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一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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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一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一(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一

一、填空题

1、《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5、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判断题

1、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按日增加5元钱罚款。

1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1、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12、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1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15、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1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7、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0、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3、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5、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关即国务院行使。

此种立法是(C)。

A.职权立法 B.授权立法 C.特别授权立法 D.责任立法

28.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一行为属(B)。

A.行政立法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执法行为

29.某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实施一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占用某市农民的土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被用地农民给予各种补偿费用与安置费,并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了安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此项行为属于(A)。

A.行政征用 B.行政征收  C.行政征购 D.行政没收

30.王某系丁县人,当兵三年后回到丁县,丁县民政部门交其安排在县某工厂工作。

县民政部门的行为(C)

A.属内部行政行为 B.不属于行政行为 C.属行政给付行为 D.属行政奖励行为

31.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行政规章,规定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除处罚单位以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有关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规章是否违法?

(C)。

A.违法。

因为规章无权规定行政处罚 B.违法。

因为规章元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C.违法。

因为本规章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 D.不违法

32.河南省某村村民王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邻村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对此,县工商局应当(C)。

A.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B.不予处理

C.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D.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四、多项选择题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ABD)。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下列哪些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ABCD)

A.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B.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D.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有(ABCD)。

A.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B.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C.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D.财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53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4.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形式(ABCD)。

A.安置 B.补助 C.抚恤 D.救灾扶贫 

5.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BC)。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 D.天气预报

6.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有(AB)。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 B.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C.没收非法财物可以折抵罚金   D.没收非法财物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不履行行政~的途径和期限

D.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8.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BD)。

A.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B.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人员

C.受委托组织必须是县级以上

D.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或者技术鉴定

9.我国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解决(BCD)

A.行政纠纷 B.侵权纠纷 C.知识产权纠纷 D.权属纠纷

10.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CD)。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地区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请求的

D.在水上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请求的

11.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C)。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12.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是(ABCD)。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C.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CD)。

A.限制人身自由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暂扣营业执照 D.吊销许可证

14.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C)

A.某区工商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 B.某税务局对其机关的公务员分配住房

C.某市公安局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嫖娼行为给予处罚

D.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五、简答题

1.论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答: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

答: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答: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4.试论我国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答: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要求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处罚的程序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

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者在给予处罚的同时,予以鞭策教育,二者不可偏废。

(3)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处罚的轻重程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合乎理性,处罚的过程和结果要公开。

(4)处罚救济原则。

在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行为人所适用的处罚要与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

六、案例分析题

案例1.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必须由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

 [案情]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997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

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

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

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

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

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

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否合法?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案与分析]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无权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

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所谓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

一是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对胡甲的违章建筑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合法的,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

 

  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赳初学者的。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是违法的,理应拆除违章建筑;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在无权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胡甲采取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给胡甲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因此,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小结]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案情]某县王家庄村村民李丁,为建造房屋于1997年11月20日,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砂石。

11月29日,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李丁停止采砂,并处以罚款500元,同时没收采砂用的马车。

李丁不服,于12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李丁仍不服,于1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

"对李丁的处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

"并申明:

"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

根据此规定,给予李丁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题]

1.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2.该案中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答案与分析]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有两项:

第一,细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行政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第二,创设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置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此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能设定两种处罚: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且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2.该案中省政府的《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不能作为对李丁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因为该规定与国务院的《河道管理条例》相抵触。

《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该条例并未规定"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的处罚。

可见某省《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的处罚种类,超过了《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

《河道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是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必须与行政法规相一致,不能创制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因此本案中某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水利局对李丁的"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小结]

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有限的: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

案例3.行政处罚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

"交20块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

"为什么要罚我?

"宋丙说:

"你超载。

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丙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

"郭甲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

"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题].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与分析]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如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和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有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小结]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依法定程序进行。

事实不清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4.行政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年龄。

 [案情]刘甲于1997年3月20日晚(再过两个月,刘甲满14周岁)在市红旗大楼偷窃他人旧自行车一辆。

3月30日被北市区公安分局抓获,北市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1项的规定,对刘甲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刘甲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问题]

北市区公安分局给予刘甲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北市区公安分局对刘甲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且具有行政责任能力,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但由于不具有行政责任能力,不应处罚,不处罚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而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教育他以后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是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的。

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但最终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

所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不予处罚,加强教育;对有违法行为,且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处罚的同时加强教育。

[小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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