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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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123.docx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123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确保各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三违”现象,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现场指导,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根据霍煤电安字[2009]376号文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

1.1矿井要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或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作业,并与职工同上同下。

1.2由调度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表,每个班次安排3名管理人员,确定其中1名为组长,由各组组长负责当班必须保证有一人下井带班作业。

1.3矿井副总工程师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在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同时,按调度室安排进行1-2次下井带班作业。

1.4采煤、掘进、通风、机电维修和运输作业,要保证每班必须有区队干部下井带班作业,且和职工同上同下,否则严禁入井作业。

1.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工作面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

在安装回撤、初次放顶与末采、巷道开口与贯通、排放瓦斯、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时段,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现场办公,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实行科、队两级跟班制,由调度室安排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排出跟班表,现场进行作业指导,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2.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2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做好现场的安全工作,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凡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报告。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3、带班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3.1由安全科负责,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次数、在井下作业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四点班与零点班比例(零点班与四点班占总数的50%)。

3.2下井带班要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交接班地点为井底站台),交接班记录簿由当班站长负责保管。

3.3下井带班的矿领导或副科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带班作业信息表,由安全科信息站负责将下井带班人员的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凳记,并存档备查,同时报调度室一份给当日值班领导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各采掘、辅助区队带班作业干部要参加当班班前、班后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3.4建立下井带班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每月提前排出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表,明确带班作业的重点及要求,明确带班作业种类、作业地点和范围,并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建立下井带班台帐和填写下井带班作业人员带班汇报台帐,台帐要求统一格式,加封面注明台帐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月末经调度室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3.5由调度室负责对当月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造表,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各一份。

4、考核办法及要求

4.1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执行调度、安全双考勤,带班数量与质量由调度室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及安全处,由安全处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兑现,由组织部负责监督。

4.2加强监督考核,将矿领导或副科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个人安全绩效考核、下井带班补助等经济收入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安全科、组织部严格把关考核。

4.3下井带班在原每班入井补助的基础上再加50元/班带班补助。

4.4由安全科建立奖惩制度,对无故不下井带班或弄虑作假的,一经发现,对本组成员按奖惩制度每人各处罚100元,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情节严重者按管理权限给予批评、通报、写出检查或行政纪律处分。

4.5各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培训、身体、年龄等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次数的,均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到组织部、安全科备案,可酌情减免,否则按未下井带班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4.6对带班领导下井不负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照山西焦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预以处罚。

4.7由安全处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月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矿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详细出处参考:

领导带班作业制度

  1.目的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安督办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带班安排

  4.1.1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总经理、工会主席、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

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行政办统一安排并报安督办备案。

  4.1.3部门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生技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水厂厂长、副厂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

生技处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督办备案。

  4.2带班职责

  4.2.1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考核: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5.2.2安全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2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6.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

  (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第三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

  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第七条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企业领导名单、随同下井带班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下井与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办公楼、职工宿舍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第九条矿山企业每月应当对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考核。

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对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同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按受监督。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三)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第十一条下井带班领导必须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下井带班领导应当将下井和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下井带班登记档案上,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下井带班领导的指挥,并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

  

(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

  (三)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等)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下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工作,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抓好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社会监督。

  矿山企业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情况,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核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下井带班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公告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司、处安全文件精神,,以实际行动树立项目部安全管理主体地位,提高“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特派员、专职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5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月查处“三违”人员不少于5人次,查处安全隐患不少于20条。

下井检查安全工作的重点为:

(1)检查落实项目部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3)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4)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5)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或设备缺陷情况;(6)检查安全设施完好状况。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井下作业场所每班必须有1名项目部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实行24小时不间断跟班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总支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项目部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月每人查处安全隐患不少于10条,查处“三违”人员不少于3人次。

项目部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队长、班组长等下井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6)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三、队级管理人员必须每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

队长、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带班队长下井不少于25次,与职工同上同下。

队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上级安全办公会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3)负责监督检查本队班组长、跟班队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负责监督检查本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5)负责本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6)负责并监督检查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落实情况;(7)负责本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8)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9)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项目部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特派员负责干部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干部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作业的扣罚100元。

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五十元。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详细出处参考:

南桐矿业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管理制度

一、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范围

公司正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副总工程师;公司机关原煤系统直接从事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所有人员;矿井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

三、各级领导下井天数

1.公司总经理每月至少3天;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每月不少于6天,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天。

2.公司生产安全系列的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7天;生产安全部门人员每月不少于8天。

3.矿井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8天,矿井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每月不少于12天,其他副职不少于4天;矿井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4天。

四、带班管理原则

1.公司机关各级负责人以重点督促检查为主,了解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并按规定对井下巷道贯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石门揭煤、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实施现场指导。

2.矿井每班必须有一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24小时负责制,对所检查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五、其他规定

1.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积极组织整改,并按程序汇报。

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

2.建立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带班工作记录台账,实行下井前登记考勤制度。

带班人员出井后必须认真填写带班检查工作记录。

3.对带班发现的隐患按“六定”要求落实整改,跟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4.对带班检查中发现的“三违”人员必须提交矿安监部门立案查处。

5.对带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隐患或事故的,直接追究带班管理人员责任。

6.将各级领导下井及带班情况纳入干部管理考核内容。

对认真履行职责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查处。

7.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

各矿井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下井及带班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浅论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2010-07-2110:

50:

31 中国安全生产网

   如何实现井工开采实现本质安全,切实保护矿工兄弟生命安全?

这是各级各部门在处理安全与发展问题时不可回避免的现实问题。

“不要带血的GDP”,“以工作保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等一系列人本主义的提出,是各级领导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铿锵誓言和旗帜鲜明的态度;一系列生产安全措施的出台,安全会议常开,安全检查不断,但矿难事悲剧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

矿难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顽症,坚持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是提高企业管理层管理能力,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剂猛药。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是2005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鉴署《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首次明确提出: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件),随后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都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带班都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在加强现场管理方面明确指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企业法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

  2010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强调企业要严格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全部职工都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中央电视台、各大报刊及互联网7月8日分别登出)。

  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三令五申要求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首先是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其次是矿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是因为从历次矿难发生,死亡的都是一线工人,而矿级领导遇难者鲜少。

特别是小矿事故多发,事故调查结果大多是业主要钱不要命,不顾工人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违法生产导致。

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级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升井制度:

一是有利于加强现场检查与管理,易于处理各种事故征兆,及时撤出工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二是有利于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矿级领导在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的过程,其实也是与工人同呼吸共命运的一个过程;三是有利于提高矿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认识,对淘汰落后生产设施设备及工艺的推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强化矿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矿级领导与矿工同下井、同升井,矿领导的健康安全也是工人的健康,是破解“同命不同价”最有效的办法;五是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是全面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的有力推手,与没经过培训的工人在井下共同劳动,无疑是乘座明知从未开过车的驾驶的车辆,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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