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项检查自查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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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目录

一、非居民企业2

二、房地产行业3

三、医药行业12

四、汽车销售行业15

五、建筑安装行业20

六、餐饮业21

七、大型连锁超市24

八、电视购物企业27

九、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29

十、品牌经销及分销商35

十一、钢铁生产企业36

十二、水泥生产企业37

十三、有色金属冶炼业39

十四、航运及综合物流企业44

十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45

十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47

十七、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49

十八、建材装饰材料经销企业50

十九、烟草生产行业51

二十、烟草销售企业59

二十一、证券业62

二十二、金融业66

二十三、保险业67

二十四、银行业68

二十五、电力行业73

二十六、通用设备制造业及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5

二十七、邮电通信业76

二十八、信息技术行业77

二十九、石油加工企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78

三十、成品油经销企业80

一、非居民企业

1.检查重点

(1)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履行源泉扣缴义务情况:

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特别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利息、股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境内机构向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情况:

检查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由非居民参与的合同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是否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检查常设机构判定和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准确。

2.政策提示

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

二、房地产行业

(一)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

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

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

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执行。

  ④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规定年限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旧制度所辖年限检查)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第三、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

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

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

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

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

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

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

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

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

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

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

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

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

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

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

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

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

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

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

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

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

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

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

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

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三、医药行业

1.增值税

(1)进项税额方面

一般检查:

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

重点检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

重点检查:

一是检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重点检查进货渠道,检查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结算,货款支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是否有虚构药材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和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等。

特别是其收购药材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二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

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重点检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如色谱仪、光度计、水控仪器等)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人体血液时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

三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改良、组装固定资产领用材料、免税产品耗用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2)销项税额方面

注意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二是有无利用往来账款隐瞒收入等问题。

三是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计收入。

四是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五是是否虚构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

六是主要品种药品的库存,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注意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的情况;支付给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等。

注意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3)免税药品

免税药品(如避孕药品药具)是否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1)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

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新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是否计收入。

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药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税前列支与纳税调整

一是是否存在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

二是是否存在虚增成本、人员工资、手续费或佣金、租赁费、其他支出等行为;重点检查销售部门的工资、提成、费用,重点审查费用单据的真实性。

三是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

四是结合行业特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财产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重点检查企业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的相关发票和证明的真实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相互挤占的情况。

五是是否存在超范围列支技术开发费问题。

六是各种财产损失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七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记入当期费用。

四、汽车销售行业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有:

(一)销售整车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二)收取各种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三)随车无偿赠送物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四)隐匿售后服务取得的收入;(五)收取销售返利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六)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七)购进汽车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其中,问题

(一)销售整车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主要检查方法有:

1.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到汽车销售展厅询问了解经销的主要车型、销售价格、售后服务、近期的优惠活动、购车手续、银行按揭等基本经营情况;到经销同类型的汽车销售商处了解同期同类车型的销售价格等情况。

2.调取客户资料档案。

从销售部门获取详细的客户资料档案,将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发票记账联、存根联进行核对,查找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3.盘点实际库存数。

根据汽车对应发动机及车架号码唯一性特点,对库存账面数量和实际数量进行核实,确认整车销售数量。

4.通过购车者进行调查。

对账簿、发票存根联进行检查和分析,选取一部分车辆线索到购车者处进行外围调查,核对购车者的发票、支付的购车款与汽车销售企业据以作账的发票和购车款是否一致。

5.检查资金流向。

到银行查询购车者付款的资金流向,查明汽车销售企业存入购车款的账户,查清该账户是否属汽车销售企业正常的结算账户,进一步核对每笔款项对应的进账单,核实有无隐匿收入的问题。

6.比对部门信息。

到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车管所、保险公司比对汽车销售发票,查看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发票、价款与购车者持有并办理车辆购置税、挂牌和办理保险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否一致,有无使用外地他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伪造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办理交税和挂牌手续等情形。

