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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的原因及防治

 

我国洗钱犯罪的法律防治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电子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网络化逐渐成为新时代生活的主要工具。

信息化时代改变着人们的交流方式,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犯罪也是接踵而至,手段之高层出不穷,由于洗钱犯罪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极大,因此必须要对齐加以重视。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网络时代洗钱犯罪的途径变多,破获难度加大。

要想在新时代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就需要明确当前洗钱犯罪的特点,在分析大量文献以及案件之后,发现要想有效的防治洗钱犯罪需要建立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完善电子证据相关规定;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跨国合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

洗钱犯罪;新型犯罪;特点;防范

第一章我国洗钱犯罪的原因

洗钱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越来越猖獗,成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的“地下安全通道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利欲驱动,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原动力。

在当今社会中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十分泛滥,他们通过上述犯罪行为聚集了大量的非法收入。

但由于各国政府严格的金融和税务制度,使得犯罪集团的非法收入难以被挥霍、转移,也不能在经济领域中正常流通,这就出现了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合法化问题,洗钱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犯罪现象。

②于觅需资金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受本部门、本行业及个人利益的驱使,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将犯罪分子的非法资金融人到银行的合法资金中,使之合法化。

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受巨额资金之利诱,其工作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经济上的需求,违背职责接受贿赂。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一则非法财产的合法化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获取,二则他们又可以将清洗后的钱重新投人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从而获取更多的财富,故有人将洗钱称之为维持犯罪的“生命线”。

为了让这条“生命线”得以延续,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官员,对之施以恩惠,让他们在利欲的驱动下不惜一切帮助罪犯洗钱,包庇罪犯,阻挠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办案,为洗钱得逞创造各种方便条件。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犯罪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考虑之一就是他能够预见到可以使用其非法所得;如果犯罪行为人认识到黑钱的使用或者清洗困难重重,银行或有关当局会格外注意,那么他犯罪的原动力就会少得多”。

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

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洗钱的严重危害性,并纷纷通过立法及其他措施来打击洗钱犯罪。

我国也将反洗钱作为一项重要课题展开调查研究,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反洗钱制度体系。

但是由于起步晚、进展慢,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反洗钱体系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洗钱防治体系。

第二章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利用网上银行洗钱

传统的利用银行业进行洗钱犯罪,主要存在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还包括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邮政汇储机构、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金融机构担负着大量资金的流转,而在其系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

但侦查机关对这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有着相对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约束。

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的风险,但是相对于其他途径又存在效率高、耗损少等优点,因此在传统洗钱手段中,相当一部分赃款是通过各个银行进行漂白的。

金融机构通常对客户的身份和交易记录等都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一旦洗钱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服务,则侦查机关在调查洗钱活动的过程中会遇到极大的阻碍。

(二)利用网络赌博洗钱

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率不断提高,洗钱犯罪分子对利用网络赌博活动进行洗钱犯罪的方法投入了极大关注。

世界上的第一家网络赌场成立于1995年-互联赌博公司,其出现对赌博方式的改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直至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接近60个国家认定网络赌博在其国内具有合法地位,而到2008年为止,世界不同的博彩网站已达到2000多个,且不断大幅增加。

据初步统计,每年犯罪分子利用全世界赌博网站而成功洗掉的黑钱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三)利用网络证券洗钱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证券洗钱的主要行为包括购买私募资金,转换托管方式等。

部分犯罪分子选择以非法所得在网络中购买私募资金,并将其投入股市购买有价证券。

这种洗钱方式的特点是犯罪者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并能够带来税收上的优惠和其他收益。

转换托管方式,指的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所得支票用于股票购买,再将所吃用的股票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托管,最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转换托管能达到逃避检测、转移资金的目的。

(四)利用众筹平台进行洗钱

众筹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互联网交易方式在近些年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国的相关专业学者对众筹平台研究更多专注于集资型犯罪和非法发放证券犯罪领域中,对利用众筹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的可行性的研究仍然相对较为缺失。

互联网众筹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一是线上部分,包括填写信息,创建项目,发布商业方案。

二是线下部分,包括与投资人约谈,进行投资和增资手续等。

不难发现在实际的运作中,最主要的是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的互动,而众筹仅仅作为平台。

犯罪分子可以选择将犯罪所得在众筹的项目中进行投资,如果投资成功不仅可以收回赃款还会获得利益,如果投资失败其所投资的资金也会被退回,这些洗钱行为的发生主要都是因为众筹平台的监管不力。

