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破产法学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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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破产法学习讲义

2020CPA经济法破产法学习讲义

考情分析

题型

15年

16年

17年

18年

19年

A

B

A

B

单选*1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案例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合计

11分

11分

11分

11分

11分

11分

11分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掌握: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关键重点)

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

③合伙企业

④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注意】法人破产清算完毕,投资人不再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清算完毕,投资人继续依法清偿债务。

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

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案:

C

解析:

企业法人的破产和民办学校的破产适用《破产法》,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根据《破产法》制定实施办法,所以选项B错误。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所以选项D错误。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1+1)(关键重点)(12、14、15、17、18、19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所有债权人均可申请);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

  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做连带保证人,而C公司是有清偿能力的

  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该情况只是暂时的

  

答案:

A

解析:

债务人以保证人尚有清偿能力、财产无法变现不能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负责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抗辩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题(2015)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

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A公司提出异议:

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

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及适用程序

申请人

原因

适用的程序

管辖法院

债务人

具有破产原因

重整/和解

破产清算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包括有物的担保的)

重整

破产清算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链接:

《公司法》

破产清算

  注意:

对特殊申请人的规定

特殊申请人

具体规定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只能申请破产清算;不能申请重整

破产企业的职工

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但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17案例考查)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二)破产申请书的内容(19案例考查)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关于债务人的异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提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对部分债权无争议,且债务人对该部分已丧失清偿能力;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

  5.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注意】如果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18案例考查)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项效力)(关键重点)

对象

效力

效力1:

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效力2: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案例题(2017)A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账务人员。

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

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

并说明理由。

  

答案:

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题中,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账务人员,使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所以此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并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本题中,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D公司清偿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的10万元债务有效。

  效力3: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键重点)(案例)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关键重点)

视为解除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的情形

①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②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③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关键重点)

  效力4:

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原因:

影响公平清偿

——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的,应恢复保全。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效力5: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一般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分配前审结:

分配;破产分配时未审结:

提存。

以下要求个别清偿的诉讼——中止

代位权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出资责任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法人人格否认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其他个别清偿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最终处理结果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

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所有债权人可以获得公平清偿)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未破产):

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效力6:

新的诉讼

新的诉讼

有关债务人的新的民事诉讼(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新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前述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单选题)(2015)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答案:

C

解析: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选项C是债权人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应当中止。

  (多选题)2013年9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下列有关甲公司的各种处理,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债权人乙公司在B市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的案件尚未审结,该案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财产后移送至A市法院继续审理

  B.经管理人同意,甲公司清偿了欠丙公司的500万元债务,该债务原提供了办公楼做抵押,办公楼市值600万

  C.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将办公楼租赁给丁公司的合同,该合同尚未到期

  D.债权人戊公司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甲公司的债务,该诉讼被A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

BD

解析:

债权人乙公司在B市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的案件尚未审结,只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由原审法院审理即可,所以选项A错误。

债务人作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是不能解除的,所以选项C错误。

债权人丙公司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所以选项B正确。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戊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个别清偿诉讼,因此A市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规定的,D项正确。

  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18案例考查)

条件

(1)对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具备破产原因: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书面同意:

被执行人或针对被执行人的任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将案件交由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基本流程】执行法院决定移送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转入破产程序

  ——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退回执行法院

程序

1.执行法院

(1)决定移送:

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合议庭同意

——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基层法院拟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程序

(2)作出移送决定后:

①送达当事人及异议: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5日内

——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有异议的,在破产审查期间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②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全部中止执行(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等商品除外,所得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的,执行法院7日内将款项移交受移送法院);

③强制措施不予解除: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予解除。

④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

程序

2.受移送法院:

(1)接收材料:

不得以移送材料不完备为由拒绝接收,材料确不完备或有错误,要求执行法院于10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破产审查期间;

(2)裁定是否受理:

收到材料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①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裁定后7日内移交被执行人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不再移交,包括:

已拍卖并送达买受人的财产;已完成交付的现金;已用于抵债并送达债权人的财产等)

程序

②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执行程序

——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材料、被执行人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不得再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注意】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单选题)甲企业在A市法院起诉B市乙企业要求清偿货款100万元,胜诉后由A市法院执行,执行中发现乙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拟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乙企业必须是法人型企业

  B.应当经过甲企业或乙企业书面同意

  C.应当移送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D.若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甲企业或乙企业可以再次要求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答案:

D

解析: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査,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选项A表述正确);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选项B表述正确);(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选项C表述正确。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选项D表述错误。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关键重点)

  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关键重点)

适用对象

利害关系主体

利害关系

机构及个人: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 

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债务人、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③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18案例考查)

个人: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债权人、债务人

①具有上表规定的情形;

②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单选题)(201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因盗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

  B.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

  C.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王某

  D.正在担任债务人财务顾问的李某

  

答案:

B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选项A);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选项C);(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选项D);(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指定清算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

(2)金融机构破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的。

个人担任管理人

个人条件:

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关键重点)(注意选择)

  (多选题)(2009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

ACD

解析:

个人担任管理人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选项B不属于。

  

  二、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

以下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②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

  

  三、管理人的报酬(关键重点)

1.确定主体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确定依据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关于担保物的问题:

(1)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2)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3.报酬性质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非本专业)工作人员的费用。

(列入破产费用)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排除人员

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5.报酬方案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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