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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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范本

不管与其他人还是企业产生纠纷,我们都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范本怎么写吗?

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__,男/女,____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工业区______号厂房,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

________,男/女,____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________(利息以____________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____________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

原告以_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_____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____________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_元。

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的设计有缺陷;

  

(二)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某某某某公司

  地址: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ⅩⅩ号

  法定代表人:

某某职务:

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彭荣湘职务:

公司法律顾问、法律

  因谭某某、于某诉袁某某、某某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所签《中央空调安装合同》,权利义务由原被告约定,与第三人无关。

  第三人与被告某某市二建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中央空调安装名称及项目,工程竣工后第三人也只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空调、蒸汽、除尘安装项目进行验收及审核,原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其名称、约定的权利义务与第三人无关。

  二、第三人某某公司不欠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工程款、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反欠第三人某某公司代扣的工程税款ⅩⅩ万元。

  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承建的第三人201、202、207工房建设工程,第三人应支付被告总金额为ⅩⅩⅩ万元工程款(根据审核报告合计),被告应向第三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税务发票。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第三人已支付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工程款合计总额为ⅩⅩⅩ万元,代扣被告应缴工程税款Ⅹ万元,第三人应付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自2001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先后35次收到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金额为ⅩⅩⅩ万元,但截止目前仅开具金额ⅩⅩ万元的工程款税务发票一张、尚欠ⅩⅩⅩ万元的工程款税务发票,按税率8%(税率+所得税)计算应扣税款ⅩⅩ万元,冲抵第三人代扣的税款Ⅹ万元,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还应向第三人支付代扣的税款ⅩⅩ万元。

也就是说,第三人不欠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反欠第三人代扣的工程税款ⅩⅩ万元。

  三、第三人某某公司不是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的债务人、而是被告拖欠第三人建设工程税款的债权人,第三人不承担协助义务。

  第三人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但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却没有向第三人履行交付同等金额的工程款税务发票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已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享有未付工程款的债权人、而是拖欠已付工程款税务发票的当事人、是拖欠工程税款的的债务人;第三人某某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的债务人、也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次债务人,而是享有追偿建设工程税款权的债权人。

要求第三人某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本案诉争事项已过两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1、原告谭某某、于某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2001年8月23日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期限为2001年12月12日、与主合同的竣工交付期限2001年12月28日同步,工程早已竣工交付完毕。

  2、原告的“某某某某公司安装工程审核造价汇总表”系2008年1月2日经建设方代表、施工方代表签字认可的永潇湘审字【2007】第101号“审核报告”附件之一,从建设方、施工方代表签字之日至起诉立案时已超过5年。

  综上所述,原告谭某某、于某诉被告袁某某、某某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混淆了第三人某某公司在本案中债权债务的关系和地位,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保留向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追收欠付的工程款税的权利。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某某某某公司

  **年**月**日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法律的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将案件的事实理由诉求等都写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小因为建筑工程欠款所带来的损失。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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