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棚户区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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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棚户区改造

瓦房店市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和《瓦房店市棚户区改造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办法(试行)》(瓦政发[2015]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征收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1、征收范围

市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区域(具体以规划图为准)。

2、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市房屋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文兰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计户规则

被征收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1户计算。

同一宅基地内,征收补偿为同一受益人(含夫妻),按期搬迁奖励按一户计算。

4、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五、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采用下列办法补偿:

1、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达到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三个楼盘),按该征收项目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该地块临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为:

5430元/平方米;三个楼盘为:

远洲国际城三期、抱龙花园、瑞银一品二期。

私有产权的房屋评估价值每平方米不足5430元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30元予以补偿;公有产权的房屋评估价值每平方米不足5150元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50元予以补偿。

2、有证、照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补贴到48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5150元。

(二)被征收人自行选购一手商品房安置的,采用下列办法安置:

被征收人先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其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然后再申请购房补助。

具体规定如下:

1、补助条件

(1)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0个月内购置一手商品房(含营业、办公用房)的,均给予购房补助。

(2)被征收人所选购的商品房应坐落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

2、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所购一手商品房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上(含48平方米)的,均可获得原被征收房屋(指有合法证、照)货币补偿价款20%的购房补助。

3、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税凭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之日为准。

4、补助办理工作流程见附件7。

(三)各种补助费标准:

1、搬家费每户(指有合法证、照房屋)2000元。

2、临时安置费标准:

(1)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

(2)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的住户,凭近期缴费收据,给予电话迁移费100元/部,有线电视迁移费70元/户。

4、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奖励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不少于20户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不选择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每户另奖励20000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自购商品房安置的,需扣除20000元奖励。

八、原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现转变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内附属房屋补偿及空地未搭建奖励相关规定

(一)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合法面积计算;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进行实地测量,如果实测宅基地面积小于53.4平方米的,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如果实测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3.4平方米的,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的一间房宅基地面积53.4平方米计算。

(二)宅基地空地未搭建奖励规定

宅基地面积除主房占地面积外未进行私自搭建的空地,每平方米给予空地奖励800元、垃圾减量奖励每平方米400元,以上奖励中包括空地使用权补偿。

(三)宅基地内附属房屋的补偿规定

宅基地内依附于主房的附属房屋统一按照评估予以补偿。

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签约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即附属房屋占地面积低于或等于主房占地面积的,按照附属房屋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奖励。

附属房屋面积超过主房占地面积以上的部分,不给予奖励。

如果被征收人附属房屋补偿额低于未搭建奖励的,可选择未搭建奖励。

上述奖励不可兼得。

(四)其他情形的规定

1、被征收人在宅基地内栽植树木的,可选择树木补偿,也可选择空地未搭建奖励,二者不可兼得。

选择未搭建奖励的,树木可自行移除。

2、在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执法部门已经处罚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九、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及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构筑物,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一次性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的补偿

企业(未在本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职工临时安置补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征收范围内前三个月在册职工,按我市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每人一次性发放十二个月生活补助费。

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非住宅用房补偿总额的2%/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含房租和人员安置补助)。

(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选择下列二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确定:

一是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是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8%核定补偿金额。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直接损失补偿。

(五)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照200元/㎡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总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奖励。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补偿款发放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补偿款发放,协商不成或未协商的,将补偿款提存。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可: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用途;

3、抢栽、抢种;

4、房屋析产、典当、租赁或抵押;

5、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6、企业出售、承包;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有证、照房屋(48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规定:

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按实际面积予以补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所超出面积按评估价值补偿。

(三)果树补偿(含房前屋后):

果树根据每亩规定的栽植密度(实际栽植密度低于上限的据实计算,超出上限的,以上限为准)、树种和树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树体残缺不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弃管撂荒的不予补偿。

(四)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五)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住改非),由评估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情况并考虑土地出让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六)在住宅附属房屋中或在住宅的局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较小、营业手续不齐全的业户、养殖户、小作坊等,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且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其停产停业补偿额按有手续评估补偿额的70%予以补偿。

(七)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权属登记证的房屋补偿,按相关程序认定后,方可办理。

(八)被征收人搬家腾空原住房后,要保持原住房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违者按规定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抵押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被征收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必须由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携带房屋证、照,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办理。

如产权人或承租人因故不能办理,应由产权人或承租人写出办理安置委托书经公证后,方可办理。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瓦房店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四、本方案由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一份

附件2《果树每亩上限株数》一份

附件3《果树按树龄计算补偿标准》一份

附件4《林木补偿标准》一份

附件5《地面上下相关设施补偿标准》一份

附件6《搬迁补偿安置办理流程》一份

附件7《住宅市场化安置补助办理工作流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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