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消化病医院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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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消化病医院章程草案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消化病医院章程(草案)

序言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消化病医院直属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隶属于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其前身是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大学,也是山东省最大的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校(院)在济南、泰安设有校区,在济南、青岛、济宁等地建有研究机构。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消化病医院将秉持“济世厚德弘毅创新”的院训、遵循“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办院宗旨、继承“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保护人类健康”的优良传统、发扬“求真务实、求新进取”的工作作风,以建设消化系统疾病预防和诊治为主、其他相关临床专业为辅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为目标,努力把医院建成全省知名、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附属专科医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完善现代医院制度建设,规范医院办院行为,促进医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举办主体:

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山东省寄研所)。

山东省寄研所依法对医院行使领导与管理。

医院接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医院性质:

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院名称: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消化病医院。

中文简称:

山一大附属消化病医院英文名称:

AffliatedDigestiveDiseasesHospitalofShandongFirstMedicalUniversity

英文缩写:

ADDHoSDFMU

第五条医院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中路11号。

医院网址为:

第六条法人地位:

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依法登记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功能定位:

医院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卫生与健康的方针政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办院宗旨,积极承担公立医院的历史使命,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走防、治、研相结合的道路,把基本消灭“黑热病、丝虫病、疟疾”三大寄生虫病的成功经验,应用于消化系统疾病的预防、诊断与治疗,面向社会提供消化疾病相关预防、诊疗等临床服务,创建与知名大学相一致的科研与教学平台,致力于弘扬卫生与健康工作者的“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二章医院的举办和职责

第八条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作为举办者依法指导医院办院方向,监督和规范医院办院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医院院级领导的任用考核,监督医院经费合理使用,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九条山东省寄研所支持医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院;保障医院办院自主权,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为医院提供稳定的办院资源,支持医院高水平发展。

第十条推动医院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山东省寄研所主要权责为:

(一)定期研判形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院协同发展。

(二)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医院“三重一大”和亟待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按照山东省寄研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医院特色学科群进行合理布局,开展学科评估。

(四)保证医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落实。

监管医院运行,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五)对医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医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独立自主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救护康复、健康教育、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经营与财务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的主要职责:

面向社会提供消化疾病相关预防、诊疗等服务,承担相关研究、教学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以患者为中心,开展与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疗服务。

推广应用临床新技术新项目,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承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赋予的本、专科教育、医学继续教育、临床试验和医学研究任务,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展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援助、对口帮扶、健康扶贫、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五)依照执业许可等要求,设置学科,合理调整学科布局,制定并实施学科建设方案,引导学科健康发展。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院条件和核定的办院规模,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医院积极与社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十六条医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合法权益不应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医院依法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医院员工

第十八条职工是医院办院依靠的主体。

医院员工由以医疗、科研、教学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工勤人员)组成。

按照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批准拟备案人员控制总量为156名,其中;管理人员11名、占7.05%,专业技术人员145名、占92.95%。

第十九条医院员工实行人员备案制度、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及公开招聘制度。

医院依法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医院依法制定。

第二十条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医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医院,以促进医院全面发展为己任。

(三)珍惜和维护医院声誉,维护医院利益。

(四)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医院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医院关心员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医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依法建立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医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进修医生等其他人员,在本院工作和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院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设置党委、党支部二级基层党组织。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医院党委是山东寄研所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所辖党支部的政治核心。

党支部是隶属党委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完成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等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二十七条医院党委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书记1名(副处级),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

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医院党委每届任期按上级统一规定。

党支部设委员若干名,由医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医院党委承担医院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党委、党支部分别承担各自范围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是各自范围内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医院党委建立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委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落实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医院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

单独设立党政办公室、医院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医院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0.5%的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医院按照不低于医院年度经费预算0.1%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医院按照“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五章 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医院设院长1人(副处级),副院长2人(正科级),兼职副院长2人(正科级)。

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科研、教学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任免,每届任期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统一规定。

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山东省寄研所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六条医院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进入医院管理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

第三十七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

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学科建设、医疗和教学活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重要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研究医院国有资产的重要调整与变更事项。

(五)组织拟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审议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对外投资、经济转让和资产处置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医院资产。

(六)向上级部门、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项。

审定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和协议。

(七)组织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行风教育、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职工实施的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医院实行院、科二级管理制度。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

党(院)办、人事科、财务科、后勤保障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科教科、感控科、公共卫生科、医保办;临床科室:

消化内科(胃肠病中心、肝病中心、内镜中心)、寄生虫病科、普通外科(胃肠外科、肝胆外科)、综合内科、整形美容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麻醉科;医技科室:

药剂科、影像科、超声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病理科、手术室、病案室、查体中心)。

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执行医院党委、行政管理决定;细化医院在党建、群团以及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是:

执行医院党委、行政管理决定;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任免;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等参照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四十条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护理、教育、科研、医学装备和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产生并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职工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讨论医院与医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医院成立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三条医院各民主党派组织以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四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核心决策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每年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党委书记每年向所党委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先评优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二级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务处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运作、基建、安装装饰工程项目、物资及固定资产(含医疗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等;预算外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确定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医院党委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和干部工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院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

职称评聘、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人员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五十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科室、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三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第五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

物资设备应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招标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

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所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负责医院监督、执纪、问责责任的落实。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医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六十条医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医院对“三重一大”、医疗服务信息等事项,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及患者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医院依法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持医院的公益属性,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六十三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医院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六十四条 医院注重对院徽、年鉴、院训、网站等各种文化载体形式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院徽为

院徽基调为湖蓝色,是美丽而静谧的颜色,平静里面散发着理智,代表沉稳、冷静、准确,这也是医护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遇到病人理智的分析,给病人准确的治疗,并通过自己沉稳的态度来安抚患者的情绪,让患者冷静下来,从而缓解患者紧张的情绪;中间的牡丹花,是山东省的省花。

牡丹象征着高贵,典雅,仪态万千,国色天香。

选用牡丹寓意有二:

一是我们国家正在开创一个前所未有的盛世,附属消化病医院在齐鲁大地将像牡丹一样枝繁叶茂,吉祥平安,是医院事业兴旺发达,职工美好幸福的象征。

二是牡丹不仅是百花之王,同时还具有药用价值,寓意医院将成为山东第一的消化病医院;牡丹外围是一个心,象征医院需要五心服务:

即爱心、耐心、细心、恒心、责任心,同时体现出医院的发展将以患者为中心,让病人在医院诊疗放心、就诊省心、沟通顺心、体验舒心、服务贴心,也提醒医护人员要不忘学医的初心;书本代表我们是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能够充分利用大学教研资源促进医院的发展。

同时代表知识与力量,书本象征着医护人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努力学习新的医疗技术与专业知识,做到学无止境,医无止境;1953是医院成立时的历史时刻,象征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走向未来。

第六十六条院训为:

“济世厚德弘毅创新”。

院训释义:

济世:

出自《论语》中“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一语。

济世即勇于担当,奉献社会;厚德:

出自《易经》,意指君子应增厚美德,容载万物。

以此为院训意在期望全院职工以高尚的道德立身;弘毅:

出自《论语》中“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一语。

意谓抱负远大,坚强刚毅。

寓意全院职工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不断磨励自己的毅力,意志坚强,心理素质过硬,能够经得起各种困难和挫折的考验;创新:

意为不断进取,医院首要的任务就是发展,要重视创新精神的提倡,坚持改革创新,办出医院特色,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

第十章医院的终止撤销

第六十七条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医院撤销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十九条医院申请注销登记前,须由山东省寄研所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寄研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山东省寄研所审批同意,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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