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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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依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

接受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

单位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积极运用联席会议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

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九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部门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部门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对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

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单位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照《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审计整改情况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

按照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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