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控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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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控要求Word格式.docx

d、每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3名;

e、每台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4名。

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应作出施工计划并应严格监督管理,施工计划的制定与起重机械的操作相同。

起重机被交付使用之前,起重机施工的指派人员应保证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功能正常。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和每次附着锚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下列人员应参加建筑起重机械验收:

a、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现场安装技术负责人或机械员、安全员;

b、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

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必须满足说明书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非标准构件的设计应专项施工方案或者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和制作材料应经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家确认,或应经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由3名及以上福建省级机械专家技术论证后;

其计算书、图纸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限内应在工地存档,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应有防台风专项方案。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

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

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起重机械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形式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性等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a、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b、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c、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d、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e、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螺栓连接部位应采用高强度螺栓,塔吊应≥10.9级,施工电梯≥8.8级。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销轴连接应有可靠的轴向定位,并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

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

电器元件的选择应符合工作环境及机构工作级别的要求。

起重机械各机构的构成与布置,均应满足使用需要,保证安全可靠。

零部件的选择与计算应符合GB/T3811中的有关规定。

塔机结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标准节、回转支承等部件采用高强度联接螺栓宜使用双螺母防松,且配置双垫圈,垫圈与螺栓强度等级应相匹配,拧紧后螺纹露出螺母不少于3扣;

b、相连接的两标准节各主肢端面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0%;

c、与回转过渡节相连接的塔顶、平衡臂、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应采取可靠防转防退措施,且平衡臂、起重臂与回转过渡节的联接不宜使用快装结构;

d、起重臂下弦杆连接销轴严禁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e、主要受力构件的连接销轴的类型、配合间隙应满足规范要求;

f、标准节连接螺栓宜从下往上安装。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最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154~33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对安装、拆卸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资料应存档备查。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结合设备检查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并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落实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日常保养:

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保养应由司机、机组人员实施,应贯穿于整个作业班次,包括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的保养工作。

设备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b、定期保养: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期限、要求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组织专业维保人员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c、转场维修保养:

建筑起重机械每次设备转场时,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组织专业维保人员维修保养,宜在建机一体化企业维修保养基地内进行;

经转场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出场时,应恢复、保持其工作性能,并经有关人员验收。

d、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应有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台风影响季节及安装在腐蚀、强风区域及老旧的塔机应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自检。

2、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

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b、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杆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或两台及以上回转半径重叠的塔式起重机应在最高点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且停机不应影响指示灯的供电。

塔机的安装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择安装位置;

不应安装在狭窄的群楼之间等易产生峡谷效应的位置;

b、应保证与周围建(构)筑物、相邻塔机、架空输电线、树木、其它设施等不发生干涉的规定安全距离,确保起重臂能360°

范围内自由回转;

c、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有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馆、公园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提高防风等级;

d、塔机不宜安装在基坑边坡、高边坡等易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

e、塔身与洞口边缘或障碍物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应不小于100mm。

塔机在不同风力等级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4级风力以下为安全作业环境,塔式起重机可正常使用;

b、5~6级风力塔式起重机应限制使用;

当风速到达9.0m/s及以上时严禁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当风速到达12m/s及以上时为不安全环境,应停止作业;

c、遭遇6级(含)以上阵风且风速到达12m/s时,如正在进行吊运作业,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吊运重物落至最近地面,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撤离;

d、7级以上风力时,严禁一切室外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作业人员一律撤离。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装置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机构在该工况上升方向的电源,但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b、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和增大幅度方向的电源,但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定码变幅和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和调整;

c、对变幅速度大于40m/min的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d、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变幅小车架下端达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达最小距离800mm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

所有型式塔式起重机,当钢丝绳松弛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限位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立即停止下降运动;

e、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置幅度行程限位开关。

当小车向塔身方向变幅至距臂架根部挡块200m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臂端方向运行;

