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特种货物作业标准含超限集重大件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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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特种货物作业标准含超限集重大件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货物、超限集重大件集装箱操作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集装箱码头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GB11602-89集装箱港口安全作业规程》
《JT/T2028-93 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
3定义
特种货物集装箱
在平板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载有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的集装箱。
超限集重大件箱
以散装形式进行船舶装卸的机器、设备、车辆等笨重长大货物;或因在特种集装箱上积载,使整箱的重量超过集装箱吊具下、吊钩下的额定负荷量,和因货物物理特征不能连同特种集装箱一起装卸,而需进行分体卸/装的货物。
4操作标准
确认重大件范围
超限特种箱、重大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事先予以确认:
a.所装载的货物长度大于12m,或宽度大于等于3m,或高度大于集装箱端壁/端框锁孔平面高度1.6m的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
b.所装载的货物长度大于12m,或宽度大于等于3m,或高度大于集装箱锁孔平面高度1.6m的平板式集装箱。
c.集装箱整箱的重量超过集装箱的额定负荷量,或集装箱单箱重超过45吨,或超过集装箱吊运机械的额定负荷量。
e.积载偏心,其纵向和横向的重心偏心率达10%以上(既40’集装箱偏离重心大于1.2m,20’集装箱偏离重心大于0.6m)的特种集装箱。
f.以散装形式装载于船舶的设备、车辆等重大件。
装卸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确定
4.2.1所涉集装箱(或重大件)的装卸参数(重量、外形尺寸、重心位置、起吊位置),视下列不同作业条件,确定装卸机械和装卸工属具,如下表。
使用机械
作业条件
方式
配备工具
桥吊
轮胎吊
①箱上货物不超高
顶吊
(随机集装箱吊具)
②箱上货物超出高度在过高排净高范围内
过高排
③箱上货物超出高度超出过高排使用范围
钢丝绳+手动转锁(卸扣、小勾头)
④舱内,导槽或箱上货物积载不平衡
钢丝绳+手动转锁
⑤折叠式框架箱具有等效顶锁孔孔
钢丝绳+手动转锁(或钢丝绳连接)
⑥顶锁孔顶孔被遮,
底吊
钢丝绳+底吊吊具
⑦折叠式框架箱无等效顶锁孔孔
钢丝绳+底吊吊具
桥吊(吊钩)
⑧箱上货物不超高长度超出桥吊支腿净距
转向顶吊
有上吊系的集装箱吊架
⑨箱上货物超高长度超出桥吊支腿净距
有上吊系的集装箱吊架+钢丝绳+手动转锁(或卸扣)
4.2.2在装卸工艺方案中,对机械、工属具和人员的配备,应具体明确,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对货物的性质、形状、件重、特殊要求及操作工艺应事先明确,工属具配备要明确具体的规格;安全措施应具体且针对性强,不能以一般安全要求来替代具体的工艺方案及安全措施。
4.2.3装卸超限特种箱、重大件要配备足够的操作人员,应确保每一个吊点有一个作业人员,并明确其分工和责任。
船边装卸,和船上一样也应配备4名操作人员+1名指挥手;大型或精密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相应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
