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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综合测评方案

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1.思想道德素质(占15%);

2.科学文化素质(占55%);

3.身体健康素质(占10%);

4.科技创新能力(占10%);

5.社会实践能力(占10%)。

二、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1.根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分项记分、综合评估的办法进行测评。

2.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积分×15%+科学文化素质积分×55%+身体健康素质积分×10%+科技创新能力积分×10%+社会实践能力积分×10%

3.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各学院分别以同一专业或同一年级(班)为单位,按综合素质测评总分高低评定等级。

其中:

优秀占20%,良好占40%,中等占2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等级为不及格:

(1)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足60分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3)严重违犯校纪校规、本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

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或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内排列名次。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记分要求及标准

(一)思想道德素质

1.基本政治素质:

(1)政治表现: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者记8分。

(2)选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生,按全学年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值的60%记入,即:

n

∑XiYi

i=1

学年课程成绩积分=────×60%

n

∑Yi

i=1

其中:

n为一学年课程门数,Xi为第i门课程成绩(各门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入),Yi为第i门课程的学分数。

(3)未选修思想政治理论课者记基础分45分。

2.政治理论学习与竞赛

(1)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竞赛活动,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5分、4分、3分、1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7分、6分、5分、3分;获校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15分、12分、10分、8分。

(2)撰写政治理论学习论文或学习体会:

在学院、学校、省级及以上交流,每篇分别记3分、5分、10分;在内部刊物或非公开刊物上刊载,每篇记6分;在校外一般刊物上发表,每篇记8分;在本校学报、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分别记10分、15分、20分。

(3)政治理论学习论文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5分、4分、3分、1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8分、7分、6分、4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15分、12分、10分、8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25分、20分、15分、10分。

(4)撰写宣传稿件:

在校广播台播出,每篇记0.5分,在校报、《三峡青年》等校内刊物上刊登,每篇记1.5分,全年累计不超过10分。

在校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每篇记3分;各种宣传稿件获学院、学校、省及其以上奖励每篇分别另记3分、5分、8分。

(5)无故不参加统一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包括团组织生活、报告会、主题班(团)会、各种大型集会等),每次扣3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3.日常行为表现和社会公德:

能自觉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各种社会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尊老爱幼,举止文明。

(1)参加校纪校规及爱校教育竞赛:

学院级竞赛成绩优秀记3分,良好记2分,及格记1分,不及格记0分;校级竞赛每人记2分。

获学院一等奖另记2分,其它奖励另记1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另记5分、4分、3分、2分。

(2)自觉遵守各种行为规范,在某一方面(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受学院、学校及其以上表彰,分别记3分、5分、10分。

(3)在“文明寝室”建设中,成绩突出,获得院级表彰的寝室,其成员每人记3分;获得校级表彰的寝室,其成员每人记5分;被授予校“文明寝室标兵”者,其成员每人记8分。

(4)违纪扣分:

一般违纪一次扣2分,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6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8分、10分、15分、20分。

4.学生党、团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被授予优秀党、团员等称号:

学院级分别记6分和4分,校级记10分和8分,省级记15分和13分,国家级记20分和18分。

(二)科学文化素质

1.专业文化素质积分

专业文化素质积分=必修课成绩积分+任意选修课成绩积分+辅修专业课成绩积分+第二学位课程成绩积分+学年学分绩点奖励分

(1)必修课(含限定选修课,下同)成绩积分

必修课成绩积分按学年必修课成绩加权平均值记入:

n

∑XiYi

i=1

学年必修课成绩加权平均值=────

n

∑Yi

i=1

其中:

n为一学年必修课程门数,Xi为第i门课程成绩(各门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入),Yi为第i门课程的学分数。

注:

以上公式中必修课指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任意选修课及辅修专业和第二学位以外的其它课程。

(2)任意选修课成绩积分=学年任意选修课总学分×0.5,但最高记分不得超过6分。

(3)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积分=学年辅修课程总学分×0.5,但最高记分不得超过6分

