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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简化版本

编号: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二〇一六年三月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

1.2承包范围:

1.3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天。

拟从2016年3月3日开始施工,至2016年3月22日竣工完成。

1.4质量标准:

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5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1.6承包方式:

(1)采用总承包的方式,按定标价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按本次招标范围及中标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除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现场签认外);

(3)本工程严禁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作违约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2.1本合同书;

2.2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录;

2.4投标书及其附件;

2.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6施工图纸。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图纸

3.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1套。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师

4.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

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2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认为

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

4.5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

4.6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4.7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第五条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

姓名:

5.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

(2)开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开工前5天办妥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4)开工前5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5)合同签订后7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6.2甲方可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开工前7天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

(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

(8)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10)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

场清。

7.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7.3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配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设一名常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名的工程师及1名助理工程师和配备质安员、施工员、材料员各1名(须持有上岗证)并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人员职责名单资质证、上岗证复印件;中标后,于进场一星期内将上述人员原件供发包人核验。

(2)承包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具备与之相符的技术素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度、安全、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和健全各管理体系,规范施工;对施工现场及操作过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3)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组织措施不当、计划不落实、管理不严,施工方案中所列人员、机械设备与现场实际不符,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工期拖延、安全质量有问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必须一个星期内整改完毕,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将处以每次3000元的违约金,如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如期竣工,发包人将根据延误期限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延误期限不超过15日的,按施工合同条款处以罚金,每延期1日处以合同价1%的罚款;延误期限超过15日(不含甲方签证顺延时间)的,则加倍处以罚款,并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严格施工,属隐蔽工程须经监理、质监、设计和发包人工地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5)施工期间,发包人、监理及质监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设计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6)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确认的“施工进度表”(附表)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按此施工进度表要求按期完工;

(8)承包人未能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发包人(或监理公司)将发出书面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必须整改,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八条延期开工

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2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暂停施工

9.1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

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工期延误

10.1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八小时;

(6)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7)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8)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影响施工进度;

(9)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2乙方在1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壹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叁仟元。

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甲方给乙方奖/元,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外,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为合同价10%。

11.3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2.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

12.4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重新检验

14.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工程试车

第十六条安全施工

16.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6.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6.5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6.6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7.2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7.3乙方在17.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查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调整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规定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

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十八条工程预付款

第十九条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进度款支付

19.1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9.2付款方式:

(1)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80%,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工程款(不计利息)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20.1根据东建【2005】45号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一次包干;

20.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材料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前将选用的材料样板送发包人确认订货;

20.3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一切原材料必须在工地现场经建设方或监理工程师签证,主要材料必须送检验单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0.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如发现与本招标文件或招标图纸规定不一致,发包人将按该材料价格差额的二倍扣除工程费;

20.5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20.6根据市建设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

21.1工程变更要求: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21.2工程变更指令: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

21.3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22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

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价款

22.1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①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②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发包人会同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③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22.2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指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下同)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执行。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以下情况外,一次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①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最高报价值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最高报价值已计算的单列费;

②现场围挡的结算方法,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除上述两点约定外,其他变更增减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不作调整。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2.3规费的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的规费(含防洪工程维护费等)、税金,均按省市规定的费率计算。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规费、税金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有偏差,须进行修正;如未作修正的,结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计算。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

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23.2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甲方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3.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3.4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程序按23.1至23.3款办理。

乙方在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后20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甲方签收后10天内审核完毕或按规定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23.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协商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3.6乙方在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送交竣工报告后28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若工完不清场,甲方以每日5元/M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地租费,此费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留款中扣留。

第二十四条竣工结算

24.1本工程竣工结算,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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