场地轮胎吊作业应配备4名操作人员加一名指挥手。
加一名监控人员。
作业
4.3.1作业前的确认
作业前由承运方或货主应书面提供以上信息内容并书面承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作业部门必须在作业前对以上信息进行确认,方可组织作业工艺方案的制定。
4.3.1.1工艺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前,工艺员应在工前会上详细布置工艺方案及安全措施,使所涉及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包括司机)详细了解货物情况、操作工艺及安全要求。
4.3.1.2作业时间的确定
疑难超限特种箱、重大件一般应安排在白天进行。
情况特殊,需在夜间进行的,应在确保能见度和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在风速达到或超过六级风,应停止吊运迎风面大的散装重大件;在风速达到或超过七级风,应停止吊运所有超限特种箱或一般重大件。
4.3.1.3指挥人员的确定
a.所有特种箱(框架箱、平板箱和开顶箱)吊运的指挥,均应由指挥岗位资质人员指挥。
b.不超限的特种箱,应由船舶指挥员负责吊运指挥,安全员监督。
c.一般超限的特种箱和一般重大件应由值班经理负责吊运指挥,安全员、工艺员监督。
d.疑难超限特种箱或重大件,应由操作主管负责吊运指挥,安全主管监督。
对装卸机械有特殊要求的(如拆吊架、采用吊钩或滑轮吊架),除了上述a-d款规定外,应在码头技术部机械主管的监控下进行吊运。
4.3.2作业前的检查
4.3.2.1在作业前,根据所吊集装箱、重大件的特性,由负责指挥的人员,指派相应人员,对各类吊具、集装箱的箱体和锁孔以及在集装箱上的重大件设备等进行检查。
4.3.2.2集装箱整箱检查
a.同外理、船方对集装箱的箱体和装载在集装箱上的货物的检查
箱体检查包括箱体各部件(指锁孔、框和梁等构件无变形),应保持其良好。
集装箱上的货物检查,包括其外观及其外包装,均应良好。
裸装货物应检查各构件有否变形、锈蚀、破损和碰擦等损害。
箱装货应检查底道木或箱板有否受损。
b.对加固情况的检查
运前,应检查超限箱上货物加固是否牢靠(包括加固用的钢丝绳、索具螺旋扣等材料的强度),所加固的方法是否有移动趋势,如图1所示。
c.整箱重心偏离情况的检查性质不清。
d.被吊特种箱重量的核查
应根据资料提供的集装箱总重,与集装箱上所示的最大额定总重、装卸机械和装卸工属具的允许起重能力相核对,如果集装箱总重超过集装箱承载能力或机械的起重能力时,不能超载吊运。
4.3.2.3分体吊运重大件和散装重大件装卸的专项检查
a.对加固情况的检查
分体卸载的货物,应检查用于固定货物的加固是否完全拆除。
特别要检查货物底部和集装箱顶面之间所连接的固定装置是否拆除。
b.对重大件的重心标记、起吊标记和货物重量进行检查
上述内容不详者,不准操作。
如货主、船方可提供上述标记的,要他们明确划定,并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以明确其责任。
c.对重大件连接状况的检查
吊运以车轮为起吊点的车辆,应检查车辆在起吊时,车轮是否会转动或转向,如有转动或转向的趋势,不准操作。
吊运以托盘承载的货物(如游艇等),应检查货物与托架是否连接牢固,应在加固后方可吊运。
d.对吊运工艺方案的检查
检查所选用的工属具能否确保吊钩垂直线对准货物的重心,能否达到货物起吊时的平衡。
检查货物在起吊时,吊索具是否有损于导线、油管和易损壳体等。
不采取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检查超长件在起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超长件是否有碰撞装卸机械支腿的可能。
超长件的两端离邻近支腿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0cm。
吊运其长度超过支腿净距的超长件应在两支腿间或后伸距的范围内,将超长件转向成对角线状,转向时也应确保超长件与机械支腿有50c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运超长件不留有安全距离不准作业。
