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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论
权力论
权力论
权力是用来为社会公众服务而非谋取私利的工具,没有特权也就消除了人们对特权的非份之想,也就避免了为争夺特权而导致的纷争、战乱。
政府的职能就是为所有公民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与和谐有序的发展机会,充当公众利益的协调者、裁判者,充当社会运行的管理者、社会发展的规划者与社会公德的倡导者;惩恶扬善,遏制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救助那些因贫困、疾病而陷入生存危机的弱势群体,扶持、发展社会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与发展。
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定位应当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为避免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做好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工作。
对权力的制约问题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但这一问题在不同社会制度中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与意义。
在专制社会中,对权力制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能够得以贯彻执行,防止属下官员结党营私、图谋篡位,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统治者个人利益的长治久安。
这种出发点决定了专制社会所制定的一切法律的根本性质是为统治者个人利益服务的,每当依法行事的结果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私欲相对立时,法律都会被弃之不顾、撕得粉碎。
法律对民众是桎梏,对统治者不过是摆设,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揉捏,在他们眼里法律本来就是用来约束民众、为自身利益服务的,岂有作茧自缚道理!
官本位思想也就成为专制社会标志性的思想特征。
权力凌驾法律之上,人治替代法治所滋生的社会问题便充斥了整个社会:
人们依法行事的结果却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依从长官的意志却能升迁发达,明摆着的有章可循的法律规章却不能公正客观地执行,偏偏那飘浮不定、喜怒无常的长官意志却能左右人们的利弊得失、甚至主宰人们的生死存亡……这种社会现象必然助长了溜须拍马、欺下瞒上;拉帮结派、贪污腐败;只顾眼前、不计长远;只重形式、不顾内容……的社会风气,导致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加剧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埋下了社会动乱的种子,最终让统治者吞下自己播种的恶果,当然也搭上了广大民众所应有的正当权益,他们是专制制度下最大、最深的受害者,这也是让广大民众认识专制制度危害性最重要的原因。
一个社会要是没有法治观念也就谈不上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公正、平等、民主和自由。
在民主社会中,对权力制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所享有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掌权者的肆意侵犯,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任何个人意志和集团利益都不得凌驾于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正、平等、和谐与发展。
权力应当是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与服务的强制力量,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集团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去伤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享有权力的人应当是有觉悟、有才能、有品德的人,他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作为政治家还要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并将自己的才能发挥出来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做贡献,而不是把权力当作追求个人利益的凭借与保障。
然而,现实社会中同时具有以上三方面素质的人少之又少,而且,由于各种各样原因也难以保证权力会降任在他们身上,一旦权力落入不具备这些素质的人手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时,权力也就不可避免地沦为这些人追逐个人利益、实现个人野心的工具,权力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光芒和作用,成为导致社会不公、危害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帮凶。
因此,对权力的获得、行使、制约、监督与废止必须拥有一整套客观、公正、公开、完善、有效的制度规范与法律程序,以防止权力的失控、滥用,同时,也对能力的大小进行竞争、淘汰。
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在于:
人们难以知道拥有权力的人其追求权力的真实动机是什么?
同时,由于受到新闻媒体开放程度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的制约,大多数人也无法知道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能力与品德如何!
即使拥有权力的人具有接近完美的品质,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条件下,谁能保证他们的思想不会发生变化而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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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人们只能指望他们凭良心和自觉行事吗?
难道人们要冒险地拿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寄希望于他们的觉悟与品德吗?
为什么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会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制度保障?
为什么对各级“一把手”的制约、监督如此薄弱、流于形式(甚至干脆连形式都不要了)?
其中原因恐怕不是上级领导不知制约、监督的重要性,也不是不知该如何对下级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而是每个下级领导都是某个上级领导的代理人,难道上级领同导愿意让其代理人为其“办事”时套上那么多规矩吗?
这岂不是给自己找麻烦、自己过意不去?
那样能使自己称心如意吗?
这一级紧扣一级的代理人制形成了巨大的、盘根错节的“官系网”,这一形式对各派系官僚瓜分势力范围都同样有益,于是,大家都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反正刮来刮去都是刮老百姓的利益,分来分去都是分在“自家人”的口袋)。
因此,“一把手”权力一直失控也就不难理解了。
政府建立那庞大、低效、无所不包的官僚机构,豢养着臃肿、腐败无能(除了能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外,不知还剩有多少才能?
)的大批官僚正是以民众为渔肉对象的部门争利、派别分食的结果体现。
(既然是“父母官”,那“子民”孝敬“父母”理所当然就是应尽的义务。
)造成权力失控、错位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整个社会政权体制的本身不合理、不公正、不能代表、反映全社会民众的基本意志与愿望。
这种政权的立法出发点就是将自身的统治利益凌驾于整个国家、全体民众的利益之上,人为地制造出种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以保障统治阶层的特权,而保障特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专制,专制必然导向腐败。
专制的对立面是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保证社会的公正、和谐,而法治的结果必然要求铲除特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团体的利益、权威置于法律之上,而这种结果与专制政权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它触犯了统治阶层构筑在专制体制基础上的统治利益,因而,在专制国家能否实现真正民主也就可想而知了,看看那些所谓的民意代表是如何产生的、由什么人组成的,就会明白那只不过是统治阶层自导自演的闹剧,那名义上代表人民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充其量不过是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场所,由这些所谓的民意代表所审议的法律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吗?
