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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丰政发[200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ﻫ第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ﻫ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ﻫ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ﻫ 第八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ﻫ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ﻫ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第四章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

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

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 ,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ﻫ 第十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ﻫ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ﻫ第十五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

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ﻫﻫ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ﻫ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

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

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

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

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强化投后项目管理。

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

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ﻫ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ﻫ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

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ﻫ 第五条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ﻫ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年度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ﻫ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ﻫ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

其中:

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ﻫ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ﻫ第十三条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ﻫ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ﻫ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

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

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ﻫ(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ﻫ 第十四条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ﻫ(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

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ﻫ(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ﻫ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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