是否系扣稳关绳,稳关绳是否系扣牢靠,系扣的部位是否会有损于货物的本体。
e.选用吊具的检查
检查所选用的工属具是否在其强度的允许范围内。
吊运重心不居中的重大件,除了采取偏载重大吊运工艺措施外,还要检查装卸机械吊架上的各个吊耳所受的作用力是否在其允许的载荷范围内。
4.3.2.4工属具的检查
对使用的钢丝绳、卸扣和吊架应按工属具检查的内容详细检查,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技术要求的,不准使用。
a.对过高排或普通集装箱吊架,应对开闭锁的功能进行检查,四个转锁头在开锁或闭锁的状态时,是否能达到全开或全闭的状态。
并应检查吊架的结构梁是否变形,连接钢丝绳和卸扣是否处于良好连接状态。
过高排的上部连接孔应无变形和裂缝,不符合要求,不准使用。
b.由货主或船方提供的专用工属具,应由其书面确认工属具使用安全的责任,在未经确认前不准盲目使用。
c.对过高排适用性的检查
过高排中间部分净高1.6m,两端部分净高1m,考虑到吊架在连接时可能出现的左右前后的倾侧,对装载在特种集装箱上货物的超限高度作如下规定:
装载在框架箱或平板箱上的货物如位于中间,其适用性分别为:
——货物为箱装货,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5m;
——货物为裸装货,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4m;
——货物为裸装精密设备或易碎品,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3m。
装载在框架箱或平板箱上的货物,其两端可能碰到过高排两端支腿的三角撑板,其适用性分别为:
——货物为箱装货,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0.9m;
——货物为裸装货,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0.8m;
——货物为裸装精密设备或易碎品,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0.7m。
4.3.2.5机械状况的检查
吊运机械应经空载和重载吊运试验,确认机具包括称重装置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特别要检查机械在水平或升降吊运时,其制动是否有效,延时是否在规定的技术指标内。
4.3.2.6通讯联络的检查
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在正式指挥前,应排除通讯的干扰,指挥者应与司机统一频道。
在指挥者发出指令后,司机应以对答的方式确认;在未听清指令的情况下,不能盲目操作。
4.3.3吊运作业
4.3.3.1吊具的连接
a.置有吊具的装卸机械,在吊具提升至足够高度后,将大车行驶至装卸的集装箱BAY位,行大车时应注意在大梁移动的范围内无船具等障碍物,然后将吊具移至所吊运的集装箱或重大件的上方,严防吊具(包括钢丝绳)碰撞或勾带所吊货物或相邻的货物。
b.在吊具送落至离特种箱或重大件最高点0.8m高度时,应暂停。
由指挥人员指挥司机调整机械和吊具的位置,在吊具的四个转锁头对准集装箱四个锁孔后(使用吊钩时为吊钩垂直线对准货物重心),指挥人员应指挥司机以1—2档缓速松放吊具,使转锁头准确地进入锁孔孔(使用钩头吊运应使钢丝绳达到勾挂位置),在进行连接时,司机应仔细听清指挥手的指挥口令,不准盲目操作。
在吊具处于晃动的情况下,不准随意松放,待停稳后方可松落连接。
c.货物起吊后稳关绳才起作用。
d.重大件的工属具的连接应正确套在起吊标记处。
4.3.3.2起吊
a.吊运超限特种集装箱、重大件应由操作熟练的正式司机担任。
b.在确认吊具连接后,缓速起吊离地0.3m时,应暂停。
检查吊具的使用是否正常。
对重大件、车辆等结构件在起吊离地后,应停顿1—2分钟,检查被吊货物在停顿的时间内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因为重大件等结构件如存在隐藏的原残,在动态和载重的情况下暴露的可能性较大),如有异常发生,应轻放着地,停止吊运,并通知船方、理货等有关方面,对被暴露的隐藏的原残予以确认。
c.在暂停确认无疑后方可继续吊运。
