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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危险化学品企业

 

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指南(试行)

 

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

编制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16〕20号)等。

为落实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要求,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镇安发[2016]7号)、《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镇安办发〔2017〕15号)等,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

为了使危险化学品企业能准确把握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有明确的方向,镇江市安监局委托华东安全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供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亦可作为本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参考,为政府加强监管增加明确的着力点。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落实《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为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指导,特编制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3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制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南。

第二章法律法规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

2.2《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7);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

2.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

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

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

2.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

2.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

2.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2012);

2.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7);

2.1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

2.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

2.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

2.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

2.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

2.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5);

2.2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2017);

2.2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1);

2.2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7〕1号);

2.2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

2.2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施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文)。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使用的术语和相关定义

3.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3.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的74种危险化学品。

3.4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企业生产工艺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中规定的工艺。

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6特殊作业

特殊作业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3)和相关规定的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检维修作业。

3.7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3.8特种作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清单编制程序

4.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程序

完成清单编制

4.2对标检查手册编制要求

1.按公司现有的管理模块列出具体落实主体责任的要点;

2.对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要点检查频次、责任部门(责任人)等;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手册编制格式要求见附录。

第五章主要内容

本章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分解,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生产设施与工艺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作业安全、重大危险源管控、事故与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

5.1组织机构方面的职责

5.1.1机构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1.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7.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8.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9.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0.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11.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

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

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

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12.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要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要包含人身伤害、泄漏、着火和爆炸事故等情况,以及内部检查的结果、外部检查的结果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要建立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

13.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要组成由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定期评估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功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持续改进。

要编制功效评估和整改结果评估报告,并建立评估工作记录。

14.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5.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的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

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5.1.2人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九)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十一)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员工大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鼓励并奖励员工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五)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九)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企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1.3安全投入要求

1.企业的安全投入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按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教育培训

5.2.1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1.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5.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6.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

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7.企业要确保作业现场始终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鼓励从业人员分享安全操作经验,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2.2安全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生产经营单位应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要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评估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效果。

4.从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应急预案发布单位要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了解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做到内化于意识、外化于行动,科学有序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明确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中的应急预案培训要求,通过强化应急预案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牢记应急措施和实施步骤,提高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11.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

1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4.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5.加强泄漏管理培训。

企业要开展涵盖全员的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

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

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

对负责设备泄漏检测和设备维修的员工进行泄漏管理专项培训。

5.3安全生产生产设施&工艺安全

5.3.1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履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5.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7.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8.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完成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的编制工作。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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