第三章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和打击瓶颈

(一)洗钱犯罪的特点

一、隐蔽性

网络洗钱行为中所涉及的业务办理和赃款转移都是建立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其中的所有记录都没有实体载体,仅仅以数字形式留存在网络空间中。

在网络这种虚拟射界中对任何事物的描述和记载都是通过加密数据的方式实现的,当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业务办理和赃款转移时,其中所涉及到的真实信息被巨大的密码和数据所隐藏,并且可以做到不留下实质的交易记录,这种利用网络技术所实行的犯罪手段所残留的犯罪痕迹微乎其微,侦查机关很难对此进行监控。

二、国际性

无国界性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属性之一。

国与国之间在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距离和界限,在网络世界内基本没有。

而网络洗钱犯罪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特性,不仅进一步增强了洗钱犯罪的跨国性、跨地域性,而且有效地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三、即时性

澳大利亚司法部长阿曼曾指出互联网可以使非法资金瞬间游遍全球”。

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流已经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金融交易中的支付、转账都可以在瞬间完成,完全不需要通过金融机构等实体终端中转,只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便可参与其中。

四、易操作性

网络洗钱犯罪的中所使用的程序都较为简单,大幅度地降低了洗钱犯罪对金融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生的依赖程度。

正如西西里学者辛托力诺所言互联网是一种威力巨大的武器,它不需要中介人,所以也就不用去找一个腐败的银行家。

(二)遇到的瓶颈

一、难以及时追查

网络技术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洗钱分子利用网络的这种特性可以在瞬间将黑钱转移到各个国家的银行,侦查人员无法及时进行追查。

比如洗钱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系统,只需借助网络,就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电子企务系统自动完成交易,而现在的电子金融业务检测系统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也无法对所有的交易都进行完整深入的审查,也无法从中筛选出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交易。

统计表明,金融机构在这些年所提交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大部分都是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的,但网络电子金融系统不需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亲自进行操作,所以犯罪分子利用该系统洗钱可以有效避免了金融机构审查。

二、难以取证

当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将非法巨额资金在世界各个国家进行转移的时候,并不会留下实质性的记录和凭证。

与传统洗钱手段有所不同,网络洗钱的犯罪证据不在意纸质的记录留存,而转变为仅存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痕迹和数据信息,这种数据需要借助特定的技术来进行转换才能以人们有所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例如网络赌博的记录大多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在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中,也有可能赌博网站对客户的身份和相关资料完全没有没有进行审核,也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形式的记录。

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跨国性特点,网络洗钱的犯罪证据可能不仅仅存在于一个国家的网络系统之中,想要收集到完整的网络洗钱证据,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国家内设机构的努力。

与此同时,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对证据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对网络证据进行完善的规定,这种法律现状也阻碍了我国对网络洗钱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三、国际协作困难

国际形式网络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很多犯罪分子已经发现了各国法律管辖之间存在冲突和局限,利用这一漏洞将犯罪所得在多个国家之间转移,即使有国家发现了犯罪活动进行,也往往因为国际间合作的缺失,无法对犯罪分子实行抓捕。

每个国家针对洗钱犯罪的所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甚至对洗钱犯罪的太多都有着很大差别,一部分国家为打击洗钱犯罪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措施,其中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不仅具有完善的洗钱犯罪申报制度,而且也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刑事法律来打击洗钱犯罪,在美国法律中洗钱罪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对洗钱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甚至有国家的法律中对银行的保密的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个客观上为网络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洗钱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在上述监管不严或根本对洗钱务管理的国家来转移黑钱。

也有洗钱分子通过利用各国法律政策的冲突和管辖权限,将犯罪所得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虚假的转移,仅仅为了给侦查机关的追查设置障碍。

第四章我国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一)建立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

我国《反洗钱法》中第3条和第20条都明确规定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

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超过规定限额的金额交易或者发现交易存在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所得或有其他他可疑处时,必须就该交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报告。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接到报告后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该笔交易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一旦确定该交易确有犯罪嫌疑,反洗钱信息中心就会将该交易迅速移交给有关监管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同样,如果反洗钱监管部门和信息中心经过调查认为该交易确有犯罪嫌疑,可以将情况直接反映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也有权进入该网络和数据库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网络洗钱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就是对金融交易活动进行二次把关。

存在犯罪嫌疑的交易行为能够及被发现,对于追查和控制洗钱犯罪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也要求在实践之中金融机关全面彻底地履行这一义务,将犯罪的危害尽量降到最低。

