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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武汉市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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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一主两副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武汉市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鄂发〔2011〕17号

  加快武汉、襄阳、宜昌“一主两副”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全省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载体和有力抓手。

为加快推进武汉市跨越式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武汉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重大意义。

武汉市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在全省乃至全国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抢抓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机遇,支持武汉市进一步做大做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武汉市的支点支撑作用,有利于深入推进“两圈一带”战略实施,有利于提升省域发展整体竞争力,带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推动武汉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武汉城市圈一体化为重点,突出自主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内生动力活力,为推动武汉市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核心支撑。

  (三)战略定位。

武汉市要进一步巩固、提升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现代服务业中心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典型示范区,成为引领全省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引擎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支点。

  (四)主要目标。

到2015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基础上,武汉市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在副省级城市中前进1—2位。

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

城市化快速推进,生产要素聚散功能显著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中心城区与远城区经济发展更加协调,城乡一体化取得重要进展,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取得阶段性成果,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到2020年,武汉城市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圈域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初步建成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核心支点

  (五)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的现代产业体系。

重点发展汽车、钢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食品加工等产业。

制定严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性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优势和特色产业腾出发展空间。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增长点,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取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把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跨越式发展的着力点,大力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型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发展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文化创意、会展商务、工程设计、软件信息、医疗保健、旅游休闲等具有比较优势或发展潜力的服务业。

支持武汉市江汉区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积极推进工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武汉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试点工作。

  (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

积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轴向发展、组团布局的要求,加快形成“主城区为核、多轴多心”的开放式城市发展格局。

统筹建设城镇发展带和产业联系带,积极引导产业和人口协调布局。

加快建立便捷、畅达、完善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加强航空、铁路、水运、公路与市内多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加快过江通道、轨道交通和城市环线项目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打造畅通武汉。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市政设施服务能力。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武汉。

加强能源储备基地建设,提高能源保障能力。

  (七)增强城市软实力。

坚持文化强市,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建立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集群,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品牌,丰富城市文化内涵,不断增强中部地区文化中心功能。

加强城市宣传,打造个性鲜明的城市品牌,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升市民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

加强公共财政投入,积极建设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诚信政府,改善投资创业环境,提高城市凝聚力和亲和力。

建设国际化社区和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

  (八)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加强山体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森林园林绿化,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重点保护好江汉路及中山大道等历史文化街区,维护好“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突出江河交融、湖泊密布的城市风貌特色,建设生态宜居武汉。

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健全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城市网络化管理模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三、突出自主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建设全国典型示范区

  (九)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充分发挥科教优势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平台优势,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活力,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官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

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推进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

大力培育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投融资、创新型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新兴产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通过政府采购推广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先行先试。

落实“人才特区”政策,培养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

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强化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全面实行资源能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加强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分类指导和准入管理,狠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突出抓好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改善人居环境。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

全面实施城市节电工程,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快节约型机关建设。

发展低碳产业,创建低碳城市,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强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全面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矿产、再制造产业化、农业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广青(山)-阳(逻)-鄂(州)跨区域循环经济模式、武汉东西湖农业循环经济等园区循环经济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加快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汉阳“六湖连通”水生态修复工程、梁子湖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

  四、发挥中心城市生产要素聚散功能,打造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的核心引擎

  (十一)增强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推进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武汉市建设通达西北、东南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建设,支持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加快长江“黄金水道”整治和武汉新港建设,打造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种运输方式高效连接,着力构筑“铁、水、公、空、管”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积极打造武汉城市圈一小时经济圈、与省内主要城市两小时经济圈和全国主要城市的四小时经济圈。

积极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武汉市与周边地区产业双向转移,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联系紧密的区域产业协作体系。

发挥大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区域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链,壮大产业集群。

  (十二)统筹城乡发展。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的道路,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促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城乡市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一体化。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品牌农业和旅游休闲农业等现代都市农业,引进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支持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兴办实业和发展社会事业,推进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对重点老区、插花地贫困乡和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对集中连片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实施连片开发。

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消除制约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性障碍。

  (十三)建立多层次的区域合作机制。

加强武汉市与周边地区发展规划的衔接,促进一体化发展。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武汉城市圈城际协调机制,加快推动圈域城市互动融合发展。

支持武汉城市圈率先实行医疗保险、公共交通“一卡通”,实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在圈域城市之间无障碍转移接续和信息对接。

探索银行通存通兑试点,实现通信一体化。

探索武汉市与其他城市建立教育、医疗资源共享机制,定期选派教师、医务人员开展交流学习。

鼓励武汉市中、高等职业学校和医疗机构在省内其他城市建立分校和分支机构。

支持武汉市与高铁沿线区域合作,发展湖北高铁经济带。

支持武汉市开发区与省内其他开发区之间资源共享,在产业和项目层面开展多层次对接。

支持武汉城市圈与“宜荆荆”、“襄十随”城市群联动发展。

支持武汉市联合南昌、长沙等城市构建中部城市群。

  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激发内生发展动力与活力

  (十四)创新政府服务体制机制。

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继续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调整和优化服务方式,采取服务外包、第三方测评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构建“治庸”、“问责”长效机制。

