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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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创办的广州土木水利工程学校,1953年5月更名为珠江水利学校,1954年1月合并到武汉水利学校中专部,1956年4月迁回广州成立广州水利学校,1958年8月更名为广东水利学院,1965年8月更名为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干部学校。

1973年5月复办,正名为广东省水利电力技术学校,1979年4月更名为广东省水利电力学校。

1999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秉承“以人为本、尚德惟新、求真务实、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以“立足水利、服务社会”为办学定位,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办学之路,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

GuangdongPolytechnicofWaterResourcesandElectricEngineering。

学校网址: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22号,邮政编码:

510635。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学校从化校区地址:

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环市东路767号

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教育、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

专业涵盖水利、电力、土木、机械、电子、计算机及信息、经济、管理、外语等专业大类。

第九条学校坚持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通过“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统筹、协调,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十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拓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及港澳台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一十一条学校校训为“厚德、笃学、慎思、弘技”。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十二条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一十三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为学校提供稳定的经费投入、办学资源和相关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一十四条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非法干预。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章程,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晋升、解聘,自主制定和实施教职工薪酬分配和奖励办法。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五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五)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领导体制

第一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一十七条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央和广东省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八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一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二十条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有关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可按规定设置副校长若干人,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行政工作,对校长和学校党委负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六)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节学校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校长主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三)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四)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及其他需要研究事项。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主要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校长碰头会议制度,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教学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三节学术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等职能。

学校学术委员会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章程。

学术委员会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可自主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或申请设置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

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在行业具有影响的专业领军人物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由各系(部)、行政管理机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形式推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或学术委员会推荐,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结构平衡等因素,系(部)和教学一线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时须有超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的视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评议机构,独立开展学校教学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育教学专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相关知名人士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单位提名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办学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性参考意见,对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专业与课程建设重大事项;

(四)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五)审议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六)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七)其他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活动,促进企业和学校密切联系,拓宽专业服务等。

第四十条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且不违反教育部师德建设六条禁令规定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按期换届。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一(含)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参与制定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讨论和决定学

生会重要工作制度和工作方针。

(三)听取和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

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四)审议学生代表提案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照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侨联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节组织机构

第四十九条学校机构由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及附属机构组成。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设置、变革或撤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党政管理机构。

保留广东省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建制,归口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管理。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条系(部、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在学校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和使用自主权,学校建立和完善对系(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学校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

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实践,确定和调整专业结构、规模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十三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致力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综合素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使之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受教育者,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深化教学改革,着力开展课程建设,重点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五十七条学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期满并修满学分,成绩合格,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考核合格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校贯彻终身学习理念,实施开放的职业教育,努力创新各层次各类型的职业教育模式,为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做出贡献。

第二节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五十九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是学校办学任务之一。

学校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开展科技技术研究活动,推动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专业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应用,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条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行业企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注重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

第六十一条学校优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和组织,提高教育教学研究、专业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应用的管理水平。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推动社会进步。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化办学,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合作交流。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师生精神文化需求,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十六条学校倡导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加强培育创新文化,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社会、行业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以发展的思维创新校园文化的内容和载体,致力于促进水文化交流传播。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和生活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自主开展科研活动、技能创新、发表学术成果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校选修课程;

(四)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科技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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