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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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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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1-2513:

21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3.法庭辩论

  4.宣判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一)上诉提起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审理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2)

2011-1-2513:

22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

  抗诉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造师管理制度

2011-3-1711:

34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部分建造师管理制度

  1.何为注册建造师

  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

  条件(四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

  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延续注册

  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

  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

  4.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继续教育不合格

  正受刑事处罚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受骋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其它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执业范围

2011-3-1711:

37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单位破产

  单位被吊销执照

  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解除聘用关系

  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其它

  6.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

  印章失效

  撤销注册证书

  吊销注册证书

  受刑事处罚

  其它

  7.执业范围

  执业范围

  任项目经理

  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

  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受骋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对岗位的要求

  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由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011-3-1711:

37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8.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9.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骋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骋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

  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管理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撤销注册(5条)

  建造师信用档案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法律体系形式

2011-3-1711:

38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二部分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部分

  1.法律体系

  宪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刑法

  诉讼法

  2.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XX地方XX办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效力顺序

  宪法(最高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4个客体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2种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4.民事主体

  自然人

  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法人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变化

  主体改变-转让

  客体变更

  客体的范围变更

  客体性质变更

  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

  权利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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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民事法律

2011-3-1711:

39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即时协商

  约定终止条件

  违约终止

  7.民事法律行为

  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业形式合法

  8.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9.代理责任的承担

  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特殊情况除外

  10.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满或完成

  取消代理关系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债的概念

2011-3-1711:

4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1.债发生的根据

  债的概念

  依合同等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其它

  12.债的消灭

  履行

  抵销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当事人死亡

  13.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直接支配

  排他

  种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担保物权

  14.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

  请求损害赔偿

  15.知识产权的涵义

  概念

  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特征

  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种类

  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

著作权的内容

2011-3-1711:

40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6.著作权的内容(4+3)

  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文字

  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17.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受让人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18.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期限

  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9.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

  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

  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

诉讼时效

2011-3-1711:

41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延付或拒付租金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2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条件

  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起诉

  向法院

  向仲裁机构

  债权人提出要求

  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债务保证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财产代管人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表示同意履行

  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同意分意履行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施工许可制度

2011-3-1711:

42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三部分建筑法

  1.施工许可制度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况)-有施工的人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3.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开工报告-计委

  施工许可证-建委

  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4.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

企业资质等级

2011-3-1711:

43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6.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办理流程

  工商局-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

  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注册资本-财

  专业技术人员-人

  技术装备-物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资质序列

企业类别 

序列 

类别 

等级 

建筑企业 

施工总承包 

12个类别 

特/一/二/三,4级 

专业承包 

60个类别 

  

劳务分包 

13个类别 

  

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 

甲级 

  

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 

  

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 

  

只可监理三等工程 

  7.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有固定的执业范围

  须接受继续教育

  8.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提倡)

  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9.工程总承包

  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肢解发包

2011-3-1711:

45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0.禁止肢解发包

  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的弊端

  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增加发包的成本

  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11.禁止指定采购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12.承包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3.无效承包合同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

联合承包

2011-3-1711:

45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4.联合承包

  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外部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5.转包

  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16.分包的管理规定

  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违法分包

  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主体结构分包

  再分包

  17.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

  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法规允许

  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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