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深圳市交通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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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深圳市交通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关键字】建设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水运工程和交通场站工程。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和电力、燃气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工程,是指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是指市政道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深圳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委托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其它与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第二章租赁、产权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起重机械除外)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本市自购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应确保自购或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特种设备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八)特种设备出现毛病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毛病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毛病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安装和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安拆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拆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由安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安拆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安拆单位应当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和拆卸作业5个工作日前,将特种设备的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后,书面告知安监站。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和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安拆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安拆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安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相关要求填写拆装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调试和试运行,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安装作业结束后特种设备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第四章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责、措施,并对因使用不当、检测不及时等问题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制定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应急演练。

(四)在特种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八)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起重机械除外)、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作业人员的特种工证件等;

(十)督促出租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验收后,填写《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验收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特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由具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资格,并列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深圳市“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情况表》中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自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汇总整理,以书面形式向安监站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须督促安拆、使用单位落实好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安装、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与进场设备配套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起重机械除外)、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八)督促产权单位或维保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做好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在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其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工作,并对安装、拆除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起重机械除外)、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二)审核特种设备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并督促使用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五)对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六)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该严格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交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人和核心责任主体,应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建设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二)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监理单位有关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四)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统一发放《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牌》,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安监站受市交通运输委委托,在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法对其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并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安监站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及检验、检测结论实施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

监督检查的委托经费可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租赁单位、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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