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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检讨书

肇事逃逸检讨书

篇一:

药家鑫悔过书内容

药家鑫案件有感

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

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

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

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

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

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

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

血而死亡。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

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

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

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

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

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

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

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

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

自新的机会。

在一审判决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药家鑫的家人似乎不满这样的判决结果,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

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

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

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

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

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

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不予采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

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

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仅因

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

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

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被执行了死刑。

至此,药家鑫事件

应该告一段落了,但我们真的就应该这样让这件事这么过去吗?

这样的结局,这样的民众欢

呼,倒使我不禁想起了鲁迅笔下的那些麻木的看客们。

很悲伤地觉到这些看客们至今还麻木

地活着!

我倒不是说药家鑫不该死,而是感到我们的民族情感太多地停留在弄死一个孩子的

快活上,而缺少真正的反思。

药家鑫固然该死,但更可悲的是,药家鑫为什么会成为这样的

人!

这就是药家鑫案。

案情明晰,本不该变得错综复杂的。

但是纵观近年一些案件,似乎总

有一种魔力,让简单的案件变成一桩震动全国的公共事件。

比如,杭州胡斌案,湖北邓玉娇

案等等。

而这种魔力总是与权、钱等法外因素相勾连,激起民众某些关于权力失范、社会不

公的想象。

于是,在舆情鼎沸中,又一起公共事件诞生了。

药家鑫案也没能打破魔咒。

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首先引来如潮的批评之声;央视

报道又被认为有失偏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层面进行的动机分

析,最终在传播中“信息失真”,也引来骂声一片。

她认为连刺动作,是一种潜意识重复弹钢

琴的机械动作。

剥去前后语境,模糊专家的治学专业,该论断被笼统归入央视的不平衡报道,

简化为“钢琴强迫杀人法”在网上流传甚广。

李也被网友嘲为“著名犯罪漂白家”。

日前,李

玫瑾公开回应质疑,表示自己未给杀人犯开脱,没对被害人不敬。

自己不做民意审判,绝不

能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应该说,除了不知“弹钢琴”的犯罪心理学分析是否靠谱,李

教授其余论断和阐释都是合理的,但在特定的浮躁氛围下,她这番解释未必能收获同等的耐

心。

如果人们只愿听自己想听的观点,而没有足够耐心和宽容来倾听不同声音,无疑是一个

社会的悲哀。

对此浮躁情绪,一个据说是药家鑫同门师妹的人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她说

“我要是他,我也捅?

?

”这残暴的论调,和针锋相对的同样缺乏理性、充满暴戾的民意,将

舆论之争导向白热化。

我们倡导宽容,却也应契合现实语境。

有知名高校教授如孔庆东,在访谈视频里大喊“不

杀不足平民愤”,其间的极端与非理性,一目了然;也有以温暖、理性闻名的青年学者如熊培

云先生,此时再提废除死刑,为药家鑫免死疾呼。

以上论点似乎都存有一定“盲区”。

“不杀

不足平民愤”含有民意审判的意味,而从药家鑫开始废除死刑,也有现实不公之处。

药该不

该被处以极刑,应交由现行法律,让法律给他一个公正合理的归宿。

现在,让我们冷静地反思一下药家鑫事件吧。

我们首先要反思一个曾经被老师和同学们公认为温顺、内秀、朴实、好学的药家鑫为什

么会做出如此惨绝之事。

这首先要看看我们的社会现状。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现状就是一个“权钱崇拜”的社会,

“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遍地皆是,屡见不鲜。

而社会执法部门面对权贵阶层与

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

如此,上行下效,不得不使有些人感叹道:

我们的社

会已经到了“全民腐败”的程度!

举一个例子,一个很普通的人行驶超速了,被交警叫当场

拦下罚款50元,而这个时候,超速者首先想到的不是接受处罚,他首先想到的是打一圈子电

话,最终找到熟人说情,好心的具有权威的朋友终于来了,或是打了电话,好了,他再给交

警买几包好烟塞给人家,就此感到自己有本事。

从这件小事上,我们看到了全民腐败到了什

么程度!

药家鑫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我们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

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的正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药

家鑫其实是我们社会风气的牺牲品。

可悲啊!

现在,我们来反思药家鑫事件的深刻原因,就

是要使我们通过药家鑫事件反思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样了?

有了这样的反思,我们就应该思

(转载于:

wWW.cSsYq.cOM书业网:

肇事逃逸检讨书)考我们该怎样从根源上改进我们的社会,改进我们的教育。

倘如此,药家鑫死得很值。

如其

不然,死了一个药家鑫,还会有更多的李家鑫、赵家鑫、钱家鑫?