4.3.3.3吊运
a.吊运时,慢速起吊,严禁突然制动,因为部分偏移重心的集装箱在加速起动或急停时,会出现较大幅度的转动,重大件的吊索加大负荷,这是很危险的。
b.吊运途经的区域应无障碍物,集装箱和重大件必经的集装箱箱顶面、船舷、舱口围板以及集装箱装卸桥的横梁等处,离开的高度应不小于0.8m。
4.3.3.4摘钩
集装箱、重大件在吊运至码头或接运车辆的上方,应缓速下降,在离着落处1~1.5m处应暂停。
集装箱装集卡,应对准集卡的转锁头或导位板后,再低速降落;重大件接运车辆,应由作业人员通过牵拉稳关绳的方式,待停稳后,低速轻放在接运车辆上。
外来集卡装车,在松放装车前,应司机指定位置后再进行装车,以明确装车的责任。
摘除吊索等工属具,应在货物放平后方可进行。
摘除吊索具,一般应用人力抽拉,如人力抽拉有困难而需要用机械抽拉,要特别注意防止勾带重大件的突出部位,以免损坏甚至倾翻被吊设备。
4.3.4拖运
4.3.4.1拖运前,应检查牵引车与拖挂车连接是否牢靠,车辆各轮胎的充气是否符合标准,装载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货物的重心是否偏侧),加固是否牢靠,确认安全无疑后,方可拖运。
4.3.4.2拖运前,应把吊运所用的工属具全部拆除,在超限特种集装箱上不得捎带任何工属具及物品类工属具和船用其他物品,在对底面积小、重心高、稳性差的重大件或有特别要求的重大件拖运时,应安排专人在前面引导,并随时将行车所涉的环境情况反馈给司机。
4.3.4.3在拖运超高集装箱(在特种集装箱上所装载的货物超过集装箱顶锁孔高度时)、重大件直线行驶时,速度应不大于10km/h;在遇有转弯、上下坡以及路面不平时,速度应不大于5km/h。
在车辆转弯时,转弯半径要大。
4.3.4.4载有重大件、超限特种集装箱的拖运车辆应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在坡道上转弯或横向行驶。
在十字路口及驾驶员视线不清有障碍场合,不得盲目行车,避免突然加速或紧急刹车。
拖运过程中运输车辆应打双闪警示,必要时安排警戒车辆开路。
4.3.4.5拖运时,应注意重大件和超限特种集装箱装载在拖运车辆上的稳定性,若发现有移动或偏侧等情况,应立即停车予以纠正,在经纠偏并确认加固牢靠后,再继续拖运。
4.3.4.6积载在特种集装箱上的箱装重大件,如在拖运中发现货物在箱内发生位移,出现受载偏移的情况,应立即停车并通知货主等有关方面。
在经货主等有关方面确认,由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及由其承诺承担装卸的风险和费用后,方可按其的措施实施。
在有关方面未到前,除了采取一定的稳固措施外,不得擅自操作。
工属具选用及其使用要求
4.4.1特种集装箱工属具
4.4.1.1超高集装箱吊架(过高排)
a.载于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上的货物高度大于集装箱框架高度,其超出量不大于1.6m;载于平板集装箱上的货物高度不大于1.6m;40’整箱重量小于45吨,20’整箱重量不超过集装箱箱体负荷。
b.应确保超高集装箱吊架(过高排)与集装箱装卸桥或轮胎式龙门起重机的转锁连接牢固;同时,应确保超高集装箱吊架(过高排)的4个转锁与集装箱4个锁孔的连接牢固。
4.4.1.2手动转锁
a.适用范围
----载于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上,其货物高度大于集装箱高度1.6米。
----导槽内的变形集装箱。
----载于平板式集装箱上,其货物高度大于1.6米。
b.使用要求
----对集装箱手动转锁进行吊具的检查和正确的使用。
----手动转锁上连接的钢丝绳,其长度是以钢丝绳连接后超出箱载货物的高度1.5m为宜;其选用的规格应与手动转锁的起吊能力相匹配;其起吊力应保持垂直。
----在箱导槽内起吊变形的集装箱,应估算吊运的起吊力,应在手动转锁和钢丝绳的强度范围内。
----在手动转锁钢丝绳受力而未被吊起时,桥吊指挥员必须逐一检查各转锁的连接状况,保险装置是否按规定操作,以确保连接牢靠无疑。
----吊运平板式集装箱,仅能采用吊具直接与集装箱底锁孔孔相连接的方式,不能采用吊具与四周的环扣(此环主要供加固用)进行起吊。
4.4.1.3普通集装箱吊架
a.适用范围
使用船舶起货机吊运超长、超宽和重心偏移的集装箱。