(4)第二学位课程成绩积分=学年第二学位课程总学分×0.5,但最高记分不得超过8分。

(5)学年学分绩点奖励记分:

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奖10分,

3.7≤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奖7分,

3.3≤学年学分平均绩点<3.7,奖5分,

3.0≤学年学分平均绩点<3.3,奖3分,

2.7≤学年学分平均绩点<3,奖2分。

2.学习目的、学习态度: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作息。

旷课1节扣2分(迟到或早退3次记1节旷课)。

3.外语等级考试及竞赛

(1)公共外语等级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

专科生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三级、四级、六级最低资格线标准,可分别记5分、8分、12分;本科生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六级最低资格线标准,可分别记5分、8分,通过公共外语四级口语考试者,另记3分。

(2)专业外语水平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专业外语四级、八级最低资格线标准,分别记5分、8分;非外语专业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专业外语四级、八级最低资格线标准,分别记8分、12分。

(3)参加校内外英语竞赛,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3分、2分、1分、0.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6分、5分、4分、3分;获学校以上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15分、12分、10分、7分。

(4)当年通过同类不同级别外语考试者,可累计计分。

(5)参加校内较高级别英语班学习(从二级开始),每通过一级加2分,当年通过不同级别者可累计。

4.计算机应用能力:

(1)计算机通过二级记5分,二级以上每提高一级加3分;获得计算机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证书者记8分,初级以上每提高一级加5分;

(2)参加校内外计算机操作比赛:

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3分、2分、1分、0.5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6分、5分、4分、3分;获学校以上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12分、10分、8分、6分。

5.通过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举办的汉语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者记5分,每提高一等加1分。

6.专业性竞赛活动(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内开展的活动):

在各种专业性竞赛活动中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另记4分、3分、2分、1分;获得省级相应奖励者分别记7分、6分、5分、3分;获国家相应奖励者分别记10分、9分、8分、7分。

专业性竞赛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资助的竞赛项目为准。

(三)身体素质

1.身体健康状况:

通过大学生体能测试,合格者记8分。

2.体育成绩:

(1)选修体育课的,按学年体育课实际总评成绩的80%计入;

(2)未选修体育课的学生,记基础分60分。

3.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或学院规定参加的课外体育活动每缺勤一次扣2分(三次迟到或早退记一次缺勤)。

4.参加各类体育竞赛

(1)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如运动会、各类球赛、棋赛等)运动员,学院、学校及以上每次分别记3分、5分、8分;

(2)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者:

获学院第一、二、三名者,分别记5分、4分、3分,其它名次记1分;获学校第一、二、三名者,分别记8分、7分、6分,其它名次记4分;获省及以上第一、二、三名者,分别记15分、12分、10分,其它名次记8分。

(四)科技创新能力

基础分:

50分。

奖励分:

1.科学发明、科技创作:

(1)获国家专利1项记40分。

(2)获科学发明、科技创作奖励者,学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每项分别记6分、10分、20分、30分。

2.开展科研活动、积极撰写科研论文(包括文学、艺术等作品):

(1)论文参加交流:

在学院、学校、省及以上交流,每篇分别记4分、6分、15分;向学院提交论文(或作品)1篇记1分。

(2)论文公开发表:

在各类一般公开和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记20分和40分。

参加校外论文交流者学院可视情况酌情加分。

(3)论文获学院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另记7分、6分、4分、2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另记10分、9分、8分、6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另记20分、15分、12分、10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30分、26分、23分、20分。

3.科技活动:

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获学院、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每项分别记8分、10分、15分、20分。

(五)社会实践能力

基础分:

50分。

奖、扣分:

1.学生干部得分:

职务基础分(各项干部职务基础分见下表)

职务

 

 

部门

主席(书记、班长、秘书长、会长)

副主席(副书记、副班长、副秘书长、副会长)

部长

副部长

委员

寝室长

科代表

校学生会、团委

15分

14分

13分

12分

10分

 

