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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docx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统计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5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一、总说明

 

(一)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目的。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统计制 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基本的法定职责。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准确地向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领域的总体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行政执法及相应救济、监督政策和法律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情况,汇总分析行政复议案件在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分布情况。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用于统计国务院各部门、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汇总分析各行政管理领域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三)主要统计指标。

现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两张表格及各自说明组成。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

申请与受理案件数量、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复议机关情况、申请复议事项;案件审理结果情况;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发生情况。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

案件数量、应诉机关情况、应诉机关级别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案件一审审理结果。

(四)统计频率和时间。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 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

(五)统计数据报送渠道和方式。

1.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 政 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月 10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 月 20日 前 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 月 30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 国务院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 月 20日 前 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3.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和 国家安全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1 月 20日 前 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 实行省以下 垂直领导 的 部门 ,由省级部门 的法制工作机构对省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于 1 月 20日 前 报送 省 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六)统计资料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负责对统计材料的催报、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向各有关单位反馈有关统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有关情况。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  计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国法复统字1号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年报

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国务院部门。

各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国务院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国务院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1月20日前, 各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1 月30 日前;

电子邮件

 

国法复统字 2号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调查表式

 

 

(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一)

(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二)

 

四、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国税、地税行政机关对同一漏税行为分别作出责令补税、罚款的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 本统计时段之前 已受理但 未审结的 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43栏的“未审结”相同。

“上期结转”案件的“受理”、“申请人总数”、“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第2栏“本期新收”内,填写 本统计时段 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

(四)受理。

1.第3 栏“ 受理 ” 内 ,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总数。

“申请人总数”内,填写 本统计 时段 内 受理 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

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

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

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

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填写。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1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2.行政强制。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2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因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7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3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 法 第6条第8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行政确权。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4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确认。

填写因行政机关对工伤、婚姻、交通事故等出具认定意见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信息公开。

填写因政府 信息公开 行为 提出申 请的案件数。

8.举报投诉处理。

填写因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9.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8、9、10 项 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以及其他 不作为的案件数。

10.其他。

填写除第21至29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

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21至29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31栏“总计”内,填写 本统计时段 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第38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3.第39-41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39栏(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40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41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4.第42 栏“其他” 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 包括:

(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

(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 定; (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 ( 5 ) 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 决定; (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 等。

(十)未审结。

填写 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 时段 内 尚未审结的案件数。

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 申请行 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指标平衡关系。

1+3=31+43=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3=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五、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统计一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

2.案件数量根据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数量统计,一份应诉通知书涉及多个案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二)本期发生。

填写本期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包括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复议机关单独应诉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共同应诉的案件。

(三)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填写本期发生的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案件。

对于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单独应诉的案件,由应诉机关统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共同应诉的案件,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统计,每一起共同应诉案件统计为1个案件。

(四)应诉机关。

1.第4栏“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内,填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案件,以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案件。

本栏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统计。

2.第5栏“复议机关单独应诉”内,填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条 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的案件,包括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 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以及决定不予受理的 , 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的案件。

本栏由复议机关统计。

3.第6栏“共同应诉”内,填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案件。

本栏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统计,每一起共同应诉案件统计为1个案件。

(五)应诉机关级别。

1.“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或者复议机关单独应诉”的案件,由应诉机关统计;

2.“共同应诉”的案件,由原行政行为机关按照原行政行为机关的级别统计,复议机关的级别不再统计。

(六)负责人出庭。

1.“原行政行为机关单独应诉或者复议机关单独应诉”的案件,由应诉机关统计;

2.“共同应诉”的案件,由原行政行为机关按照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统计,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不再统计。

(七)一审判决。

1.第17栏“驳回诉讼请求”内,填写本期审结的所有应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案件。

包括2015年1-4月份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作出维持判决的案件,以及2015年5月份以后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9条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既涉及“驳回诉讼请求”,又涉及18-29栏有关判决结果的,以18-29栏有关判决结果为准,填入18-29栏相应项内。

2.第26-29栏“共同应诉”内,以原行政行为的判决结果为准,填写原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的案件。

本栏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统计。

3.31-32栏内,填写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针对行政协议作出相应判决的案件。

4.33栏内,填写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8条,针对当事人 单独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而作出赔偿判决的案件。

赔偿裁定、赔偿调解的案件分别计入裁定、调解统计项目,不在本栏 统计。

 此外,还填写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8 条等作出补偿判决的案件。

34栏内 ,填写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驳回当事人赔偿请求的案件。

(八)一审调解。

第40栏“一审调解”内,填写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进行调解的案件。

(九)指标平衡关系。

2=4+5+6=7+8+9+10+11+12+13+14+15

1+2=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

(十)本解释未明确的部分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有关说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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