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jdpAAA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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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jdpAAA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科发[2008]5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学校、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各部委、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及地区、国际组织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科研经费是我校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的专项经费,科技活动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科技处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

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费及控制标准的管理;

3、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

4、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计财处的职责

1、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对已到科研项目经费办理入账手续;

3、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4、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各种报表。

(三)审计处的职责

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

3、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计财处、科技处配合。

(四)学院(系、所、实验室、中心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的职责

1、负责合理使用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

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审核、批准。

(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编制并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告;

3、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4、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采用合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

在经费的使用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科研经费按资金来源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第六条对已签订科研合同的项目,科技处按项目编号核发科研经费本;根据项目合同确认(定)经费中的外协费、设备费以及咨询费、津贴(劳务费)的提取比例、金额,并登记在经费本中。

计财处按项目编号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项目独立核算。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开支。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注意结合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注重经费使用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科研管理费包括公共资源使用费和专用资源使用费。

(一)公共资源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为完成项目任务使用学校各种公共资源发生的费用,公共资源使用费根据项目实际到校经费额按附件规定的比例提取。

(二)专用资源使用费是指专为项目组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用,以及实际消耗的水、电、气、暖等的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算由项目组支付。

(三)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学院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和教师科研活动的支出。

(四)根据实际情况,各二级单位横向项目的公共资源使用费提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报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科研经费本的管理:

(一)科研经费本为立项项目经费使用凭据,必须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办理经费使用手续时必须携带,并在结清项目经费后随结题材料一并归档。

(二)科研经费本丢失,应立即到计财处和科技处报失。

经确认可补发经费本。

(三)为方便统计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项目组应按照科目分类及时记录。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项目报销人负责粘贴报销单及相关票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计财处在该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内予以办理。

办理项目经费领取人员费用及项目咨询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由计财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研津贴。

为促进人才培养,项目组应对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津贴,项目预算中应安排相关预算支出。

横向项目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的同时可以列支研究生培养费用。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项目向外拨款,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协费用金额,并明确相应的任务。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办理,并依据经费转拨批件、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教师之间科研合作需要经费转账时,须明确承担的科研任务,独立设置项目号及科研经费本,不得将多个项目经费转入同一账号;跨学院之间转账须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在考核时相应增减双方单位的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内容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管理。

科技处和学院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跟踪,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组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计财处及科技处实行项目预算经费分科目管理,并为项目组提供各科目在线查询,按预算审批经费的使用,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合法使用。

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科研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项目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预算不能调整。

预算一般包括:

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在项目预算编制时除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还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要作好人员费、专家咨询费概算,要考虑研究生生活津贴及助研费用,确保科研为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制定设备购置计划要与相关的科研平台建设结合,并确保购置的设备形成我校的固定资产。

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进行合理预算,以增加出国参加会议、学习等机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项目组在编报预算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编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及预算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其一般开支范围包括:

(一)日常公用费:

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费、电话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

1.办公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包括:

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查新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评审费、鉴定验收费等。

2.电话邮寄费:

指电话费、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和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

3.交通费:

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乘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含车辆所在小区的停车管理费)。

4.差旅费:

指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报销按附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来源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出差超过30天,由报销人所在单位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出差超过90天,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出差计划报学院审批并在事后提供合作单位证明,由报销人所在单位主管院长(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5.会议费:

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学术会、评审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学术会议时的注册费。

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

6.业务接待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7.论文版面费:

指为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等,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的版面费通知。

8.材料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9.修缮费:

指科研项目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和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所发生的办公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和设备维修费等。

10.培训费:

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研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11.专用资源使用费:

专用资源使用费是指专为项目组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用,以及实际消耗的水、电、气、暖等的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算由项目组支付。

12.其它:

指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科研设备费:

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专用仪器、专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用和自行试制费用、维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等。

购置办公家具单价200元或设备单价超过800元(含)的,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如购置设备外转,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三)人员费:

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人员提供的劳务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包括劳务费、咨询费等。

项目组提取的用于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咨询费等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咨询费按照附件中具体规定执行。

(四)外协费:

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校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将其列入预算,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五)加工费、测试费:

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加工、测试所发生的费用。

原则上加工、测试应签订合同,且预算中应有相应的预算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制度。

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后,应及时到计财处报账。

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必须由教工办理,当年发生的现金支付的票据必须在次年三月底前报账。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的审批管理。

采用分级审批制,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下项目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10000元-50000元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50000元及以上由科技处及计财处审批。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或为其子项目,可开具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开具收据时,应携带科研任务书。

任务书应包括合同编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金额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执行。

任务书中若包括子项目,科研项目可以分设子项目;任务书中若不包括子项目,在取得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科研项目可以分设子项目。

第二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工作,可暂借相关横向科研项目或学校科技基金项目支出,不得使用事业经费或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垫支。

每个纵向科研项目在合同起止期间内与横向科研项目或学校科技基金项目调整账目不得超过1次,不得跨年调账。

第二十四条预借收据、发票必须按承诺的到款期全额到款,且必须由教工办理;科研预借收据、发票仅部分款项到账的,需退回原预借的全额收据,重新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收据。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委托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技处和各单位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责任,视情况采取收回违规使用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执行过程中,与上级部门文件不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项目来源

公共资源使用费

校/院比例

差旅补助

劳务津贴比例

专家咨询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5%

3%/2%

实报实销

面上项目不得超过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不得超过10%。

973项目

1、项目经费预算≤100万元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4、≥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1、4%/4%;

2、3%/2%;

3、1%/1%;

4、%/%。

实报实销

根据项目性质≥5%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300-500元/人。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200-300元/人天。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40-80元/人次。

863项目

科技支撑(攻关)

科技部其它

9%

5%/4%

实报实销

项目总经费(不包含已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的设备购置费、外协费)的20%

按照项目总经费(不包含已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的设备购置费、外协费)的20%标准进行提取。

教育部项目其它

9%

5%/4%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同上

同上

留学回国人员基金

不许提

不许提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同上

同上

教育部培育项目

不许提

不许提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执行预算,不予调整。

执行预算,不予调整。

教育部社科

及北京市社科

1、一般项目不超过2000元;

2、重大重点不超过3000元

1、1500/500元;

2、2000/1000元。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铁道部科技司

铁道部业务局

8%

4%/4%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项目总经费(不包含已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的设备购置费、外协费)的20%

按照项目总经费(不包含已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的设备购置费、外协费)的20%标准进行提取。

北京市科委

5%

3%/2%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根据项目性质≥10%

根据项目性质≥5%

北京市自然基金

5%

3%/2%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不得超过10%。

博士点基金

5%

3%/2%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不得超过5%

霍英东基金

500美元

500美元/不提

校科技基金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原则上不得用于劳务支出,特殊情况经科技处审核后可领取不超过总经费8%的科技津贴

其他部市

9%

5%/4%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项目总经费(不含合同中明确的设备费、外协费)的20%

项目总经费(不含合同中明确的设备费、外协费)的20%

国际合作(科技部)

9%

5%/4%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同上

同上

横向合同

%(含税%)

3%/2%

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

同上

同上

国家社科基金

及其他党建、思政类

3%,

2%/1%。

实报实销

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注:

实报实销限额标准:

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宿费:

副部长级600元/人.天、司局级300元/人.天、处级以下150元/人.天,在此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

50元/人.天。

公杂费:

实行定额包干,30元/人.天(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包干使用标准:

一般人员230元/人.天,高级职称380元/人.天,院士5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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