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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信用证纠纷案

提单信用证纠纷案

案例1——倒签提单案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2 ——分批装运

(1)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

"CIF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2 ——分批装运

(2)——处理等量分批条款不当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国际贸易出口公司向A.C.有限公司出口一笔罐头食品,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2200casesofVariedCannedgoods:

1.1000casesofCannedfruitjam

2.800casesofCannedbeef

3.400casesofCannedbonelesschicken

Shipmentmustbeeffectedintwoequallotsbyseparatevessels.Thefirst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July15,1994.ThesecondlottobeeffectednotlaterthanAugust5,1994.…Fullsetofcombinedtransportbillofladingmarked„FreightPrepaid‟andmadeouttoordernotifyingbuyers.ContainertransportwithCFSorCYtoCY.”(2200箱各种罐头:

1000箱果酱罐头;800箱牛肉罐头;400箱去骨鸡罐头。

装运必须分等量二批分船装。

第一批必须于1994年7月15目前装,第二批必须于1994年8月5日前装运。

……全套联合运输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空白抬头,通知买方。

以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至集装箱堆场装运。

)国际贸易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和库存情况,即备货进行装运。

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其具体商品有:

1.300箱果酱罐头;

2.500箱牛肉罐头;

3.300箱去骨鸡罐头。

国际贸易出口公司装运后即制单并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未料到于7月19日接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

“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已收到,经审查有下列与证不符:

1.我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分等量二批分船装运,你方本批装1100箱虽然已按等量二批分装,但每种罐头未按各自等量二批分装,即应装:

500箱果酱罐头;400箱牛肉罐头;200箱去骨鸡罐头,共1100箱。

因此,你方对果酱罐头少装了200箱,牛肉罐头多装了100箱,去骨鸡罐头多装了100箱。

经联系申请人不同意接受。

2.你提单记载:

“40”COSU214584793751000cases…CYtoCY.“40”COSU21596479367100cases…CFStoCFS.‟我信用证条款规定为:

CFSorCYtoCY'方式,即允许二个方式:

CFStoCY或CYtoCY,你提单记载为CYtoCY和CFStoCFS。

后者CFSToCFS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单据暂代保管,听候处理意见。

国际贸易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意见认为是故意挑剔。

经有关人员研究决定向买方A.C.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7月24日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7月19日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电已收悉。

所谓两点单证不符,我们认为:

1.货量共2200箱,你信用证仅规定„装运必须分二批分船日装‟,我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计划在下月再装1100箱,正好是等量二批,完全符合你信用证规定。

至于哪一种罐头先装多少数量,哪一种罐头后装多少数量,信用证对此并无任何限制和规定,因此我第一批装1100箱应该是完全符合要求。

2.CFStoCFS是属于拼箱(非整箱货)方式。

信用证已允许CFSorCYtoCY,即允许接受拼箱货。

而且信用证要求2200箱分等量二批装集装箱运输,则每批装1100箱。

装载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只能装1000箱的本商品的数量,所以剩余100箱无法再装一个整集装箱,只能装拼箱。

拼箱货就是CFStoCFS方式,在我地集装箱货运站与其他货合拼装箱,到目的地在集装箱货运站拆箱交货。

所以,我们认为符合你信用证要求。

于7月28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问题,经与申请人联系,仍不同意接受。

1.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二批装运,而且货物名称既有三项,理所当然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二批装运。

2.银行所谓单证相符,是指单据表现上单纯与信用证相符,并不管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能否装载整箱与拼箱情况。

我前电已阐明过,信用证规定:

CFSorCYtoCY,实际就是允许二个方式:

CYtoCY和CFStoCY,你使用CFStoCFS方式就是单证不符。

请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同日也接到买方A.C.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方介绍第××××号合同项下2200箱罐头装运单据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

我们合同虽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该三种罐头按等量二批分别于7月和8月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该规定。

由于你方在本批所交货物中果酱罐头少交200箱,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美元。

如果你方按规定每种商品均以50%分二批装运,则本批货物也不会发生拼箱的情况。

因为果酱罐头是小规格商品,你却少装了;而牛肉罐头和去骨鸡罐头都是大规格商品,却多装了,增大了该批货的容积,所以造成一整集装箱装不下,才产生拼箱装载。

我们要求集装箱货物在集装箱堆场(CY)交货,以便我将整集装箱转给用户提货。

你却将1100箱整批的货物分成二部分,—部分在集装箱堆场(CY)交货,一部分在集装箱货运站(CFS)交货,给我用户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负担。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国际贸易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如继续拖延势必造成更大的损失,最后国际贸易出口公司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算结案。