?

药家鑫事件就要过去了,我们希望对这一事件的反思真正是要从我们的大学、乃至中学

开始?

?

期待着药家鑫的死不要白死!

篇二:

药家鑫案分析药家鑫案分析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驾驶红色雪佛兰小

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

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

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

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

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2010年10月23

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

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审。

“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头换光碟

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

下车后,发现一

个女的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

我当时特别慌乱,想着

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

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我一时鬼迷心窍,

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

?

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

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想再

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

”——药家鑫自述案件开审西安

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

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

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

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

因为他

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

他没有询问伤情,

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

被害人。

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

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许涛辩称为激情杀人。

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

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他的成长道路没有

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

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

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

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

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

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

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

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什么是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

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

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

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案件评论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

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

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

身上,都恰如其分。

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

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

车,其家境殷实。

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

又是什么让

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

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

力”吗?

当然不是。

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

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

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

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

?

“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

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

拥有法外特权。

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

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

“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

回首以往诸多

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

运。

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

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

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

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

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

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

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

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

紊乱”。

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

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

等。

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

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

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

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

2010年,

“我爸是李刚!

”成为经典名言。

“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

这些现象表

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

贫富悬殊

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

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

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

它们构成了替代性的发泄渠道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

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

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

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

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

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

泄。

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

包括前几年的马

加爵、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一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价值取向——积极救助伤者的生命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刑法里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积极追求

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交通肇事罪则定罪较轻,正因为是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

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是也最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事

后,最为迫切的法定义务,必须积极履行救人生命的法定义务。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藏受害人,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

高可判死刑。

足以见证刑法对肇事者不积极救助致伤者死亡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交通肇事后下车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

者,反而挥刀刺向可怜的伤者,试想药家鑫当时他怎么就下的了毒手。

伤者是自己的同类,

是人命,不是物呀?

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8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

这种严重漠视他

人生命,漠视自己的同类,缺乏起码的人性良知的心里,是怎么产生的?

就是一个没受过一点教育的普通民众,起码也知道助人为乐,救助有困难的他人的道理,

“大学生”药家鑫却反人性的反常识性剥夺他们生命,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一点不含糊。

据被告人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害怕受害人难缠,听说农民难缠,害怕陷入无休止的赔

偿纠纷中,一闪念就取出了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向伤者,认为刺死了伤者就不用无休止的赔偿

了。

药家鑫此类驾车的侥幸者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伤者,救人性命,只会

让自己越陷越深,直至走向黑暗的铁窗生活,若逃逸致人死亡,恶性的案件还会受到刑法处

以死刑的制裁。

好好清醒清醒吧,药家鑫之类驾车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痛苦呻吟的人命的丧心病狂们,

敬畏他人性命,就是敬畏自己的性命,漠视他人的性命,法律也会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性命。

二刑法中的死刑难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有罪行的,可以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法没有规定的罪

行,不得判处被告人刑法规定以外的刑法。

刑法规定了:

故意杀人的判死刑,药家鑫交通肇

事后,故意杀死伤者案件事实清楚,公诉人出示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应

该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

药家鑫=大学生=21岁的年轻人,根据刑法规定剥夺一个被告人生命的同时,我们惋惜,

还是恐惧?

毕竟我们也在也在根据刑法合法杀人。

人们会说古往今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他这是自作自受,活该。

那能不能我们给自己的同类这样一个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留下他的性命,让他

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的几十年的赎罪生活,等到将来不惑之年,甚至花甲之年改造完全了,出

狱了,重新做人。

笔者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细节:

被告人药家鑫在做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

颤抖的声音的一再表示愿意替死者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愿意赔偿赎罪,这一刻药家鑫应该

是发自内心的,是一个杀人犯面临的可能被判死刑的恐惧后怕中发出的忏悔声音。

父母给予

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仅有的一次,我们能不能善待自己的生命,善待同类的他人的

性命?

这不仅仅是问给我们自己,也问给药家鑫,假如当初挥刀那一刹那间转而善待自己同

类的性命,将会是另一种境地。

佛家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此得到印证。

然而,当我们想到死于非命的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死者同样是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而且

是正在哺育两岁幼子的母亲,一位平凡的女子,死于非命怎能不痛心?

