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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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

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校长助理,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员、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带领和指导下级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胸襟开阔,严于律己,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研究生学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括同一个部门不同岗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三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五级职员或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有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参加过学校安排的挂职锻炼。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从事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交流等管理岗位工作的正职干部,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

   提拔担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聘任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换届聘任工作。

换届聘任应经过公布职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学院现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所中心正副职、教工党支部书记、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代表,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工。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民主推荐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

单位推荐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个人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专兼职干部、机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七级及以上职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推荐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在对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听取校党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见。

   第十七条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有关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院办、系、所、中心负责人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部门工会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校部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部门所属二级党组织书记;所在部门正副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第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拟任职单位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监票与计票,组织部、党办各一名同志负责计票,纪委一名同志负责监票;   (五)宣布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市教卫党委审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成员任免后要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党政正副职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审批;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免后要及时报徐汇区武装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期满原则上按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谈话;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 职务任免发文。

党群类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

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后离任的,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领导干部因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通报后发文免职。

   第三十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通过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后,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着眼于多岗锻炼干部,进行培养性轮岗;着眼于工作需要,进行需求性轮岗;着眼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行调整性轮岗;着眼于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进行回避性轮岗;实行党政干部交流。

同时,鼓励干部到基层或艰苦岗位去锻炼。

   干部在任期内根据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作轮岗交流或调整。

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两届或满8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届数或年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出境连续半年及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坚决反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行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

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由于年龄原因,集中换届聘任时不能任职满两年的干部,不再继续任职,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双肩挑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回业务岗位或改任同级调研员。

给予同级调研员安排工作岗位,待遇基本不变。

   第五十七条 非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工作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待遇;兼职干部原则上回相关的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级别,或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管理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待遇。

   第五十八条 优化专兼职队伍结构,确保校部党政机关每个职能部门至少有一个专职中层管理岗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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