案例3 ——海损

(1)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3 ——海损

(2)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回答:

    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4 ——信用证

(1)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4 ——信用证

(2)

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

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

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

(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

(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

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4 ——信用证(3)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

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

问: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案例4 ——信用证(4)

一、案例

  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

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of45x45/110x70T/Cyarn-dyedshirtwithlongsleeve(涤棉长袖衬衫),5%moreorlessareallowed,单价USD28.20/dzCFR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100%irrevocableL/Ctobeavailableby30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CommercialItaly,Naples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InternationalContainer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

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

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

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

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

JS公司据此推断CIBM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

而且据MICL称CIBM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

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

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SRL公司的总经理L.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Calabrese谈判。

在确认了CIBM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

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分析:

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

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

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

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

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

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

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

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

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案例4 ——信用证(5)——L/C与合同条款不符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6年4月5日某银行开出一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曼哈顿贸易发展公司(买方),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卖方)为受益人。

信用证对有关商品条款规定:

“50M/TonsofBeeHoney.Moisture:

18%~22%.Variety:

Acacia.Packing:

intinsof25kgs.Neteach;2tinstowoodencase.(50公吨蜂蜜。

水分18%~22%。

品类:

槐花。

包装:

听装每听净重25公斤;2听装一木箱。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准备装运工作,但单证人员在缮制提单时与出口海运托运单对照发现信用证规定对货物的包装与合同规定的包装、实货包装不一致。

信用证规定:

“Woodencase”(木箱)装;合同规定:

“Woodencrate”(木条箱)装,实货也是木条箱包装。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该商品包装是有两种:

木箱装和木条箱装。

信用证既然又改为木箱装,因后天即将开始装船,修改信用证已来不及了。

如果先装船等修改后议付,则风险太大。

又联系船方代理如果退载,则需赔偿空舱损失。

所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最后采取既可以按原计划装运,不影响装船,又可以安全收汇的好办法:

因库存还有木箱装的货物,即改为木箱包装后装船,如此既可满足信用证要求,安全收汇,又不影响按时装运。

4月24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木箱包装货物办理了装运工作。

25日却接到买方来电称:

“首先向贵公司表示万分歉意。

由于我方疏忽,第××××号信用证关于50公吨蜂蜜的包装条款发生笔误,其中“WoodenCase”(木箱)一词应改为“WoodenCrate”(木条箱)。

同日已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谢谢配合。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买方上述电文后,同日也接到银行关于木箱装改为木条箱装的信用证修改书。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与通知行研究决定拒受修改,将修改书退回。

同时仍按木箱装的单据办理寄单议付。

4月29日又接到买方来电:

“我25日电谅你已收到,我信用证已修改包装为木条箱包装但今接你装运通知电,你方仍按木箱包装货物装运,这是为何?

根据我们第××××号合同规定,50公吨蜂蜜全要木条箱包装。

该货系我转售给A实际用户,我与A的合同亦确定为木条箱包装。

你方如此违反合同规定,我无法接受。

4月29日”

5月26日开证行来电:

“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

我信用证对货物价格条件为“C&F”,而你方发票上表示价格条件却为“CFR”,因此单证不符。

单据暂在我处保存,速告如何处理。

5月6日”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即于8日反驳如下:

“你6日电悉。

关于C&F与CFR的不符点事,根据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1990年国际贸易术浯解释通则》已将C&F条件改为CFR。

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5月8日”

5月10日开证行又答复如下:

“你8日电悉。

你方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已改为CFR。

但我信用证明确规定:

“本证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我行根据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我银行只管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

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即可拒收单据。

你“CFR”就是与“C&F”表面不符。

因此你单据就是单证不符。

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1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又向买方交涉,均无效果,因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违背双方合同规定交货。

最后只好派人到进口国直接向买方当面谈判,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终以自负费用在目的港加工更换包装而结案。

 

案例5 ——保险投保

(1)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

为什么?

   回答: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5 ——保险投保

(2)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

    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6 ——航空运输货损案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ofdestination:

新加坡;Airportof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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