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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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Word格式.doc

0.1总则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3C认证的首次申请、扩大范围申请、证书延续申请和其它认证申请及证后监督全过程,对于认证过程或获证后的变更,甲乙双方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乙方公开文件(网站发布)的规定进行约定并实施,本合同的未变内容和条款仍然有效。

0.2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1双方的义务

1.1甲方义务:

a.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

CNCA-09C-:

2011)规定。

b.通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业务管理系统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必要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为乙方提供现场审核的必要工作条件。

c.按乙方及相关检测机构要求及时送样。

d.同意并遵守乙方和相关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的保管规定。

e.及时向乙方及相关检测机构交付规定的费用。

f.遵守乙方有关认证证书注册、保持、暂停和撤销的要求,遵守3C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产品一致性出现变更时应及时通报乙方及相关检测机构,未得到确认前,不得使用相应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h.按照实施规则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证后监督的要求和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报送要求,按时上传消防产品的生产、流向、使用等信息至乙方数据库。

i.申请中和获证后须接受国家认可机构(CNAS)安排的见证评审和国家认监委(CNCA)安排的巡查监督。

j.希望注销认证证书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证书原件交还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1.2乙方义务:

a.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内消防产品实施3C认证。

b.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应及时通知认证委托方。

c.派遣适宜的现场审核人员,并征得甲方同意。

d.负责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数据和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双方的权利

2.1甲方权利:

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撤销和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技术监督部(申投诉电话:

010-87279101)、乙方公正性保障委员会(申投诉电话:

010-87292391)、国家认监委(申投诉电话:

010-82260841)等部门提出申诉与投诉。

2.2乙方权利:

a.如甲方的产品质量不能得到充分的信任,乙方有权增加不预先通知的监督审核频次和抽封样品检验。

b.如甲方获准认证后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查费,乙方有权暂停、直至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乙方和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的知识产权,乙方对甲方终止认证合同后继续使用并不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赔偿认证合同金额的5倍。

d.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保持、暂停、撤销认证状态的信息。

3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3.1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3.2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3法律另有要求时;

3.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4风险与责任

4.1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认证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或不能有效履行认证义务,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被撤销认证证书的风险。

4.2甲方在合同期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被撤销证书的风险。

4.3乙方在发现甲方获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后,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承担可能导致被暂停、撤销认可/指定注册机构资格的风险。

4.4在认证初始现场审核或监督审核中,甲乙双方应采取培训、防护等必要的措施,确保双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补救而产生更大的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方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赔偿。

5现场审核与证后监督时间间隔和相关约定

5.1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核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核费后两周内发出审核计划)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审核时间在201年月)。

5.2预审核(甲方决定):

不需要□,需要□;

需要时,有关费用双方另行约定,预审时间在年月,通常应比正式审核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

5.3甲方取得3C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核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开始。

5.4当涉及甲方产品被投诉或其他需要增加现场审核的情况时,乙方酌情增加对甲方监督审核频次。

经查实,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甲方滥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增加审核发生的审核人日费、往返交通费、检测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5.5复评合格后,乙方对甲方的年度监督审核一般为每年一次,但不限于一次。

6合同的生效、终止、违约

6.1本合同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在甲方获得的3C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6.2甲方在3C认证申请被受理后,但在现场审核前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扣留工厂审查费的2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主要用于支付乙方文件审核等准备工作的费用。

6.3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的,应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

6.4接乙方通知后,甲方逾期三个月未能按规定的要求交纳或交清相关费用,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5甲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a.滥用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b.违反产品一致性要求,擅自变更产品设计、变更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或生产工艺;

c.生产、检验设备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产品认证基本要求,且不及时通报乙方;

d.违规使用产品认证标志,造成恶劣影响;

e.产品质量发生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f.国家或地区行政部门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视同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违约的严重程度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6.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6.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7争议处理

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达不成协议,可以(甲方选择其一):

a.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b.按司法程序解决□。

8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8.1获取证书费用:

a.申请费:

申请单元数·

每单元申请费500元=元;

b.工厂审查费(包括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

(规定人日数+异地人日数)·

每人日收费2500元=元;

c.检测费:

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指定的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d.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

证书单元数·

每单元费800元=元;

e.审核人员的往返交通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负担。

8.2保持证书费用:

a.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企业获取证书时交纳):

证书数量/张·

100元=元;

b.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交纳):

(规定人日数+异地人日数)·

每人日2500元·

=元;

c.认证标志使用费:

按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购买。

d.检测费:

按国家规定直接向指定检测机构支付。

e.监督审核人员的往返交通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负担。

注:

①当现场审核的工作量与申请的信息有较大差异,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增加预审和/或审核时间时,费用另外结算。

②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翻译、预审核、国际通讯等)另外结算

③监督复查费在规定的监督周期中提前收取

④异地人日,指多个生产厂或制造商与生产厂异地时,审核需增加的人日。

⑤因现场审核或产品检测不合格及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生产线搬迁、国家或地区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等甲方原因,认证过程被迫暂停或甲方产品证书被乙方暂停后,甲方申请重新审核(体系转换、监督审核、工厂重新审核、认证变更、产品重新抽样检验)、抽封样品和检测以恢复认证证书时,所发生的审核人日、交通、检测等相关费用,甲方须按规定向乙方及检测机构支付。

⑥认证机构受申请人要求,赴境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审核人员在路途时间的收费原则为每天按半个审核人·

日计算,不在上述列出的人/日数之内。

f.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发布

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服务合同书》执行。

9其他约定:

甲方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传真

E-mail:

Http: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名称: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永外西革新里甲108号

100077

联系人:

电话:

010-87279156传真:

010-87278660

cccf@Http:

工商银行北京站支行

0200064709014426071

甲方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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