一起普通交通肇事,

受伤医治好了,继续生活也可以,但被告人药家鑫没有给这位不幸的女子一条活路。

死者父

母,丈夫,孩子,亲人,平凡的农民的家庭幸福被破灭,就在被告人的一转念之间狼性行为

造成的终生悲剧,正如死者丈夫庭审所说,孩子永远的失去的母爱,这一生都无法弥补,是

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被告人杀了人,我们根据刑法规定合法杀掉杀人者,正义就实现了吗?

我们是在实现正

义?

还是在延续杀人者悲剧——被告人被判死刑后的家庭悲剧?

这样子,算一下,就会有两

个家庭的悲剧。

三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罪刑法定,杀人偿命,毫无疑问,我们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等待正义的到来。

政府学

校组织近400名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来旁听此案,此番的苦心不明自言,我们大学生年轻人

篇二: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痕迹检验-修改稿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痕迹检验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国峰特古斯)

摘要:

在经济全速发展的背景下,交通事故出现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在形成资料分析的取证过程中,需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尤其是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痕迹检验技术,对于整个交通案件的处理以及证据的收集等方面有很大作用,因此,通过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增强交通肇事案件的痕迹检查,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当前交通肇事案件中痕迹检查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中,加强对整个痕迹检验技术的探讨,从而更加有效的对交通肇事案件形成全速、有效的侦破。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件处理;痕迹检验;技术运用

在机动车辆增加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更加注重证据的使用,因此,要在综合管理的基础上,交通公安部门要形成对交通肇事案件的侦破,其中,对于痕迹的检验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通过采用痕迹检验的方式,可以明确的形成具体部位的肇事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侦破,能提供最直接、最客观、最基础的证据,是侦破案件的突破口。

因此,要积极探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痕迹检验的技术运用,为案件侦破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简述痕迹检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关键性作用

1、物证分析的关键因素

通过采用痕迹检验的方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形成全面的分析,尤其是能提供详实的线索。

在整个交通肇事中,再高明的犯罪手段也会留下一定的痕迹,这就说明,通过细致的痕迹检验,能从中发现一些线索,可以还原整个交通事故的原型。

在肇事案件的处理中,融合痕迹检验的分析,就能形成相关的案件技术模式,对于一些基本的要素,如车轮、刮痕处等一些线索,能为整个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这些因素的形成中,一个不起眼的痕迹,可能成为侦破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点,对于一些主体的因素,能提供对比分析等,这样,更加有利于形

成整体分析,所以,在痕迹检验中,对于提升整个物证的有效性,有着很大帮助。

2、侦破案件的主要突破口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痕迹检验中,通过详实而且具体的痕迹分析,对于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能为交通肇事案件提供最为关键的突破口。

这样,能形成对整个证据链的全面分析,尤其是在综合证据的分析中,对于痕迹检验的结果,可以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要素。

譬如,在一起高速公路交通肇事案件中,一辆车子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轮爆胎停车,驾驶员在停车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被一辆同方向的小客车撞出,这位驾驶员当场死亡。

在针对痕迹进行检验的过程,由于小客车肇事逃逸,要形成相应的证据,才能更好为侦破案件提供依据。

于是,对残余的残损物进行痕迹检验,其中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在现场遗留中,嫌疑车辆右后视镜支架残损物呈现出一定的碎片,通过缺口形态的弧线跨度分析,对于整个横断面的材质与现场遗留的材质完全相吻合,这一个线索,成为了破案的关键因素,也为整个肇事案件的侦破立下了一定的功劳。

二、探讨交通肇事案件中痕迹检验的物证利用

1、车轮痕迹检验的物证利用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痕迹检验中,对于车轮的利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为,从车轮的痕迹乐意反映出更多的因素,其中包括车轮的花纹种类以及轮距与车辆在行驶中的状态等。

对于车子在运行中的一些状态,尤其是在起步、刹车、转弯等一些综合情况,通过对车轮痕迹的检验,从而可以有效的判断出车辆行驶的方向、速度等,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形成中,包括对车轮更加细致的检查,其中,包括车轮的磨损、裂缝、嵌物等现象,在这样的检验中可以形成同一认定。

因此,通过这些具体的车轮检验,能更加科学细致的形成对肇事案件的证据服务,形成侦破的有效性。

譬如,在2006年发生在307国道上的一起交通事故,其中,一位骑着摩托车的人被火车碾伤造成腿部骨折的事件,在摩托车倒地之后,火车车轮碾压摩托车上的人,但是,货车司机不承认对摩托车主的碾压,于是,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对货车的车轮进行了痕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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