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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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见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自由举报原则。

举报人举报时,可按照自己意愿向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或者省安监部门自由举报。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安监部门重复举报;但是,安监部门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

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

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接受;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但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情形的,或者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予以解释。

第七条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核查案件,移交应当在举报接受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移交的安监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安监部门核查,下级安监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核查,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较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

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核查,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举报情形的核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市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举报情形的核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举报情形的核查。

第九条  安监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查处。

上级安监部门对于负责核查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令下级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的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奖励幅度根据所举报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由相关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下列案件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无法确定举报人的案件;

(三)安监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安监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安监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送上级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安监局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类别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奖励数额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

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不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五)在进行装置(系统)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未执行重大检修作业报告制度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八)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十)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十一)对输送液化的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如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丙烯、硫化氢、油品等管道,特别是厂区外部或临近外部区域的管道,日常巡护、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混用、套用生产工(库)房的。

(二)应当设置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或危险场所没有设置防护屏障或防护屏障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危险品储存仓库内存在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混存的。

(四)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出口或安全通道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在生产区或危险品储存库区内以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用火炉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六)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生产区或总库区建筑物的。

(七)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和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非法、假冒伪劣产品以及A级礼花弹等产品,或者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产品品种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发生变化未依法变更的。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未采取隔热防护措施的。

(二)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安装避雷设施的。

(三)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及油库等易发生火灾的重点区域未设置消防设备设施的。

(四)使用中的盛装高温液态金属容器的耳轴未进行定期检测的。

(五)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煤气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以及长时间停用或检修的煤气设施未采取可靠切断的。

1000至5000元

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关键巷道内未设置防水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平方米)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不能满足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品生产区、总库区、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等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烟花爆竹企业存在“三超一改”问题的。

(三)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

(五)转包分包企业或将部分工(库)房、生产线及某个产品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冶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炼铁、炼钢、焦化等系统未设立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的。

  

(二)过剩煤气放散未采取点燃放散方式的。

(三)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5000至1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死亡事故的。

3000至5000元

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

5000至1万元

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

1万至2万元

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3万元

三、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

1.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000至3000元

1.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3000至7000元

1.许可证不全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000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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