专制政权的表现特征就是官员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在这种政体下人们之所以争先恐后地要当官,就是因为官职就意味着特权,且官职越大所享受的特权也越多,最高统治者“家”天下,各级官吏依据权力大小划地区、划部门而治,以各自所掌控的地区、部门为“家”。
专制国家的官职是一种赏赐、一种享受,当官可以替民作主而不必为民作主,人们忙着跑官、争着升官也就成了普遍现象,只要侍候好上司就可官运亨通,只有因违背上级意愿而下台的而鲜见因不合民意而丢官的,那些落马的官员不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就是用来平息民愤的祭品,亡羊不补牢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官员们心里都明白一旦制度完善,谁都没有机会享有特权。
因此,维护专制体制来保护官员们的特殊既得利益也就成了统治阶层的共识。
一个国家权力的腐败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国权力结构制度的合理性程度。
其腐败现象越严重,说明该国权力越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一种摆设,一种可以随意揉捏的道具。
严重的腐败现象必然导致社会的信仰危机,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的民众必然会产生疑惑、痛苦、无奈、彷徨、不满与抗争,甚至走向另一种反社会的犯罪极端,它严重破坏、阻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机,一旦这种腐败现象超过社会所能承受限度就会导致社会动乱。
专制制度、人治社会的权力结构必然导致“任人唯亲”的普遍现象。
这是因为他们追逐权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在选拔、任免下属时必然要以能否满足自身利益为准则,而缺乏制度化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为这种任免提供了便利。
为什么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难以实行、难以见效?
这实际上是权力结构的源头出现了问题,统治者对个人利益或党派利益的考虑要甚于对民众利益、国家利益的考虑(实际上就是把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置于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
有了这一难言之隐,如何能真正地、彻底地、全面地对权力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制约?
如果这样做,岂不是作茧自缚、自投罗网!
因此,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的根本问题不是有没有办法和能力的问题!
也不是如何有效监督、制约的问题,而是统治者愿不愿意、愿意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最彻底、最有效的社会改革从来都是自上而下而非由下而上,就象清理江河的污染,其污染源头没有得到清除,如何使整条江河明澈起来?
只是清理中下游的污浊有多少作用!
有多大意义!
在人治社会中,权力主要来自于统治者的意志、来自于上级的意愿,而统治者、上级选择下属的标准更多地是出于私利而非社会公益。
下属为了自身的前程命运就必须要讨好、迎合上级,既然考核、任命、提拔官员的标准不是才能、品德与政绩(有的话也是一种表面形式)而是上级的好恶,那么,溜须拍马、投机取巧、欺下瞒上、阳奉阴违、拉帮结派、巧取豪夺也就蔚然成风,整个官僚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集团,腐败、堕落也就在所难免。
专制社会中的官员表面上趾高气扬、众人仰慕,实际却是大众鄙视、作呕的对象,“官员”简直就是贪污腐败、品行恶劣、无知低能、厚颜无耻、骄横自大、虚伪造作……的代名词,当然,不是每个官员都同时、全部享有这些“荣誉”,但至少拥有其中一、两项“职称”则是十分普遍现象。
在这种社会中,一方面是社会保障、社会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资金严重不足,甚至连计划内投入及已投入的拨款都普遍被挪用而落入地方、部门、个人的私囊(连扶贫救灾款都要狠狠地啃上几口);另一方面却是特权导致的铺张浪费、贪污腐化、恣意妄为所造成的巨大资金流失,以及豢养那庞大臃肿、滥竽充数、无能低效的官僚阶层所承受的巨大财政负担。
形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思想根源是统治者视国家为一己私产,将国家视为获取私利的领地,而民众的愚昧却是滋生专制的土壤。
民众的畏缩、屈从助长了官僚的特权思想,在官僚眼中只有君主与上司,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主宰其命运的主人,而主人也就自然成为服侍的对象。
因此,在民意未能真正影响官员的仕途时,为民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只能是一个动听的口号!
专制的思想基础是什么?
专制的统治阶层凭借什么将自身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
难道是自以为是的“高贵”血统?
抑或那专业特长的勾心斗角本领?
