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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实施细则

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促使企业在安全、祥和、稳定、健康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奖罚是企业安全约束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运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

要把正激励和负激励、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安全考核和奖惩一般是一级对一级考核,而对违章现象和行为人的考核则既可以直接的,又可以间接的。

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的领导和事故责任人及直接领导(带班长、工段长)的奖惩一般是由公司直接考核,实施奖惩;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对给予员工的奖励或处罚,其批准权限是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有特批权。

(对临时借调人员的奖惩由借调单位执行,公司对借调单位也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奖励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技研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九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职工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对职工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是在节能降耗方面贡献大,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等:

等级奖金额

一等1500元-3000元

二等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第三章生产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五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三个月至半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基本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八条对于有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一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超过半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设备损坏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次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以合并计算)。

直接损失价值处分种类

100元-500元书面警告

500元-1000元书面严重警告

1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以上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于损失价值100%的经济罚款,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缴纳1000至2000元的罚款外,再缴纳损失价值的20%的罚款;同时处罚该职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带班长、工段长50%的罚款(以职工罚款金额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公司供应、销售、生产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损失金额处分种类

100元-1000元书面警告

1000元-2000元书面严重警告

2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以上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于损失价值100%的经济罚款,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缴纳1000至2000元的罚款外,再缴纳损失价值的20%的罚款;同时处罚该职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带班长、工段长50%的罚款(以职工罚款金额基数为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或公司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一)进入生产厂区不准携带烟火,不准吸烟,违者罚款200元,发现三次以上者开除公职。

(二)上班前及工作期间不许喝酒,违者罚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者开除公职。

(三)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男工不准穿裤衩、拖鞋、光膀子,女工不许穿裙子、高跟靴,留长发的女工要戴工作帽,把长发盘在帽子内,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

(四)上班期间要专心操作,不准串岗、睡觉、看书看报,不准干私活、说闲话,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50元。

(五)车间非正常停机,不论哪个岗位,哪个工段发生问题,下班一律不准回家,留厂查找原因,查清问题后,经领导批准方可回家,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不许打架斗殴,不许偷拿公共和别人的财物,违者处200元以上的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公司全体员工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有事提前一天请假,凭请假条经批准方可休假,无故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旷工五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安全奖励

第二十九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如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公司奖励:

单位受表彰的,省部级的奖1500元,市级的奖1000元,县级的奖500元;个人受表彰的,省部级的奖800元,市级的奖500元,县级的奖300元。

第三十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职业性危害中做出显著贡献者奖励500元。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资料齐全,无伤亡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机械、火灾事故,全年在公司和安全生产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综合评比前三名的除通报表彰外,由公司奖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700元,第三名500元。

第三十二条在抢救事故中使人民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三十三条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奖励100-500元。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经验有突出成绩者奖励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说、敢管、敢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奖励50-100元。

第三十六条经常结合安全生产经验,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成绩显著者奖励100-200元。

第三十七条在“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周”和“百日无事故”等活动中取得优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办单位或公司给予单位500-1000元,个人50-100元的奖励。

第四章安全处罚

第三十八条发生事故的各下属单位、车间,公司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凡发生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视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并罚车间主任3000元,罚主抓安全工作的领导2000元,罚死亡职工所在班的带班长、工段长1000元;

(二)凡发生重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并罚主任1000元;罚主抓安全工作的领导1000元,罚发生重伤事故班的带班长、工段长500元,罚直接责任人500元;

(三)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5—10%(按造成损失总额计算)。

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进行处理。

(四)对一般轻伤事故,给事故发生单位罚款500元,给单位领导和主抓安全工作的领导罚款300元,给受伤职工所在班的带班长、工段长罚款200元,给直接责任人罚款50至100元。

(五)对一般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给事故发生单位罚款500元,给单位领导和主抓安全工作的领导罚款300元,给发生事故的带班长、工段长罚款200元,给直接责任人罚款50至100元。

(四)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出按以上条款加倍处罚。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故与一般事故的界定;工伤事故,药费在1000元以上直至死亡的属于重大事故,药费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一般事故。

火灾事故、设备事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影响面广,危害极大的属于重大事故,反之属于一般事故;

第四十条公司对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报表、资料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一次未及时报送的罚款100元,其中责任人承担50元;第二次以上(二次开始)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在经济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及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的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和安全生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的,公司对未能及时整改和反馈信息的单位,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安全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末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罚款100元。

未按规定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发现一人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维修、检修、施工中无安全措施的每缺一项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重大监控设备无专人管理,无日常巡检、无检查记录的每缺一项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虽有检查但无记录的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对查出的问题无整改措施,未做到定人、定时整改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特殊工种和机械操作工无证上岗,发现一人罚款50元,

第四十九条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2000元(不与第三十八条相抵触)。

第五十条高空(2米以上)危险作业,下面无防护,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损毁或拆除安全设施而发生事故的罚款200-500元。

第五十二条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四条私自烧电炉、热的快、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者,查获一次罚款100元,并没收电器,对于揭发者给予50元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者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各种转动电器设备、输送设备、平台、机坑等不设置围栏、护罩的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七条卫生区划分不清,建筑、卫生垃圾乱堆乱倒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八条重点防火工段、仓库、料场无消防措施,无消防器材的罚款50元。

第五十九条设备安装施工用电不采用TN-S系统供电的和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以及未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的每项罚款50元。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敷设,到处挂、顺地爬每处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配电(开关)箱无门、无锁链,无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六十二条使用化学品作业场所、使用粉尘场所,设备要干净无尘,电器设备、照明要安装防爆装置,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电动机械、高空设备、要有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无漏电保护的每一处、台罚款50元。

第六十四条需做防雷保护的车间、设施、设备,要做防雷保护,阻值要在标准之内,无避雷装置或阻值超标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电焊机一、二次侧线接线桩头裸露,无防护罩,焊把线绝缘老化,一次线长度超过5m的罚款50元。

第六十六条氧气瓶、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两者距明火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和没安装压力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六十七条场内机动车司机,要安全行车,不开英雄车,不准高速行车,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司机对本人驾驶的车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检修。

如开带病车造成机车损坏,罚损坏机件款的50%。

第六十九条不准将机车交给非司机开车,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七十条事故的处理与奖罚程序;

(一)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公司安委会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二)奖罚程序;公司办公室将处理意见和开据的《安全生产奖罚单》,报请主抓安全生产的经理签字批准后,一式三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递交奖罚单位,一份交会计科实施结算。

第七十一条新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实施细则》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实施细则》中的内容有不符的地方,以新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附:

《安全生产奖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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