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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整理教材

夏商

神权法思想:

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一)“天命”观、

(二)“天罚”观;初步形成“礼治”

西周

(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只有有德方可配享天命,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先的遗训和教诲,更要体察民情和重视民心的向背;

(二)明德慎罚:

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运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先教化后用刑;

(三)礼治思想:

1出礼入刑原则,违礼要收到舆论的谴责和刑罚的惩罚2亲亲尊尊原则,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奴隶和贫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

分别强调“孝”、“忠”。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特权,奴隶和平明一律不得享有,刑罚并非为大夫以上的贵族制定。

春秋战国

儒家

1为国以礼2为政以德3为政在人,统治者个人的贤能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

墨家

1兼爱,大家不分亲疏、厚薄、贫富、贵贱,一视同仁的爱所有人,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社稷安宁。

2尚贤冲破任人唯亲的世亲世禄制,使用有贤能的人,把招纳贤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

3尚同,强调要用统一的“刑政”法制“壹统天下之义”,法律与道德、语录必须一致,反对徇私。

道家

1道法自然:

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规范均应以天道即“自然”为终极依据和渊源标准。

2无为而治,让老百姓自由生息而不加干涉。

法家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将法作为治国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君主带走遵守法律。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重刑主义,即使轻罪也要实施重刑,通过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抑制犯罪。

3、法术势:

依法为本;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以实现“法治”的策略和手段;权势

秦朝

(一)缘法而治;

(二)法令由一统;(三)轻罪重罚

汉朝

西汉初期

采黄老学派主张的“无为而治”思想,法令减省、刑罚轻缓、核心是“无为而治”,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但并非无所事事、无所作为,而是勿违背形势、恣意妄为

汉武帝时期

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以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罚知识必要的辅助手段,先德礼后刑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

三两晋南北

三国时期: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南北朝时期:

礼律进一步融合

1、以德为主,德刑并用;2、“安上治人,莫善于礼”;3、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1、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法律内容统一、简约、稳定;3、明德慎罚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武抑武,儒道兼用(后来的理学)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但宋朝后期,如“重法地”的设立,表明法制思想已经开始变化4、重惩贪墨

辽金元

(特征)

1、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由民族习惯法到成文法,再由成文法到法典法的历史过程;2、具有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性;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一)重典治乱世:

重点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点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中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二)

(二)明刑弼教:

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用儒家提倡的礼仪队民众的教化为先导,将教化落实到基层:

设立“大诰”等强调法律宣传和普及、城乡设置“申明亭”、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三)法贵简严

(一)详释明律,参以国制

(二)崇儒术,重礼教(三)维护旗人特权

法制史——指导思想

 

法制史——立法活动

西周

(一)周公制礼:

西周最早的立法。

内容:

名目大致可归纳为五种,总称“五礼”,吉礼(祭祀方面)、凶礼(丧葬悼念慰问)、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军礼(征伐、军事活动方面)、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功能:

1维护宗法等级秩序2积极预防犯罪

(二)作《九刑》一种: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它是周初制定的一部刑法《九刑》,总共有九篇。

它是一部不公开的刑书,在西周适用的时间较长,没作多大改动,是周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另一种它是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九种刑罚的合称,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作《吕刑》西周至穆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为了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由吕侯主持修订法典《吕刑》;它以废止严酷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它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法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春秋战国

春秋

(一)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王权的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二)邓析造“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三)晋“铸刑鼎”晋国大臣赵鞅将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写的刑书正式铸在鼎上,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由于在内容上与西周的礼相违背,引起很大的争议。

(四)楚作“仆区”和“茆门”之法:

分别搜捕逃亡奴隶和罪犯;王宫宫禁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1、它剥夺了就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新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它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礼治”“德治”“人治”的传统,为战国时期法家所提倡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新型社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封建法制的建立,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和规范化。

4、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从而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

(一)《法经》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内容前四《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五《杂法》盗贼犯罪以外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第六《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特点及历史地位1从名称看,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是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想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趋势2体例结构,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结构,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的编撰体例提供蓝本,以严惩盗贼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量刑标准等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容。

3内容体现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和原则。

4立法宗旨,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目的为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确认和保护封建私有财产关系。

(二)商鞅变法1该“法”为“律”,制定《秦律》2重农抑商,奖励军功3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4轻罪重刑。

推秦经发,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

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程(章程、规章,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式(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法律问答(官方用回答的形式对法律的条文、术语、意图、诉讼程序等的明确解释)廷行事(司法审判的判例)课(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秦律主要热点:

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2重法轻礼,厉行“法治”3轻罪重刑刑罚残酷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西初

