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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管理制度

燃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店塔发电公司燃料的计划、采购、调运、质量验收、储存、统计进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与控制,符合国家、行业、公司安、环、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专用术语定义

第二条 盈吨:

经过检验后按规定水分折算后的到厂燃料重量与货票重量相比多出的重量称为盈吨。

第三条 亏吨:

经过检验后按规定水分折算后的到厂燃料重量与货票重量相比不足的重量称为亏吨。

第四条 检斤率:

指燃料经过规定的检斤方式进行数量验收的总量与同期全部进厂数量的比率,即

统计期全部检斤量

检斤率=-------------------------------×100%

统计期来煤总量

第五条 检质率:

指燃料经过质量验收的总量与同期全部进厂煤数量的比率,即

已获索赔金额

索赔率=-----------------------×100%

应索赔总额

统计期质量验收总量

检质率=-----------------------------×100%

统计期来煤总量

第六条 索赔率:

指因质价不符或亏吨而向货方索赔回来的金额占应索赔总金额的比率,即

第七条 入厂煤与入炉煤热量差:

指统计期进厂煤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与同期入炉煤平均低位发热量之间的差值。

第八条 运损:

指在规定途损定额范围内的运输所耗量。

规定的铁路(水路)运损定额为货票重量的百分数。

第九条 存损:

指燃料在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按月度计算规定的存损定额为日平均存煤量的百分数。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条 燃料计划、采购和调运管理

(一)根据电厂发电量及发电煤耗计划,编制月、季、年燃料需用计划,并具体执行燃料供应计划。

(二)参加全国煤炭订货会,并根据年度燃煤计划参与《煤炭购销合同》的签订。

(三)根据年度合同计划及机组运行、煤场存煤情况及时调整季度、月度的进煤计划。

(四)协调好厂、路(或水路)、矿三方的关系,均衡进车;严格控制计划外(合同外)的煤车和异型车进厂。

(五)及时、准确掌握当日燃料的“收、耗、存”及煤车到站、到厂、翻卸、排空和装车情况,根据发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合理落实燃料调运计划,保证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六)适时组织好冬季及汛期的储煤,确保合理储备,保证机组运行需求。

第十一条 燃料接卸与验收管理

(一)计量验收:

1.入厂燃料(煤、油)检斤率要求达到100%。

2.所用轨道衡和汽车衡,必须通过国家计量部门定期检验认定,并具有检定合格证书。

3.入厂煤过衡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如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过衡的,必须按标准进行检尺,并做好记录。

4.入厂煤车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

5.油车进厂后,先对重车过衡,由汽车衡人员签发监卸单,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卸油。

卸空后,经油区监卸人员检查无误,在监卸单上签字认可。

汽车衡人员凭签字后的监卸单,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空车过衡,并出具过衡单和进油日报。

(二)质量验收:

1.入厂煤的检质率要求达到100%。

2.采、制、化岗位实行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行业上级技术部门认可的岗位合格证。

3.化验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定,并具有检定合格证书。

4.采、制样严格按GB473-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GB474-1996《煤样制备方法》标准执行,做到车车采样、批批制样,确保煤炭质量验收的标准化。

5.煤中全水分化验、工业分析、发热量及全硫的测定按GB/T211-1996、GB/T212-1996、GB/T213-1996、GB/T214-1996执行,化验单经化验人员填写、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出。

6.需留存样品严格按样品管理标准进行存放,样品保留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在各矿结算无异议后,可销毁;对有争议的样品,应保留至争议消除。

(三)质量监督:

1.对不同煤种、矿种的来煤煤质情况及时进行分矿、分类统计汇总,并按《煤炭购销合同》中规定标准对煤质不符的煤量进行统计、提出索赔。

2.月度入厂煤与入炉煤的热值差应不大于±0.5MJ/kg。

当热量差超差时由有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析原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避免重复发生。

3.有关管理部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两次入厂煤与入炉煤互换煤样化验,误差应在试验误差允许范围内,出现超标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加以改进,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四)接卸要求:

1.按防溜技术要求做好重车线及空车线的防溜工作。

2.入厂煤车对准货位后,应及时卸车。

3.对入厂燃料接卸、输送设备定期进行维护,遇有故障发生时,应及时进行抢修,尽量减少压车时间。

4.燃料管理部门对接卸时间进行记录,并按月进行汇总、分析和考核。

(五)清车底管理要求:

1.翻卸车后的煤车必须在厂停时间内按标准进行清扫车底。

2.冬季有冻煤时清车底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小时(以最后一个空车推到位开始记时)。

3.清扫后的车底残留的余煤夏天不能超过1kg,冬季有冻煤时不能超过2kg。

4.清扫出的积煤要及时倒运指定地点,在专用线的存放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燃料储存管理

(一)燃煤储存量标准:

1.煤场的储存量应能满足机组最大负荷并保证安全储煤量,正常储煤量应能保证机组7天以上的耗用量。

2.冬季和汛季实行超储管理,储备量应达到10万吨以上,在现场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加大储备量。

(二)煤场管理及调度:

1.煤场存煤执行“定期轮换、烧旧存新、分堆存放、分层碾压、合理混配”的规定。

2.堆煤时必须做到分层碾压。

3.不同的煤种要分堆存放。

4.燃料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煤场煤质检验,煤堆测温每月应不少于2次,在煤场有自燃现象发生时应隔日进行一次煤场测温。

5.发电运行部门负责对煤场进行经常性监督,有自燃现象发生时要立即组织进行消除,并加快煤场置换,保持煤场存煤周期不大于2月。

注1:

特殊情况存煤周期超过2月时应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并以无自燃为条件。

注2:

煤场发生自燃点,一般应采取清除自燃点,敞开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当必须采用浇水灭火时,浇水后应立即组织将浇水区域的存煤清走,防止自燃的扩大。

6.根据来煤质量和机组燃烧需要,通过合理调度做好配煤工作。

(三)盘点管理:

1.每月末前两天对煤、油的存量进行盘点。

注:

遇节假日提前进行。

2.生产部在盘点日前完成对煤场的整形,整形后的煤场应有较规则的棱台体,倾角呈45~60º,以利于储煤和提高盘煤的准确性。

3.盘点工作要按标准进行,参加盘点的人员要相对固定,盘点结果偏差应不超过月度消耗量的2%。

棱台形煤堆实测重量=1/6×h×[(2a+2a1)×b+(2a1+a)×b1]×ρ

式中h-煤堆高度,m;

a-煤堆底基长度,m;

b-煤堆底基宽度,m;

a1-煤堆上顶长度,m;

b1-煤堆上顶宽度,m;

ρ-煤的实测密度,t/m3。

4.按照盘点结果及时调整账面库存,做到与实际存量相符,避免大盈、大亏现象发生。

5.定期对油罐进行脱水,保持存油油位的准确性,盘点日前对油罐进行盘点前脱水。

(四)现场文明生产:

1.煤堆中无石块、铁块、铁丝等可能对运行产生影响的杂物。

2.煤场四周无溢出、洒落的零煤。

3.经常保持煤场周围的环境卫生整洁,杜绝“脏、乱、差”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非生产用煤管理

(一)入厂煤原则上不允许用于非生产项目。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须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登记记录,由燃料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出库单应注明合计需用量、本次装用量。

(二)非生产用煤装车时必须按要求到指定煤堆进行取煤,出厂需持燃料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库单,经治安保卫中心审核后开具出门证,出门证出门时交门卫,由治安保卫中心集中交办公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统计管理

(一)燃料消耗量的确定:

1.燃料消耗量按照“正平衡计算、反平衡校核、月末盘点调整”的原则进行统计。

2.日消耗量依据皮带秤计量情况确定。

3.月度消耗量在煤场盘点后与反平衡计算情况进行比较,根据机组运行效率对盈亏情况进行调整。

4.月度盈亏煤量。

统计月盈亏煤量=当月日统计累计消耗煤量-当月盘点平衡后实耗煤量

其中:

当月盘点平衡后实耗煤量=上月结存+本月来煤-运损-存损-本月其它消耗;

式中:

当月出现盈煤则不再计算存损。

(二)管理要求:

1.统计人员对入厂燃料的收、耗、存统计工作要认真负责,做到准确及时。

2.各种统计报表要按部颁统一的填报办法和统一编码认真、及时填写。

3.统计人员要对所填报的各种燃料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报表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出。

4.健全计算机燃料统计信息网络,配备专用微机和数据传输设备,以利于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反馈。

5.确保数据传输及时、准确的传输。

第十五条 结算管理。

(一)入厂燃料结算严格以我方计量、化验数据为依据。

(二)核算人员对结算票据严格按合同进行上升验收和审核验收,并填写燃料收料单送交财务处,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

(三)对于合同中未规定的煤种或收费项目,不予结算。

(四)遇有数量、质量亏损时,由燃料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与供货方进行联系,避免类似情况重复发生。

(五)随时掌握入厂煤的数量、质量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索赔,索赔标准严格按订货合同规定进行,索赔率达到100%。

1.计算盈亏吨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

2.热量亏卡按月进行结算。

3.含硫量超标每月按列进行索赔结算。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运行燃料专业主管对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运行部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考核,每月一次。

第十八条 分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季度一次。

第十九条 检查与评价参照附件表进行。

第二十条 检查和考核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店塔发电公司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燃料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件

《燃料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部门名称:

年月日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

1

各级人员对制度理解深刻、执行严谨

2

计划、采购和调运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3

接卸和验收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4

储存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5

统计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6

责任的落实是否都落实责任人

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存在问题:

1.

2.

3.

改进建议:

1.

2.

3.

评价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

评价人: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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