b.使用要求
----集装箱重量应在集装箱吊架安全负荷(SWL)范围内。
----应确保吊架转锁与集装箱锁孔连接牢靠。
----普通集装箱吊架属单点起吊,重心偏移易使集装箱倾斜。
若危及安全,应要求船公司申请分体吊卸或通过调整吊系长度来平衡集装箱,并应承担工艺风险及其费用。
4.4.1.4卸扣
a.卸扣的横销插入锁孔的侧向孔,弯环朝上。
b.横销必须旋紧,确保连接牢固。
4.4.2重大件
4.4.2.1吊索(钢丝绳、化纤绳)
a.应根据重大件的重量、重心位置、起吊部位和外型特征选用相适应的吊索具。
b.吊索的长度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被吊的重大件应呈水平状态。
----吊索与吊钩垂直线的夹角一般不小于30°,特殊情况应在确保吊索有足够强度和货运质量条件下可适当加大夹角。
----在加大夹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核证吊索强度,吊索承受的负荷量应在其安全负荷的范围内,为方便选取,在附录A中列出吊索在不同夹角时的折减系数;
单根吊索的安全负荷=折减系数×单根垂直安全负荷;
遇有箱装货,吊索与箱顶面的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
核证专用吊耳的强度满足要求;
吊索和重大件壳体接触处无挤压和磨损的情况;
在吊索采用兜套形式的连接方式时,应无滑移的可能;
无其他有损于货运质量的可能。
----在重大件的重心位置不居中或吊点高度不一致时,吊索的长度可用作图法或计算法确定。
作图法见附录B“确定钢丝绳长度作图法”。
c.吊索的直径选择
应按重大件自重、吊索分支数以及吊索与吊钩垂直线的夹角选取。
吊索直径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QP
S=——————≤——
N×cosαK
S—吊索承受的拉力;Q—重大件自重;
N—吊索分支数;P—吊索的破断拉力;
K—安全系数;α—吊钩垂直线与吊钩的夹角。
钢丝绳直径在不小于25.4mm时,安全系数取5;钢丝绳直径在小于25.4mm时,安全系数取6。
4.4.2.2吊架(平衡梁)
遇有下列情况时,装卸重大件应使用相适应的吊架:
a.重大件结构单薄容易变形的;
b.起吊点间距较大,起吊高度受到限制的;
c.吊索与重大件外壳直接接触的。
除了配用相适应的吊架外,还可直接利用集装箱吊具下、重型吊钩下以及上滑轮吊架下的4个吊耳,利用吊耳的间距来达到吊架的支撑作用。
但使用上述各类吊耳时,对吊耳的强度应得到工程技术部的认可,并应使连接钢丝绳基本保持垂直。
4.4.2.3车辆吊具
车辆配备的吊具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吊运时,所使用的吊具应不致引起被吊轮式车辆的车轮转动或方向偏转;履带式车辆不致使其履带前后移动;
b.夹持车轮胎的吊具,夹持点的间距应在所夹轮胎直径的之间;兜套车轮胎的网系,应使轮胎的外缘四分之一弧长置于网络内;
c.对铰接式大型车辆的吊运,应使用不致被吊车辆的铰接处转动的吊具;
作业人员要求
4.5.1参加特种集装箱和重大件作业的工人须经专业培训,不得随意调换。
4.5.2参加特种集装箱和重大件作业的船舶指挥员除受过专业培训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工艺知识,包括掌握各类工属具的使用、检查要求和安全负荷等知识。
附录A:
吊索吊与钩垂直线夹角大于30°时的安全负荷表
安全负荷=折减系数×单根垂直(或单根兜套)安全负荷
与钩垂直线夹角
折减系数
与钩垂直线夹角
折减系数
30
46
32
48
34
50
36
52
38
54
40
56
42
58
44
60
附录B确定钢丝绳长度作图法
当重大件的重心位置不居中或吊点高度不一致时,吊索的长度可用作图法确定:
a.分别测量重心至两吊点的距离,按比例缩小,将OB、OC画在纸上;
b.过重心O作垂直平分线;
c.先确定一端钢丝绳的长度,按比例以某吊点B为圆心,以比例长度AB为半径交于垂直平分线于A;
d.在纸上连接垂直平分线交点A和另一吊点C,测出AC的长度,按比例扩大,则为另一钢丝绳的长度。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