1约法三章2《九章律》刘邦命丞相萧何,以法经为基础,增加户(户籍、婚姻、赋税)兴(徭役、防备)厩(畜牧、驿传)三篇,共九篇,故称。

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

3《傍章律》主要是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和法律规定

西中

1《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3、《左官律》贬抑诸侯王国官吏政治权力的单行法规

东中

“三互法”《汉仪》,

基本上遵循又简到繁,由繁到简,再恢复到由简到繁。

汉朝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

三国

《魏律》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以《九章律》为基础,1在篇目上,由原来的九篇增加诈伪、断狱等内容到十八篇,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2体例上更为科学,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是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果的创新,被后世所继承3具体内容上,有增有减,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创造了条件

两晋

《晋律》是晋武帝泰始4年制定。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一并颁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又称张杜律、泰始律。

1、篇目增加、完善体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编目体例,编成二十篇2增加律疏注解,明确立法意图3引礼入法,礼律并重,我们第一部典型的引礼入法,礼律并重的儒家化法典

南北

《北齐律》北齐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集汉、魏、晋律之大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总共12篇。

主要内容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在内容上最先规定重罪十条。

承上启下的作用,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律与令有了严格的区分,《晋律》律是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2从以格代科、以格带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到次要,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格与律并行,但次要3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魏《大统式》。

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隋唐

《开皇律》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定律十二篇、确立新五刑、改“重罪十条”为“十恶”、沿袭“官当”“八议”

《大业律》隋炀帝

《武德律》(首创)、《贞观律》(定本)、《永徽律》以及《律疏》、《开元律》以及《律疏》(贞观翻版)

法律形式:

律(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事法律,定罪量刑主依,相当近世刑法)令(确立社会成员尊卑贵贱等级和国家行政制度的法令,相当行政法)格(规定官府及官员指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相当官规)式(官员、官府办事细则及公文样式等,相当章程、规则)另典敕例等

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礼法结合(始于西汉,魏晋南北朝重要时期,唐最终完成——法制儒家化P184),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二首创“疏议”1阐明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儒家、礼的重要性2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帮助人们了解每一篇目的来源及其发展过程3解释律文,包括字词句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简说了与刑罚相关的一些问题,如使用刑罚的必要性、每一刑罚的沿革、刑罚的实施等。

三内容简约。

四法律完备,1调整对象全面完备2法律体系完备3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唐律的影响:

(一)对唐以后中国封建立法的影响:

唐律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立法成果,并为后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以后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样本,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

(二)对周边国家立法影响。

一些东亚国家如日本、越南、朝鲜、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如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唐律的翻版。

《唐六典》:

是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主要采取“以官统的典”的体例,汇集来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

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反映了唐朝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修订新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特色:

1名称,唯其以刑统命名主要法律2体例,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性法典3编排,篇下设门,分门类编4内容,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并总括“余条准此”。

令创设“折仗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册,将其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例是南宋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和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以补充律敕,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

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

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

法律形式基本沿袭唐,律令格式,但宋所谓的律指《宋刑统》,北宋中期,敕地位提高,改为敕令格式

《大明律》是明代具有代表性的基本法典。

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分为七篇

《明大诰》又称《御指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年间,简称《大清律》。

它标志着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兼顾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

例:

条例(单行的刑事法规)则例(单行的行政法规)事例(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

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仿照《明会典》制定的会典统称,是行政法律的汇编,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

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

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在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

1、1910年公布的一步过渡性质的刑法典,是对《大清律例》等清朝传统律典进行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大部分条文仍沿用了《大清律例》的条款,基本精神、主要原则没有根本的变化,不能称其为一部新式的专门刑法典。

2、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

3、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的改进。

4、改革刑罚,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确立了罚金(10等)、徒刑(1-3年,5等)、流刑(3等)、遣刑(2等)、死刑(2等)新的刑罚体系。

5、删除了若干“因时事推移”明显不适用的条款,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妨害国交”等。

6、初步区分刑、民。

将旧律中继承、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文抽出,集中成篇,以示民刑有别。

《大清新刑律》1910年12月公布的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但并未正式施行,清政府已告覆灭。

分为总则和分则,共53章,411条,另有暂行章程5条,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1、采用近代刑法典编撰体例,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总则部分为一般原理和原则,分则为三十六种罪名及构成要件法定量刑幅度

2、建立起近代刑罚体系。

由主刑和从刑构成的新刑罚体系。

3、吸收近代刑罚制度和刑罚术语,删除大量封建刑罚制度,采用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中,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但无论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具备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典的特征,对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影响深远。

法制史——罪名

西周

五过

1、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2、具体:

1惟官。

畏惧权势而枉法;

2惟反。

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

为亲属裙带而枉法;