当小车向臂端方向变幅至距臂架端部挡块800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塔身方向运行;

f、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g、变幅小车应设置双向防钢丝绳断绳的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h、变幅小车应设置小车防断轴保护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安全装置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幅小车检修挂篮应有支承、定位,挂篮与小车架联接应牢靠;

b、小车行走轮应有轮缘或设有水平导向轮。

其与起重臂下弦杆接触应均匀,行走时无异响;

c、回转机构不使用集电器时,应设置正反两个方向的回转限位。

当塔式起重机连续旋转大于±

540°

时,回转限位器应能切断该方向回转机构的电源,仅能向相反方向操作。

对有自锁功能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d、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变幅轨道每个运行方向均应设置止挡装置和缓冲器;

e、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两端均应设置有效、可靠的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挡架。

行程限位开关触块安装位置应正确,应保证限位开关动作后塔式起重机停车时大车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和缓冲器距终端挡架最小距离均为1000mm。

终端挡架的高度应大于行走轮的半径;

f、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行走清轨板,且与轨道间隙不应大于5mm;

g、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抗风夹轨器。

夹轨器不应妨碍行走,并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塔式起重机不移动;

h、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顶部不挡风处设置风速仪。

当风速超过工作允许风速时,风速仪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报警;

i、塔式起重机应装有声光报警装置。

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

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吊钩禁止焊补,其表面不应有裂纹、破口、凹陷、孔穴等缺陷,钩尾和螺纹部分及钩筋处等危险断面应无永久性变形。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的10%;

心轴磨损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5%;

开口度增大值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吊钩应有防脱绳保险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钢丝绳报废必须符合《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的规定。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

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b、结构件必须完好;

c、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d、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e、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

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f、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g、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h、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i、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滑道)间隙的精度、滚轮(滑道)接触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级别。

3、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防坠器安全装置。

安装的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

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应仍起作用。

防坠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

任何防坠安全器均不能影响施工升降机的正常运行。

防坠安全器试验时,吊笼不允许载人。

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安全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

以后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施工升降机在工作或非工作状态均应具有承受各种规定载荷而不倾覆的稳定性。

标准节上的齿条联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的对接处,沿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应大于0.3mm。

沿长度方向的齿距偏差不应大于0.6mm。

驱动电机应通过不会脱离啮合的直接传动系统与驱动齿轮相连接。

应采取措施防止异物进入驱动齿轮或防坠安全器齿轮与齿条的啮合区间。

应采取措施保证在各种工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防坠安全器齿轮的正确啮合。

这样的措施不应仅仅依靠吊笼导轮或滑靴。

正确的啮合应是:

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超出模数的1/3。

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的距离不超出模数的2/3。

应采取措施保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通常齿条应全宽度参与啮合。

在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有90%的计算宽度的啮合。

齿轮、齿条应无裂纹、断齿。

在各种工况下均应正确啮合,齿面侧隙应为0.2mm~0.5mm。

啮合接触长度(除曲线式导轨架外)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

齿厚磨损量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允许的最大磨损量,且不得小于原齿厚的10%。

背轮应贴紧齿条,固定可靠,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强度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强度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附墙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

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计算。

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其计算书、图纸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限内应在工地存档。

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a、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对于全高度层门,门下部间隙不应大于50mm;

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²

b、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高度降低的层门不应小于1.1m。

层门与正常工作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

如果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7m/s时,则此安全距离可为0.5m。

c、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

侧面护栏与吊笼的间距应为100mm~200mm,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

层门的平衡重必须有导向装置,并且应有防止其滑出导轨的措施。

门与平衡重的重量之差不应超过5kg,应有保护人的手指不被门压伤的措施。

正常工况下,关闭的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

0.25m以内时,该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止装置。

层门锁止装置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

锁止装置和紧固件在锁止位置应能承受1kN沿开门方向的力。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

层门锁止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所有锁止元件的嵌入深度不应少于7mm。

层门门栓宜设置在吊笼门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未经施工升降司机许可,严禁启闭层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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