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方案doc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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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方案(doc14页)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厅党组2010年26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打赢治超这场硬仗,全面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护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为宗旨,以为社会提供通畅、快捷的交通环境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集中全力打好春融期治超战役,保护公路、桥梁及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标

(一)治理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靠政府领导,交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

主、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达到不想超、不愿超、不敢超,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目的。

2、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

要在治超检测站和公路收费站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等,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宣传,形成全面治超的舆论态势。

3、各地公路路政、运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有关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政策、处罚措施和标准,强化源头治理。

4、2011年3月25日为专项行动宣传日,各地交通部门要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标语、统一内容,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5、编辑工作简报,及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经验,报道动态消息和经验体会。

各治超单位在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单位、本地区一周治超信息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每周上报不少于2份治超工作简报,对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二)实行源头监管,规范车辆装载行为

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重点把好、管好“三个源头一个路口”,即货源头、车源头、人源头与一路口。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组织运管人员开展进驻和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由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

采取“一日一巡、一日一查、不定期抽查、重点派驻”等多种监管方法,重点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货物过磅单、车辆装载登记表、治超职责履行、相关人员培训、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源头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管好“货源头”。

要重点加强对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

要在重要货运源头单位进行运政人员派驻、实行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监管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对于驶出派驻运政人员货运源头单位的超限车辆,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派驻运政人员履职情况,要把政府文件精神、治超规定、管理制度等带进货运源头,全面规范运输企业的装载行为。

货源单位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

积极配合运管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3、管好“车源头”。

要重点加强对机动车货运经营者和维修企业的监管,规范货运企业和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

各级运管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的排查,对有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嫌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监管。

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尤其是擅自改变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督促其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

4、管好“人源头”。

要重点抓好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建立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5、把住“一路口”。

要重点加强对公路路口的监管,积极开展稽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货运装载点的查处力度,发现超限车辆立即查处,同时要将超限车辆情况抄告治超有关单位。

6、各级货运源头治理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源头治超工作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查获已出场(厂)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治理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的程序,对货源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源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面集中治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监管力度全面提升。

1、在治理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发[2008]412号)的标准对超限车辆进行治理。

2、在治理范围上,要以二级公路和普通公路上的桥梁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

在保证固定检测站点正常工作的同时,要根据超限车辆运输规律抽调执法人员进行流动巡查,打击绕行检测站点的超限车辆。

农村公路要采取限高、限宽保护措施,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路段。

3、在工作模式上,实施区域联动治超。

凡地域相邻、经济社会联系密切、超限运输车辆跨区行使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根据路网结构和车流分布特点,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

4、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专项行动主要以煤、原油和建材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地区、国省干线与农村公路连接点进行重点治理,以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砂石、煤炭转运站点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分合载行为等专项治理活动为突破口,重点解决短途运输车辆超限严重、卸载难、非法转运、分载合载、车辆非法改装等问题。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成立全省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志杰

副组长马云洲朱金玉

成员刘玉伟张智奎梁旭曹兆田

孙伟李潘张伟阁李立新

联系人李晋滨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路政部门、运政部门应遵循“加强配合、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联合治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协调,全力开展好专项行动。

厅治超办负责组织开展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协调处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全省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总结评比各地、各单位治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宣传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各地、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与做法,统一思想,振奋精神,鼓舞士气,为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源头治理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源头治理工作;协调处理各源头治理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在专项行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并跟踪整改;收集、汇总源头治理工作各项数据。

路面治理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路面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路面执法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在专项行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并跟踪整改;收集、汇总路面执法工作各项数据。

执法督导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执法监督工作,对治超执法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合组负责组织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情况汇总、文字综合工作,编辑信息简报,总结评比治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省公路局负责对全省非厅直管二级公路的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省公路局所属治超检测站负责对行驶非厅直管二级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责令车主对超限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的,按照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予以赔(补)偿。

省运输管理局及所属市、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进行检查,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场矿企业等源头地点实施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源头环节的监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装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与处罚。

对有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嫌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监管,对擅自改变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督促其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

对驾驶超限车辆的本省货运车辆驾驶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厅直管公路的治超工作指导、检查及对全省治超检测站、治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省公路路政管理局所属治超检测站负责对行驶厅直管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责令车主对超限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的,按照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予以赔(补)偿。

省航运公安局负责对治超检测站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组织和疏导,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进行科学检测,维护治超检测站点治安秩序,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人员及装备

专项行动期间,采取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个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三班轮换制,每班不少于10人,其中路政部门6人,协管人员2人,卸货人员2人。

各治超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警示及装卸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执法标准

1、超限车辆处罚标准

严格执法是专项行动工作的保障,各治超检测站点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专项行动期间,对超限车辆的处罚一律由现行处罚标准上调20%(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超限车辆现行处罚标准为:

①车货总质量超限

超过认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

超过认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4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六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七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九千元罚款;超过认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认

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车辆按上限处罚款三万元。

②对于超出认定标准2吨(含2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执行卸载,经卸载、复检认定不超限、按规定处罚后方可放行;对于超限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超限车辆,要在卸载、复检认定不超限、处罚、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后,方可放行。

③对车货外廓几何尺寸超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悬挂系统的车辆,如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其轴载限值为单轴10吨。

④凡运输符合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条件货物的车辆,按有关标准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

但要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非法改装车辆处罚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运源头单位处罚标准

货运源头单位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违反规定计重、开票。

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度安排

按照专项行动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对全省国省道和农村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实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为全省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宣传和启动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组织,细化方案,全面部署,落实责任,集中精力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务必要让群众拥护支持,车主司机明白,形成全省上下治超的浓厚氛围。

坚持边宣传边治理,各治超检测站固定站点要迅速协调解决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以及工作人员食宿场所等治超必备的条件和经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各地运管部门要迅速深入本地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宣传有关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政策。

第二阶段从20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面集中治理阶段。

从4月1日9时起,全省各治超单位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

各治超职能部门,在重点路段上采取“堵截、劝返、疏导、卸载、拆解”等多种手段,对超限车辆依法强制管理。

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厅治超办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1年6月1日至6月10日,为总结和推进长效治理阶段。

省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市、县(市)交通部门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和长效治理,由各地市、县(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巩固和稳定第二阶段成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治超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使治超工作向长期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统筹摆布。

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强化对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深刻领会本方案精神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细化治理方案,提出相应配套的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全面加强源头监管。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交通运政部门要做好《办法》颁布后的宣传贯彻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履行源头治理职责。

把好源头装载、货物运输关口;对公示的重点货源企业实行派驻和全天候巡查;建立运输企业和货运司机信誉档案,对非法超限超载企业和司机列入“黑名单”,一年内被查获三次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不予年审或吊销证照。

(三)要实施依法卸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实施卸载时,执法人员要向超限车辆下达卸载告知单,告知车主或者司机需卸载超限部分货物,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

各治超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超限超载车辆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要规范,并出具法律文书,处罚、索赔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对于在流动稽查中发现的超限车辆,要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卸货场,经固定超限检测仪复检后方可进行处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

治超罚款所得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同时,在治超工作中坚决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规定,杜绝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以及“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

(五)要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公路畅通。

(六)要严格落实超限车辆信息抄告制度。

1、各治超单位对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发现的超限车辆,在卸载、处罚、赔补的程序进行完毕后,要将超限车辆信息进行登记,每月25日13时前将超限车辆信息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厅治超办。

2、省运输局对本省超限车辆信息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超限车辆信息及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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