4惟货。

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3、凡此五种者皆以其罪罪之。

1、危害皇权罪:

谋反、泄露机密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盗、贼(杀人、伤人)

3、渎职罪:

见知不举:

管理发现犯罪不进行查处

……(众合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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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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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

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用铜赎罪。

3、“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

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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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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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党罪

1、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

2、奸党罪的表现有: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

3、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

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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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刑罚

夏商

圜土

文献中记载的夏商周监狱的通称,是否属实,有待考证;

建成圆形的土墙或者在地下挖成圆形大牢;

监狱囚禁已决犯和未决犯,监督其劳役并受刑罚的耻辱;

能悔改从善的,重罪三年、中罪两年、轻罪一年放出,但是放出后三年内不得列为平民。

如不改过从新以至逃亡者,将处以死刑。

夏朝的中央监狱称为:

夏台或者钧台。

西周

1、刑罚体系:

①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②五罚:

赎刑。

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犯罪人以铜赎罪,分为五等;

③五过:

赦免。

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又是过失犯罪的,可以赦免。

2、三者轻重不同。

最重的是五刑,其次为五罚,最轻的是五过。

五刑是主要刑罚。

3、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嘉石之制

西周的刑罚制度之一。

将那些有过错但是情节轻微的罪犯束缚其手足放在朝门外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差别的刑罚制度。

类似近世的“坐嘉石”。

圜土

春战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1、死刑:

⑴族;⑵坑;⑶定杀:

淹死;⑷具五刑秦代与肉刑结合适用的死刑,施行程序:

黥面→割鼻→斩左右脚→笞仗打死→割首剁尸示众;⑸车裂。

(6)枭首(7)磔(8)弃市(9)戮(10)腰斩

2、身体刑:

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笞刑,与劳役刑结合。

3、劳役刑:

⑴城旦、舂秦代劳役刑之一。

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实际上,他们并不单纯地从事筑城或者舂米的工作,也干其它事情。

⑵鬼薪、白粲秦代劳役刑之一。

男犯砍柴供祭祀,女犯择米供祭祀实际上,他们并不单纯地从事砍柴或者择米的工作,也干其它事情。

是较城旦、舂轻一等的劳役。

⑶司寇、作如司寇代劳役刑之一,即伺察寇贼。

②男犯去边疆服役;女犯根据其生理特征不宜让其去边疆服役,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⑷罚作、复作

①秦代劳役刑之一。

②男犯戍守边疆,女犯官府服劳役。

4、赎刑:

⑴赀:

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

⑵赎:

已经判处刑罚,允许以交纳法定财物代替。

⑶没和收:

没:

把罪犯的财产强制充公;收:

没收财产或人口。

5、身份刑:

⑴夺爵:

剥夺做官的权利;⑵废。

6、流放刑:

迁和zhe谪,轻于徒刑。

7、耻辱刑:

⑴髡

①秦代的耻辱刑之一,带有侮辱性质,象征肉刑的刑罚。

②剃头发和鬓须。

⑵耐(剃鬓须)、完(去鬓留头发)

与秦比较

(1)死刑,主要三种腰斩、弃市、枭首(3)劳役刑:

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兼有劳役刑和官奴婢的性质

赎刑

1、罚金刑:

将赎金改为黄金

2、女徒顾山汉代新增徒刑,又称顾山,是专门针对妇女的。

即对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以返家而不服苦役。

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现。

三国两晋南北

封建刑罚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呈现出刑法逐步减轻,体系日益完善的趋势,到南北朝后期,终于完成由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典型的封建刑罚体系基本成型。

1、废除宫刑西魏、北齐相继废除,规定皆由官府没收为官奴婢,而不再处刑,废除奴隶制肉刑的改革始告完成。

2、徒、流制度进一步完善(死、流、徒、鞭、杖)

①徒:

也称刑或年刑(西周已存在)

北魏:

正式以徒作为主刑刑名

北周:

正式固定为5年→1年

②流刑自周秦以来一直沿用,在汉代称为徙边,作为死罪减等,但不属于常刑。

北魏、北齐时期确立赦死从流的量刑原则,流刑制度固定下来。

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2500→4500里)。

从此流刑作为五刑之一,历代沿用。

将流刑定为法定刑,填补了西汉废除肉刑以来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为隋唐确立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3、规定了崭绞死刑制度。

4、规定了鞭刑、杖刑。

隋唐

新五刑(封建五刑)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⑴笞刑。

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⑵杖刑。

用法定规格“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⑶徒刑。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⑷流刑。

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⑸死刑。

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折杖法

1、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2、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3、“折杖法”规定: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

4、具体的折换办法是:

①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

②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

③流刑折换成脊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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