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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

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提出了“必也使无讼乎”的思想,这是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

如果仅仅孤立地看孔子的这段论述,我们也许会得出孔子企图取消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用“德”来统领世界的结论,与法家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1]达到长治久安有殊途同归之妙。

这当然是一个误解,是一个没有全面考察孔子的思想及其与他所处时代的关系所产生的误解。

但是,这个误解触及到了重大的理论问题,它为我们深入理解孔子的哲学思想和法律思想,提供了契机。

钱穆先生说,中国文化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宗法制就是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纽带,重视宗族集团利益,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组织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尤其是在夏、商、周三代加强奴隶主贵族对奴隶的统治,建立在井田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

它以血缘亲情为一切思维、行为的出发点,“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其根本的社会认知原则。

阶级斗争与种族歧视相结合,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相裹挟,表现在刑法上就显得极为野蛮、残酷。

近现代以来,国外有一些书在讲到中国人的特征,并与之同国外的人进行比较的时候,往往都要说,中国人有时候具有非常残忍的一面,他们在排斥异己、打击敌人时所表现出来行为是令人吃惊的。

实际上,它直接植根于宗法制深厚的土壤之中,具有十分漫长的历史积淀,倒是以孔子的“仁学”和孟子的“善端”说为基础的人学思想,对这种根深蒂固的东西具有根本性的缓解,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夏王朝,已经具有了十分严密的宗法制度。

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夏代都城遗址中,发现了一处大型宫殿建筑群基址,规模宏大,结构复杂,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四周为廊庑式建筑,中为庭院和殿堂,其平面布局与后世的宗庙十分相似。

经专家研究论定,这一宫殿基址是夏代宗庙建筑遗存。

有宗法制,就必然有相应的种族迫害,这是毋庸置疑的。

夏朝最着名的刑罚就是所谓“五刑”,除此之外还有象、流、鞭、扑、赎,诸如夷族、斩杀、刖膑、黥刺、杖鞭,还有割残身体的酷虐肉刑劓、、、大辟 等,在当时都已经很普遍了。

商朝“邦畿千里”,“重作汤刑”,继承并发扬了夏朝的传统,“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和因罪为奴者激增,大量奴隶被统治者随意屠杀,或用作祭祀的牺牲,或为主人殉葬,动辄数十,甚或上千。

如在安阳小屯侯家庄发掘的殷陵,5个大墓殉葬的奴隶就达2000多人,无头俯身及其它惨状的遗骸,都是奴隶制暴虐统治的见证。

”商朝在夏朝残酷的刑法基础上,又发明了“族刑”、“炮烙”、“醢”、“脯”、“剖心”等酷刑。

甲骨文中还有象征火上烧的被缚者和把人丢在臼中,用杵捣死的样子。

其惨烈、残忍,不可以想象。

“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

”礼是宗法制的副产品,继夏、商之后,周朝全面发展了礼,把它推向了极至,使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西周时期,礼就是法,它确定了宗法等级关系的种种内容、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集中体现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意志,具有极大的严肃性、强制性。

与“礼”互为表里的是,周朝同样具有十分严密的刑罚惩治措施。

不仅各种残酷的刑罚较夏、商更为繁杂,而且把礼纳入了刑,“寓刑于礼”、“律出于礼”,例如左道乱政者,杀;奴隶聚众互相往来者,戮;杀其亲者,焚;杀王之亲者,辜;不孝不友者,重刑不赦;改革礼乐者,处流刑;男女私通者,处宫刑;逃亡劫盗者,处膑刑;诬告、不讲道义,处墨刑,等等,直接把“礼”纳入了刑罚的范围,直接为维持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

对夏、商、周的刑罚状况作这么一个简单的回顾,其目的就在于引导我们对孔子法律思想的崛起作一种历史的、发展的思考,开辟一条同情理解的路径。

亦即,明确了夏、商、周三代以宗法制为内核,借助刑罚实行野蛮、暴虐的阶级、种族迫害的历史背景,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孔子的“无讼”思想不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是对以往法律制度的一个人本主义的矫正。

通过这么一个特殊的视点,我们已经强烈的感到,孔子的社会政治学说、仁学、教育学、美学、诗学,特别是法学的理论建构,都是建立在总结过去,开拓未来,以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为其基本的背景和指导思想的,体现了他崇高的人民性。

孔子法律思想的本身,也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历史土壤而存有,它只能是历史的继续和发展。

在孔子之前,或与孔子同时,中国的人本主义,至少曾经掀起过两次引人注目的高潮

第一次,是鉴于殷商的严刑酷罚,特别是商纣王滥施非刑,滥杀无辜,致使人民“如沸如羹”,“前徒反戈”的历史教训,西周统治者明确的认识到,要保证国祚永久,长治久安,就不得不“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政治制度上、社会生活形态上,生产建设上,全面地实行宽松的政策。

另一方面,全面地加强礼治,以礼代刑,先礼后刑,“寓德于礼”,“明德慎罚”,“德主刑辅”,“郁郁乎文哉”,为中国社会的文明进程,其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更为重要的是,它从社会的内在结构深处奠定了一种人文滋养十分浓郁的土壤,掀起了中国人本主义思潮的第一个高峰。

对此,我们从《诗经》大量感人至深、极富人民性的诗篇中可以强烈地感受到这种人本主义思潮的波涛声。

第二次,是随着平王东迁,周室渐趋暗弱,中国历史进入了春秋时代。

春秋时代最重要的事件,是“井田制”为基础的领主经济走向崩溃,地主经济代之而起。

诸侯们为了自我强大而开垦私田,奖励生产,充分地调动了每一个奴隶的主观能动性。

因此,历史就在这里出现了“诸侯不朝”、“礼崩乐坏”,天下豪杰各显神通、万马奔腾的局面。

在人文思想界也由此而引起了前所未有的思考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夫民,神之主也。

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

虢其亡乎?