如果专制统治阶层总是拥有比社会大众更高尚的品德、更非凡的才能、更崇高的境界,这是众望所归,就另当别论。
可是,那在现实中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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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从历史中更多看到的却是他们的贪婪残暴、嗜血成性、狭隘自私、肆意妄为……
权力最初产生于智慧,贯彻于自愿服从。
进入私有制社会后,权力主要源于暴力和欺骗,权力的正当性程度与全社会的认同程度是相一致的。
在民主、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于民意、受制于法律(反映民意的最高形式)。
权力是用来为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服务的,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利益或党派利益凌驾于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
权力的任免应当是“任人唯才”,这是因为在权力普遍受到监督与制约的条件下,权力的行使注重的是能力,要让这种能力得以利用和发挥以促使社会的运转与发展。
觉悟、品德则是个人内在的素质而难以判断,只要他们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与社会,人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正当权益,毕竟他们也同普通民众一样--------都是凡人。
公正、合理的权力制度首先表现在它遏制了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获取权力;其次,使拥有权力的人受到一系列完善有效的舆论监督、法制制约,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一旦其滥用职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谁都没有逃脱的可能,制裁的程度必须不低于他们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如何才能做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
民众依据什么来判断权力是否公正?
人们通过什么渠道才能获知社会的真实信息和反馈自己的强烈意愿?
这就需要政府增强透明度,将政府部门的职能、官员的职责、权力运行的程序规范等公之于众,民众才能据此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违宪、官员是否称职!
社会公众媒体起着连接政府与民众桥梁的作用,因此,衡量媒体独立性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民主程度或专制程度最显著的标志。
保障媒体独立性既要摆脱行政干预,又要避免金钱操纵。
对违法官员如何处置?
处置的对象(不论是谁)、处置的力度与处置的概率(最好百分之百,即一旦发现,无一幸免)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
在以党纪代替国法的社会中,党员身份无疑给官员们多罩了一层防弹衣,所谓党内处分、开除出党但却没有进一步依照法律进行制裁,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特权地位的表现!
司法完全独立是保障社会公平、惩治特权的唯一途径(当然,司法人员自身也同样受到相应法律的制约,无一例外)。
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必须要有宪法的根据,以保证它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及个人意志的左右,它的组织关系、运行机制、人事任免、经费来源与支出等一整套程序规范都必须向全社会公布,使其自身先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制约之下,而后才能为社会公正地实行裁决。
政府的行为对象是全社会的民众,而民众是由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拥有各自独立意志和特殊利益的人们组成。
政府是如何考虑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不同诉求?
怎么能保证它的政策、行为是公正的?
怎样来说明它的政策、行为不是出于自身利益?
不是偏向某些特殊群体?
不是按照其主观意愿随意行事?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独立于政府的立法机构的存在。
公众的意志首先要提交给立法机构,经过汇集、争论、筛选、妥协和最终认可,才能上升为法律,交给政府去执行,政府也就有了依法行政的客观依据。
如何保证立法人员的建议能够真正反映和代表社会民众的意愿而不是出于私利?
这就需要对立法人员的产生资格与产生的程序进行规范,竞选立法委员的人必须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向民众解释他的建议,解释建议的出发点、作用和影响以及它的可行性,让民众去判断、去选择。
为了保证选举具有全面性、代表性与合理性,选票必须兼顾人数、种族与信仰的平衡。
立法人员必须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立法机构的经费同司法机构一样有着独立的法定来源)。
否则,人们没有理由不怀疑他的提议与他所从事的职业存在着某种影响社会公正的利害关系。
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必须掌握下列原则:
1。
尊重人性,不依赖自觉性,依靠法律机制对掌权者进行相应地分权制约、监督审查;
2。
制约、监督的主体与被制约、监督的对象之间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上的牵连,在经济来源和人事任免上不受被制约、监督对象的牵制,以保证制约、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任何制约、监督力量其本身也必须接受来自第三方力量的制约、监督,没有任何人、任何团体可以超脱被制约、监督的范围。
在所形成的制约、监督与被制约、监督的环形关系链中,第三方的利害关系不能受制于被其监督、制约的第二方的制约、监督对象-------第一方,否则,这种连锁互动关系就会破坏制约、监督作用,第三方与第一方的关系距离越远越好,二者利害关联越远,越能保证制约、监督的效果。
在这三个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有一个衡量制约、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被制约、监督对象的犯错率、犯罪率的高低可以体现出制约、监督主体的力度、作用和效果。
任何行为规范与管理体制都必须把握好事前监督和事后制裁的协调、平衡,如果偏重于前者,人们就会乐于尝试;如果偏重于后者,人们仍会心存侥幸,都无法阻挡人们不断地失职、犯罪。
腐败就是利用职权做交易来谋取私利。
腐败不是专制国家的专利,在民主法治国家也同样存在,区别在于:
专制国家的腐败更普遍、更深入,这是因它的权力制度与意识形态所决定的。
法治国家的腐败主要源于对权力制约的程序性与技巧性原因而造成的;前者是大腐败(最高统治者本身的专制、独裁)前提下所引发的普遍小腐败,腐败是社会的普遍现象。
后者是基于基本公正、民主的基础上,在法制的框架中,因对某些具体职位权力的制约不够完善而产生的特殊现象;治愈前者需要动大手术,治疗后者只需适当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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