 

学院学生会、分团委、学生党总支、社团指导中心

13分

12分

11分

10分

8分

 

 

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

10分

8分

 

 

6分

5分

3分

优秀社团

11分

9分

 

 

7分

 

 

普通社团

9分

7分

 

 

5分

 

 

主管的优秀学生组织

13分

11分

 

 

9分

 

 

主管的一般学生组织

11分

9分

 

 

7分

 

 

注:

学生干部职务基础分为一学年(10个月)总分,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折算。

优秀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以校团委和学生处考核公布为准。

工作考核得分:

(1)每学年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对学生干部和社团成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和良好者分别奖励5分和3分;受学院、学校、省和国家表彰者分别记5分、8分、10分、20分。

若考核为优秀或良好且同时受表彰者,则只记表彰得分。

(2)对工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者,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基础分。

(3)兼职干部其基础分加考核分只记最高项。

2.社会实践活动得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者记8分。

(2)社会实践活动受学院、学校及以上表彰,每项分别记5分、8分、15分。

3.社团活动得分:

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社团活动(如大学生艺术团、书画协会、文学社、摄影协会、记者协会、信息协会等),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学院、学校、省级、国家级表彰且经大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核认定者,每项分别记3分、6分、10分、20分。

4.竞赛活动得分:

获学院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5分、4分、3分、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8分、7分、6分、4分;获校以上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者,分别记15分、12分、10分、8分。

5.青年志愿者服务得分:

参加学院及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次记1分;受学院、学校及其以上表彰者,每次分别记4分、6分、10分。

6.其它得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由社会相关部门颁发的其它各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证书(如:

会计、珠算、驾驶等),每项记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实施办法

(一)学校、学院、系(班)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评议)小组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

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组员:

学生处副处长,教务处、科技处、校团委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大学生教育管理中心主任担任。

2.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

副组长:

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组员:

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学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等

3.各系(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

组长: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

副组长:

班长、团支书

组员:

班干部、5—8名学生代表

(二)测评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9月20日期间完成。

2.学生在进行学年个人总结、鉴定基础上,按照《测评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系(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评议。

3.系(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对照《测评方案》和各种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查。

4.各学院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学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即在5月10日以前完成最后一年的自评,5月15日以前完成班级评议,学院在5月20日以前完成审查工作,校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在5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测评结果在审查前要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

7.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审查结果审核批准后生效。

(三)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处理与归档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学生奖励评比的重要依据。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登记表》,连同学生学年鉴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关问题说明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所使用的学业成绩以教务处及各学院审核的结果为准。

2.学生外语等级考试的成绩记分根据当年国家最低资格划线确定。

自达到最低资格划线当年起,以后每年记入相应等次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与此类同,每年记入相应等级分。

其它类等级或资格考试不在此范围之内。

3.学生参加活动并获奖者,只记其参加活动的最高得分;思想道德素质等五个方面各项总分均不得超过120分;各项扣分扣至本项为0分止。

4.各类考试考查课程(含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入,凡按五级分制评定的成绩,须换算为百分制。

换算方法是:

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均记50分(重修及格课程均以卷面成绩记入,不及格记50分)。

5.同一篇论文(或作品)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或多次获奖、或同一比赛有多个轮次,均只计算最高分或最后结果(论文或作品以发刊或获奖时间所在的学年度为计算时限)。

6.同一项目(如竞赛、发明、专利等)获得不同层次表彰或奖励时,均只按最高项记分。

7.学生参加宜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参照校级活动记分。

8.本方案中所述国家级、省级、市级考试、竞赛、奖励和表彰均不含社会民间组织所举行的考试、竞赛、奖励和表彰。

9.测评中定性类型项目的评定由系(班)评议小组负责,定量类型项目的评定以学院的记载为准。

10.各项测评结果只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11.各学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结合专业实际依据本方案制定相应补充规定。

五、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办法予以实施。

六、本方案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原《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三峡大学〔200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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