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大学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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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大学城1
政府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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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9/QD-TTg号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__________________
河内2009年7月10日
决议
批准关于在兴安省建设浦宪大学城的方案。
越南政府总理
根据:
—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
—2005年6月14日颁布的《教育法》
—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政府总理关于实施政治局2005年9月14日第54/NQ-TW号决定具体安排的第191/2006/QD-TTg号决定
—2007年6月30日越南政府关于调整兴安省2006年–2010年五年计划中土地使用规划的第31/2007/NQ-CP号决定
—2007年7月27日越南政府总理关于批准在2006年–2020年期间建立大学、高等教育系统的第121/2007/QD-TTg号决定
—收悉兴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教育部部长提议
现决定:
第一条:
批准在兴安省建立浦宪大学城之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地点与规模:
-地点选址在兴安省的兴安市和仙吕县,东接61号省道,西靠奠边河,南接39A号国道,北接38B号国道(原39B号国道);
-整个大学城的规模为1000公顷,其中700公顷用来建设大学教育、研究所、工业发展园区等各种基础设施,300公顷用于城市建设;
2.目的:
-满足北部经济发展区及首都河内经济区扩大大学教育规模及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顺应国际化学术要求及需要;
-以国际标准,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大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相结合的新发展模式;
-整合首都河内和红河平原的大学教育资源,拆分一些大学,按标准化原则使之达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3.要求:
a)性质:
-建立多行业、多领域、涵括基础科学研究和高质量工业发展的大学基础教育是大学和高度教育体系的一大目标;
-大学城由多个不同法人组成,在统一的发展目标下投资建设,以确保各活动的同步性,配套性,并有助于将现代科技与传统相结合,从而实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一致的进行规划、建设和投资;
b)结构:
大学区包括:
-按规定从河内分出的、或新成立的基础教育大学、科学研究院及工业发展园区;
-按规定与投资方、外国资本合作成立的基础教育大学、科学研究院及工业发展园区;
其中,优先发展高科技工业领域,如:
信息工业,电子和自动化,新工业材料,生物工业,都市环境工业;以及各经济领域,如:
经济管理,银行财经,农业科技,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场工业化发展以及外语等。
4.规模:
a)学生人数8万,教师及行政管理干部500–1000人;
b)建设规模:
各教学设施总计153.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生活及配套设施区域共52.9万平方米,干部及员工生活区域共计3.4万平方米
5.投资及资金来源:
a)建设1000公顷的征收土地、平地及基础设施经费,预计5,530,000,000,000越南盾,其中:
-征收土地赔偿费1,250,000,000,000越南盾;
-建设经费4,280,000,000,000越南盾;
经费来源包括:
300公顷土地投标价格,预计收入4,800,000,000,000越南盾;国家银行投资及其他合法资金攻击730,000,000,000越南盾。
b)各教学设施建设资金包括:
-各公立教育机构合法资金:
年度国家建设经费,原土地转让费用,ODA经费,联营经费,国内外投资经费等;
-其他私立学校经费,各项社会资金,及境外合法投资资金;
c)基础设施及生活区域的建设经费由社会资金和国际合法资金联合提供。
6.实现时间:
2009年–2020年
第二条:
组织及实现:
1.本方案分成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2011):
形成大学城建设规划细节,包括征地,赔偿。
完成650公顷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300公顷生活用地和350公顷教学用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阶段(2012-2015):
完成350公顷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阶段(2016-2020):
完成全部建设方案
2.管理和投资
a)投资主管机关:
兴安省人民委员会
b)投资管理执行机构:
浦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
浦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直属兴安省人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对浦宪大学区的有关政策,直接管理并执行与该大学区有关的一切投资、建设事宜。
浦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由越南政府总理在接到兴安省政府及教育部部长提名后决定批准生效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财政权,依据法律管理国家经费及各投资经费。
c)浦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有以下责任:
-在各项与浦宪大学城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及规划制定过程中,向各部、局提供参考意见;
-联合省属各有关单位,及其他部门,主持浦宪大学城的建设工作;
-接受浦宪大学城各项投资计划,批准并调整投资方案;
-组织制定浦宪大学城建设细节规划,在建设部的意见基础上,挑选有能力的国内外建设顾问;
-组织土地使用投标,选择合适的建设投资商,按规定管理、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
-成立管理委员会协助投资方完成投资各有关手续;
-执行社会治安、保障等各项职能;
-在教育部的意见基础上批准各入驻大学城学校,协助管理建设各教学设施;
-颁布各项区内规章制度,保证大学城内稳定、和谐、安宁的公共秩序;
3.兴安省政府的责任:
-按法律规定行使个职能部门职责;
-指导完成大学城的各项工作,包括征地、赔偿、建设、治安及稳定等;
-指导投资工作,按规定选择投资商;
-与越南政府总理及教育部配合选取成立浦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
-参考建设部意见,指导制定大学城建设各项细节;
-配合教育部执行各项大学城规章制度;
-配合投资计划部、财政部及其他各部、局制定并执行投资、建设计划;
-配合各部、局制定并执行各项优惠行业政策;吸引大学区优先发展产业入驻;
4.各部委职责:
a)教育部:
-配合兴安省人民委员会向越南政府总理提出成立浦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并就大学城学术机构提出规划意见;
-指导各大学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大学城的统一规划工作;
-与内务部和其他各部委一起配合主持制定、颁布大学城各有关规定;
-配合兴安省政府吸引各类型投资;
b)投资计划部、财政部:
配合兴安省政府,吸引国内外合法投资,包括ODA,保证浦宪大学城规划与项目执行的完整性。
c)建设部:
组织就大学城建设形成方案,确立总建设方案,吸引建筑商,就建设、规划提出意见。
d)财政部和环境部:
配合各部,兴安省政府完成大学城的建设。
e)内务部:
配合各部,兴安省政府完成大学城的建设,参与浦宪法大学城管理委员会编制建设。
f)其他各有关部门,配合各部,兴安省政府完成大学城的建设。
5.优待政策:
大学城享有一切投资法、建设法、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政策在教育、培训、医学、文学、体育、环境等方面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部、局、机关须对本项目执行负责。
副总理
阮善仁
抄送:
党中央秘书处
政府总理、各副总理
各部委,行政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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