7.检查异常往来账。

针对“预收账款”等往来账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的情况,注意审查货款的具体来源,结合库存商品明细账、发货单、汽车销售合同、企业代办银行按揭和挂牌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有无汽车已经销售,而未按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问题

(二)收取各种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主要检查方法有:

1.实地调查、了解掌握代办事项的种类和方式,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2.核实入账科目。

检查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看有无将应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故意按营业税税目申报。

3.检查往来账。

结合售车记录和凭证所附原始单据,审核借、贷方收付款的业务往来,着重检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看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隐匿在往来账中。

4.获取各种代办费记事簿等有关资料。

获取汽车销售企业记录的各种代办费记事簿和经办人员散落在外的有关记录资料。

5.外围调查。

通过突击检查或正面交锋方式让其提供客户资料档案。

从中选取一部分,到购车者处调查其支付各种价外费用的证据。

问题(三)随车无偿赠送物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主要检查方法有:

1.掌握赠品的品种和赠送方式。

到汽车销售展厅了解企业的销售优惠政策,掌握随车赠送的物品和赠送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2.核实赠品的入账科目。

检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存货类科目,核实企业购进和发出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到仓库查看、盘点库存,确认赠品是否申报纳税。

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判断费用发生是否合理,是属于自用还是赠送。

3.查实赠品的数量和金额。

通过检查进货单据、资金往来等线索,进一步通过供货方核实,确认赠品的数量和金额。

4.随车外围调查。

通过获取客户资料档案,到购车者处调查取证物品赠送情况。

问题(四)隐匿售后服务取得的收入的主要检查方法有:

1.现场调查。

直接到销售现场调查,了解具体的售后服务方式。

2.外围调查。

根据客户档案资料,找到该公司的购车客户,进行外调,取得接受售后服务的证据资料,核实汽车销售企业是否从汽车生产商获得“三保收入”而不入账,变相从消费者以超出“三保”期限而收取费用不入账。

3.核对申报资料。

检查纳税申报资料,看是否将应交纳增值税的售后服务项目,错按营业税申报。

4.审核往来账。

注意异常往来账的检查:

账户余额长期挂账不变或只有借方(贷方)发生额;往来账二级明细科目混乱或未设,无法直接辨别其核算对象。

问题(五)收取销售返利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的主要检查方法有:

1.了解有关返利政策。

要求汽车销售企业提供购销合同和生产厂家与汽车销售企业之间的汽车销售奖励办法等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2.调查上游企业。

若汽车销售企业不提供返利政策和有关资料,可以采取到汽车生产商调查,获得上游汽车生产商的返利奖励办法,汽车销售企业取得返利的时间、金额,以及收到返利而不入账的有关证据。

3.注重关联企业的检查。

注意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检查与之相关的专门汽车维修企业,检查它们之间的资金往来、借款、还款、划款等账务的真实性,查清汽车销售企业将返利转移的情况。

4.审查重点账户。

注重对企业往来账户的检查,分析该账户所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合理,是否隐藏返利款。

5.盘点库存商品中的汽车配件,调查是否存在汽车生产商无偿提供汽车维修配件,企业不入账,而实物形成的汽车配件盘盈。

问题(六)未按规定取得运费发票的主要检查方法有:

1.观察票面。

在检查汽车销售企业运输发票时,可以通过观察票面印刷质量、纸张、水印、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等防伪特征,发现疑点,必要时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2.调查分析。

在市场运价起伏不大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单车运费和汽车销售企业的进货数量估算出年度运费总额,与账面数比对,若有异常,可分析原因并进行重点检查。

也可以按运输公司名称将运费分户统计,筛选出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如企业某时间段突然更换承运人,短时间发生大量业务,之后不再合作,有可能是虚构的运输业务。

3.对比查证。

要求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与运输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和业务往来资料(如送货人签单等原始凭证),与账面资料进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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