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

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

虢多凉德,其何土之能得?

吉凶由人。

天道远,人道迩。

在有远见的政治家、思想家的论述中,过去被奉为至尊之贵的“天”、“神”,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让位于人。

形成了西周初年以来第二次人本主义思潮的高峰,成为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代滚滚而来的先声。

而孔子就正是在这种思潮的波浪中成长起来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领导了百万后学的旗手!

人本主义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也是整个理论构架的基石: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

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人而不仁,如礼何?

人而不仁,如乐何?

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厩焚。

子退朝,曰:

“伤人乎?

”不问马。

我们现在可以根据大量史料断言,虽然孔子一直在强调要恢复周礼,但是,他在人本主义的思想上,相对于西周的统治思想来说,是有重大突破和发展的,他重视人生现实,而不语怪、力、乱、神,他始终把人的地位放在首位,以忠、恕的心情关注人民的疾苦,此其一;他身处于天下大乱、你争我夺的时代,而注重德性、仁义的修养,把人的主体修养看得比任何身外的富贵都重要,这在中国文化史上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的影响,此其二;他注重人性、人格的独立,追求个体精神的自由,而鄙视对官爵的人身依附,此其三。

孔子的“无讼”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突显出来的。

  三

像“仁”一样,“无讼”的理念在孔子的法律思想中,也是一个让人们不断奋斗的理想境界,它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但是又无不随时鞭策着、鼓励着人们的辉煌目标。

它是在人本主义的驱使下设计出来的一种与“大同”世界成龙配套的社会政治、法理思想,它引导出来的是全社会各个阶级的成员都在自己特殊的角度、立场上,以毕生精力进行道德践履、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的过程。

实际上,孔子从来都没有否定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杀一儆百的社会作用,他担任鲁国司寇才七天,就杀了少正卯,并且极力主张在“夹谷”会上“荧惑诸侯”的“优倡侏儒”处以“手足异处”的刑罚。

作为一个官员,以果敢的手段维持社会运作的正常秩序,孔子的行动无可厚非。

作为思想家的孔子,却从来不主张以“杀”为“政”,他力主为政者以德正身,以道德的影响、教化来引导人民大众。

这种论述在《论语》中是很多的

子曰: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或谓孔子曰:

“子奚不为政?

”子曰:

“《书》云:

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

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

林放问礼之本。

子曰:

“大哉,文!

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

孔子对曰: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由此看来,孔子的“无讼”思想就是要通过德行教化,上行下效,创造一个民风纯朴、人心向善,不需要打官司的社会。

因此,社会混乱,老百姓有人犯法,最终的罪过在统治者身上,上梁不正,所以下梁就歪了。

用孔子的话来表达就是: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这种思想在后来的孟子、荀子那里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毫无疑问,孔子的思想是深刻的,即便是在当今的中国,也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那么,如何调节德行教化与刑罚的关系呢?

孔子的论述也是相当精辟的:

子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

“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

“子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孔子的根本目的是要在社会风气上尽力呵护老百姓的廉耻之心,纯朴之心,使他们居仁由义,处德里道,如此,则天下“无讼”矣!

要达到这样一种境界,首先就是要为政者以身作则,“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所以,历史地看,孔子的德政,孟子的仁政和荀子的隆礼,都是西周社会“德主刑辅”的升华。

但是,孔子的法律思想有它更为珍贵之处。

这种珍贵之处就在于,它涵盖在“仁学”的总体框架之中,空前地给予了“人”以极大的爱心,给这种天地间最有灵性的动物,以发展、提升、完善的无限空间。

因此,孔子“无讼”的法学思想,把人的主体性的扩充和弘扬放在了首位,给了人一个重要的、尊贵的地位。

人靠自己的德行修养和后天努力,就可以自己操纵、掌握自己的命运。

而韩非企图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的法理思想去控制社会的安定,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走进了视人如草芥的误区,它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一介草民”振臂一呼,而天下影从,把短命的秦王朝埋葬在人民大众的愤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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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韩非子·内储说上》: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

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

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

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日,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在这里,韩非子企图以国家的绝对权威来威慑民心,否定了社会道德的作用,否定了法律条文的客观实在性,视国家的权力为判断是非、丑恶的唯一标准。

在国家权力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制约的时代,这种学说只可能导致视民如草芥,置人民于水火的恶果。

请参阅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

中国历代的宗族械斗和当代“文化大革命”中的武斗也是明证。

请参见《商周考古》第一章第四节,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编着,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

“五刑”之谓,历来解释不一。

《尚书·皋陶谟》释为: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簿刑用鞭扑。

《尚书·舜典》:

“象以典刑,流宥无刑,鞭作宫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劓即割鼻子,即割耳朵,即宫刑,大辟即死刑。

薛梅卿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尚书·汤誓》和《盘庚》中有“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的记载,亦即如果一人有罪,就要株连族人,斩草除根之意,即族刑。

炮烙,即烧红铜格,下加炭火,使罪人走在铜格上,使他倍受虐待,最后掉进火中烧死。

醢,就是剁成肉酱;脯就是做成肉干。

磬,就是绞死、缢死;斩就是腰斩;弃市就是杀头于闹市;磔就是支解尸体;膊就是去衣而磔;焚就是火刑;就是五马分尸或者车裂;辜就是磔刑的一种;碚、诛、刎、戮等都是各种各样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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