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集团流动资产管理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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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集团流动资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渔业集团流动资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公司在财务部设立内部融资机构,负责公司资金的“结算和集中管理”、资金的“统一调配、统一按排、统一使用”和外汇的监督与核销。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强化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权、账、款”分管制度。

1、除现金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科室内保管现金,以明责任。

2、公司对各分公司实行“备用金”制度,限额5,000元,零星开支在企业支付,大额款项一律在财务部支付。

3、下属分公司应于每月25日向财务部上报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根据其计划安排资金。

4、产品销售款、结算款应于收到的当日全额交到财务部或直接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每日的现金、存款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坐支”、“记堆账”,对清查中发现的长款或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如确认是长款或短款,应分别入账或赔偿。

5、严格履行现金收支手续,认真审查原始单据,填写收款、付款凭证。

对不符合审批权限,不合理开支项目,出纳员不准办理收付业务。

要坚持做到收有据、付有凭,杜绝乱收乱支。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白条子抵库”,严禁“替个人或外单位保管现金”。

6、严禁手续不全的“白条子”入账,如生产需要携带或发放大额现金,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造成意外损失。

凡发生付款差错或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7、严禁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账外截留,严禁转让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为集团外企业或个人借款、套取现金、支付结算款项,严禁对非集团企业或个人借款,严禁为非集团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8、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公司财务部审批定点开设,不得私自开设,支票与印章要实行分管制度,即:

支票和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会科长负责保管。

9、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签发支票要搞好登记,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尽量减少空白支票的签发。

10、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币资金丢失,要追究经济责任,并按损失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1、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发生支票丢失时,要及时查找并报告开户银行,同时应采取声明作废、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等补救措施,避免扩大经济损失。

对所处的罚款或丢失支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上的声明启事费用和被他人所支付的金额等),均由当事人承担,不准列支企业任何帐户核销。

凡违反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度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库存现金的开支范围:

⑴职工工资、津贴;⑵个人劳务报酬;⑶根据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⑷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⑸企业向个人收购产品或物资价款;⑹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⑺零星支出;⑻以及按需要经批准的特殊开支;⑼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积极主动的清收公司外的产品销售款和结算款,建立切实可行的销售结算制度,做到“一手钱、一手货”,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杜绝应收账款再发生。

企业对外办理一切经济业务都应签订经济合同。

在合同中要对资金结算做出明确规定,主要经济合同应实行公证。

企业要经常清理应收账款,积极催收外欠款。

对于长期催收确认无法收回的账款,要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在有关科目列支。

但由于有关责任者的过失所造成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者负担。

集团内各企业的往来业务要每月核对,企业间所有往来业务都对应集团公司财务部一个部门。

各种物资采购和其他业务结算完毕后,必须索要合法、正规的发票并及时做账务处理。

职工借支款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差或患重病需要较大数额医疗费必须由厂长(经理)、部门经理出具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款,并坚持借支回收制度。

第十四条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企业要加强对待摊费用的管理,大宗生产物资(如台筏、网具、绠缆、器具等)都必须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明细账目,并按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摊销和盘点。

各种待摊物资,要按实物原价入账,按规定标准摊销,定期盘查清点盈亏额列当年成本,

新增的养殖台筏物资购入后,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定期摊销;对零星购入的养殖物资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后,全额列支成本。

不准利用应收、应付款或其它账户来进行待摊费用核算:

严禁只挂账,不摊销,挂支分空,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三)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四)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多年积压、淘汰、报废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当年核销,各种材料计价,应按规定执行,不准随物价上调而调价转当年盈余,并入当年利润。

第十七条存货要按制度规定管理,做到无“白条子抵库”,保管有专人、存放有专库,坚持定期盘查,做到账实相符。

发运材料或产品时,要填制随货通知单或物资调拨单,入库时应按其验量、检质入库。

保管员应如实地填制入库验收单,登记库存明细账,并报财务部门入账。

存货出库要坚持业务开票、财务结算、保管见票付货的原则。

大型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更换,应实行“旧物回收”制度。

财务、业务、采购、保管等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出现问题要逐个环节追查责任。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实行“呈报审批,统一管理”制度。

各种养殖物资应本着“先公司内调剂使用为主,后外埠采购”的原则,坚持物资采购“呈报审批”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制度。

程序是各养殖单位将经营所需的物资计划(名称、种类、数量、金额、使用时间)报送财务部,由生产管理部会同项目管理部共同询价,选择厂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统一组织采购。

养殖业的采购物资包括浮力、吊绳、网袋、抉缆、暂养盘、暂养笼、养成笼、附着基、无结网、煤炭、烧瓶、饵料、药品等。

育苗业当年所育苗种不能满足供应各养殖单位需要时,由生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统一外购。

采购时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严禁趁采购之机为个人敛收私财。

第十九条要加强养殖台筏、网箱的管理,做到从严从细,杜绝海上养殖物资大量流失现象,做到台筏管理整齐、牢固、不跑吊、不沉筏、不推筏等。

养殖业的苗种费要按规定摊销,育苗业当年自留用于增殖和养殖的、未销售的苗种,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超过定价按定价结转,差额列当年成本。

库存产品要做到合理存储,积极地寻求市场、开发市场,争取早日销售,加快资金周转。

当年未实现销售的库存产品、发出商品、代销产品、在产品年终一律不准计入当年销售,由公司确定成本价格,超过成本价格按成本价格结转,差额列当年成本,低于规定成本价格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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