(二)完善电子证据相关规定

网络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我国于2013年和2015年所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已经将电子证据列入了证据种类中,但仍未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和保全作出规范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仅仅存在于计算机内部系统之中,如果要以直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借助特定的技术。

但是我国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和收集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同时,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和易损性的特征,在电子数据尚未被保全或者保全部当的过程中,极有可能被篡改并且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但对于打击网络洗钱犯罪而言,网络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必须对在金融网络系统中可疑的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尤其着重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的保存,并且在采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除侦查人员以外,应有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从旁协助,针对系统应用,数据复原等方面,可以设计专门的技术协助制度。

针对电子证据容易被人为删减和篡改的特性,需要对于所获取的证据内容与其相关联的信息进行对比合照,查明该信息所反映的连续性,从而验证证据的真实性,也可以考虑与服务器代理商建立合作机制。

只有对如何掌握和分析网络数据和证据作出详细规定,才能对网络洗钱犯罪分子有效的侦查和定罪。

除此之外,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跟进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范围,避免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三)开展金融监管方面的跨国合作

网络洗钱犯罪虽然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洗钱犯罪所作出的突破与革新,但与传统洗钱犯罪的形式相同的是,网络洗钱犯罪仍然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当中,犯罪分子会利用金融机构的网络业务来处理交易。

因此,跨国金融机构和有跨国性业务的金融机构极其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场所。

很多国际公约和文件都对监测和打击金融机构中的洗钱犯罪活动投入了较大关注,也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在金融监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国际间合作,有利于各个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讯共享,从而避免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跨国性的特征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

对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作方面,有学者建议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加强协作:

一是要合理明确跨国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二是针对洗钱犯罪的证据方面加强国际间协作,例如合理的接受其他国家侦查机关的委托请求,并协助其进行调查等。

三是完善犯罪分子引渡制度,不应让犯罪人员在世界范围内找到藏身之处。

四是没收犯罪所得收益,建立国际没收制度将成为对打击跨国性洗钱犯罪作出巨大的贡献。

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打击网络洗钱犯罪这种跨国性犯罪,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要求各国要在反洗钱的立法上相互协调,而且要在侦查、追踪、制裁等行动上相互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跨国、跨地区的犯罪形式。

对于中国而言,由于自身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与控制机制不完善等,更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笔者认为,加强国际合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积极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接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加入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

这表明了中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寻求国际合作的意愿。

 

  2.建立国际间反洗钱信息网络。

洗钱犯罪的跨国性及犯罪技术国际化要求各国必须加强国际间反洗钱的情报信息交流,以在反洗钱斗争中占据主动。

各国应建立洗钱犯罪资料库,并与相互信任的国家建立网络互通,一旦发生洗钱犯罪即可迅速进行信息的交流。

 

  3.加强与各国在立法方面的沟通和协调。

加强各国间的立法协调和统一,可以消除诸如“保密天堂”的开曼群岛、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些岛国、瑞士等洗钱犯罪漏洞的存在,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立足。

 

  4.加强与他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

我国应与更多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洗钱犯罪证据方面的相互协助;加强对犯罪收益进行没收的国际合作;规定诸如冻结和扣押等临时性措施;等等。

 

 

结束语

国际社会实践证明,利用打击洗钱犯罪来打击和防范控制有关“上游犯罪”是一个相当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我国当前毒品犯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问题严重,清洗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规模亦较大,根据国际上有关刑法规范,立足服务国内打击犯罪工作需要,及时立法规制洗钱犯罪,确实十分及时和必要。

但由于新引进的洗钱犯罪理论和技术与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法律措施,且在执法方面存在较多不协调之处,最终导致立法原旨无法实现。

必须从立法层面加以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佐以防治措施层面的调整和强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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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对策”,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12期。

 

致  谢

    从文献资料的搜集到论文方向的确定,再到论文的成稿定稿的过程中,我受益甚多,感慨甚多!

每一个过程都是一种经历,是不断摸索、不断进步、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素养、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开放性的学术思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毕业论文的构思,撰写过程中,导师给予了我们许多启迪和指导,并对我们提出严格的要求和宝贵的意见,使得论文得以顺利完成。

谨此,对于老师学术上指导致以最真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大学读书期间,我的成长离不开学院的诸位老师,是他们精心授业,耐心解惑,使我能够系统、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为我的论文写作及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曾经给予我诸多帮助的学院及其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

同时,要感谢身边的同学们给出的宝贵意见,感谢学院给我们创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

    最后,我还要由衷的感谢我的家人,多年来他们一直无私的支持着我求学进取,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学习和工作,最终得以完成学业。

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老师、朋友、同学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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