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要具有代表性,价格应是在正常商业做法下形成的,一般使用批发价格。
另外,美国还要求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要大于或等于出口国向其他所有第三国出口量的5%。
(2)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如果被诉倾销的产品在出口国无销售或销售量极小,此时出口国应采取此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
(3)结构价格。
是指对被诉产品的生产成本再加上一定的利润而确定的价格。
例如,美国法律规定:
必须在生成本上再加上10%的管理费和至少8%的利润。
(4)低于成本销售时的正常价格。
即如果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格,则以生产成本作为测量公平价值的唯一性准则。
2、在正常价值确定上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特殊规定
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家控制经济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要采用特殊的方法。
中被列其中。
(1)替代国价格。
也即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确定正常价值。
这里,替代国的选择实行所谓类比原则,也即“被选择的第三国与出口国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
(2)结构价格。
(如前所述)
(3)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
(二)倾销损害的确认
当确定了一项出口产品存在倾销时,只是能够满足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反倾销起诉的一个条件。
倾销还必须应对进口国产生了确定的损害。
倾销损害的确认涉及到三个方面:
一是损害的对象;而是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
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因此,有关倾销损害的确认,应包括:
(1)损害对象。
倾销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进口国的相似或相关的产业,这里,被诉倾销产品与进口国的相似或相关产业的产品在物理性与功能性方面,具有一致性或接近性,且必须能够从进口国厂商的资料与数据上加以区分。
另外这里的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通常被界定为“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和”或“构成国内生产相似产品产量的大部分生产者“。
(2)损害。
损害的构成必须同时能够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素:
A、倾销数量;B、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的实际影响;C、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生产者的实际影响。
(3)倾销与损害之间比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应考虑三个主要的因素:
A、进口数量:
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工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时是否增大;
B、价格影响:
是否倾销的进口产品降低了进口国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是否大幅度压制或阻止了这类产品的价格;
C、冲击性:
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工业及其制成品生产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冲击。
三、反倾销的经济效应分析
虽然倾销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但却会损害进口国同类商品生产者的利益。
在进口国生产者的压力下,进口国政府往往一般会采取某些措施以反对或阻止出口国企业的倾销,或在构成了实质上的倾销以后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补救。
这就构成了所谓的“反倾销”(Anti-dumping)。
最主要的反倾销措施是对被诉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
反倾销的经济效应通常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对进口国的效应;二是对出口国的效应。
(一)反倾销对进口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当一个对某项产品指控反倾销后,出口国对进口国该类产品的出口量减少,则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会得到进一步的增长,扩大产量。
这样就打破了进口国原有的国内竞争秩序,从而使得进口国国内的比较优势发生一定的改变。
进口国增加了稀缺要素的供给,从而进口国贸易条件发生改进。
(如图所示)
进口
T1OAT2OA’C’
O’P’
OBC
OP
出口出口
当进口国增加稀缺性生产要素时,该国贸易条件会得到改善(由OA→O’A’),贸易量会下降(OC→O’C’,OP→O’P’),而最终社会福利水平是不确定的,要根据贸易量的下降和贸易条件改善的程度大小而定。
另外,反倾销也直接打击了一些以进口为主要中间投入的国内出口生产厂商,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本国出口的直接成本和隐含成本,不利于本国出口发展。
(二)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
如图所示。
图中,PW为国际价格(世界价格)保持不变,反倾销关税额为Pt-Pw,反倾销税导致出口国国内价格上涨,由于价格上涨生产者剩余增加a,消费者剩余减少(a+b+c+d),政府税收增加c,因此反倾销税最终使得国内效应为负的(b+d)。
其中,b是由于消费者需求下降造成的损失,d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收益损失。
因此,进口国最终社会福利下降。
P
S
PtE
Pwabcd
OQ1Q3Q4Q2Q
由以上分析可知,反倾销税是以牺牲国内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特定生产者的利益。
反倾销税作为一种附加关税(或称之为“特别关税”或“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关税”)。
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导致整个国家的整体福利水平下降,因此反倾销税最终产生了净福利损失。
(三)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结构与技术进步的影响
传统产业的衰落是工业结构调整和变化的结果,强制性实施保护措施,只能阻碍结构调整的自然经济进程,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就给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一方面传统产业因此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发展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能集中力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造成整个国家产业发展环境的恶化。
最后,反倾销也不利于本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四)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
反倾销使得出口国的出口市场减小甚至退出进口国国市场,这将必然导致出口国出口贸易数量的急遽下降;同时也对出口国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制造了巨大的压力。
另外,也直接导致出口国国内生产的萎缩,特别是出口国的制造业发展环境变得更加恶化,例如它将使得出口国国内制造业的规模水平下降。
反倾销也往往导致出口国国内引进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对减小。
P
S(出口)
Pm
P0
Pn
D(进口)
OQ’Q0Q
图中,S和D分别表示出口供给曲线和进口需求曲线。
P0为均衡价格,Q0为均衡数量。
现在假设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国国内价格下降,消费者剩余增加,但生产者剩余减少,最终社会净福利水平下降。
第四节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的最初含义是指一国政府对于国内行业或企业给予的支持和辅助行为,它属于国内政府经济行为的范畴,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反映,但其经常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扭曲作用或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因此世贸组织规则中的三个法律文件都规定了补贴问题,它们分别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农业协定》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分类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对补贴的这一定义,我们可做如下的内涵解析:
(1)补贴主体:
一是政府,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既包括政府权力机关,也包括政府执行机关(也即:
政府所属管理职能部门)。
那么,政府提供补贴的形式,可以是直接的现金资助,如政府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形式给予国内生产者的生产补贴、出口补贴,价格补贴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政策补贴,例如,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政策所给予的某些特殊的、具有优惠性质的指导性,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能够通过政府的这种制度安排而从中获得好处。
二是任何公共机构,这里的“公共机构”主要指财政、金融、税收、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事务、担保、基金机构等。
它们会在某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