继续优化市级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

实施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直通车”、“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实行政务服务量化考核制度,将服务对象满意率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创新区域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制定产业优化发展和合理转移的指引目录,引导产业双向转移,优化产业布局。

整合省级各类专项产业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支持产业合理转移。

创新与产业转移地共享税收机制,逐步消除区域产业转移的政策壁垒。

鼓励周边城市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园区,鼓励武汉开发区与周边城市开展“一区多园”合作。

完善城乡规划一体化机制,促进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

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探索实施一元化的人口户籍制度。

创新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和区域公共服务联动共享。

  (十六)创新要素保障体制机制。

用改革和市场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要素保障工作。

创新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补偿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完善政企银互动合作机制,提高融资效率。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

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创投机构投资风险。

加快建立科技投融资体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改进职业教育培训方式,面向市场,因需施教,采取“订单式”培养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有效衔接。

引导项目向开发区和园区聚集,鼓励中小项目向建成的工业地产或标准厂房集中,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健全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和政府强制采购制度。

积极拓展能源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安排减排工程与新增项目相对应。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十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加快建立以改善民生、发展民主为重点的社会管理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

建立健全社会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城乡社区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健全维护群众利益机制。

加强对各类社会人群的服务管理。

健全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建立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整体联动、资源共享。

  (十八)推进全方位开放。

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举,提高开放水平。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按照“非禁则入”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加快建设特大型商品交易中心、专业批发市场和特色市场,整合区域市场资源,消除市场壁垒,加快建立一体化的区域市场体系。

扩大武汉市对外经济合作,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境外上市、产业基金等利用外资新领域,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优化制造业引资结构。

加强服务指导,支持和鼓励武汉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发境外资源,对外承包工程和输出劳务。

推动文化、旅游等服务贸易出口。

支持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武汉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新港、天河机场“区区联动”和“区港联动”,加快形成全省“一区多点”保税产业发展新格局。

简化通关流程,营造“大通关”环境。

支持武汉天河机场开通更多国际航线,建设国内门户机场。

  六、加大支持力度,凝聚跨越式发展合力

  (十九)扩大市级管理权限。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将省直相关部门的土地、环评、规划等事项的审批权委托给市级相关部门行使,向省主管部门备案。

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或明确要求不得下放的外,其余不需国家和省平衡的资金、资源,不跨区域、流域,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项目,将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给武汉市。

对需要通过省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的外,不再组织预审。

对国家以切块方式下达我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国家规定投向及要求切块给武汉市安排。

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供(排)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定价权限、远城区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权限下放给武汉市。

将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交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凡住所设在武汉市且由武汉市登记管辖的企业申请冠名省名的,委托武汉市工商局核准。

  (二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不断完善对武汉市的财税支持机制。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支持有关财税政策在武汉市先行先试。

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利于武汉市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完善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支持东湖高新区享受国家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

对武汉东湖高新区上缴省级的税收返还政策在原定基础上延长至2014年,返还资金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光电子、生物、新能源、消费电子、环保五大产业发展。

落实研发经费5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加大省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光电子信息技术等优势产业的科技创新。

对存在产业链配套关系企业的转移予以支持。

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加强对主导产业和重要行业的税收支持。

积极支持争取中央财政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担保风险补助及其他补助政策。

加大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公租住房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和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投入力度。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武汉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支持武汉市加快完善担保平台体系。

  (二十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积极支持武汉市充分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殊政策效应,努力打造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的“资本特区”。

支持武汉市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创新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品种,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形成金融资源高度集聚、金融体系基本完备、经营机制灵活高效的中部地区金融中心。

支持武汉市金融创新的重大举措、金融发展的重点项目,支持在武汉东湖高新区探索建立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平台、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农村资源流转和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建立完善金融要素市场。

支持东湖高新区纳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加快运作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大力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密集区。

支持武汉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农村资源流转交易平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加快建设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和区域性票据交易中心。

支持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等本土金融机构跨境发展、做大做强。

支持发展信托、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推进信用武汉建设,支持探索建立适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信用体系,建立有效金融监管模式,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

  (二十二)加强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支持武汉市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追加必要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支持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将武汉市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纳入全省统一平衡,对武汉市市级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给予适当倾斜。

支持武汉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支持开展旧城改造和城中村、中心村改造,充分利用好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试点,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建立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二十三)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建立博士后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培训指标、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向武汉市倾斜。

支持职教园区建设,支持建设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整合武汉市职业教育资源,在实训基地建设、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中职教育、中职教师素质提高等项目上给予倾斜。

支持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创新发展。

  (二十四)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武汉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把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行政区和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武汉市跨越式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抓好落实,要与武汉市建立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实现省市改革发展思路对接、工作互动。

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办考核机制,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重大事项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评估考核。

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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