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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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滨海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机制和救助体系,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滨海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当使用农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等相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环境安全和使用安全事件。

    4、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危害特别严重,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农业部认定的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农业部认定的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⑴影响范围涉及市(洲)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市(洲)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⑴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农业发展局应急工作组成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农发局应急指挥部”)。

农发局应急指挥部是全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管委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职责:

⑴发布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⑵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⑶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⑷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区农发局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立即启动。

    3、区农发局应急工作专家组

   区农发局负责建立和管理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的职责是:

为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4、街道(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各街道(镇)与所在的农业服务片区站组成所在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系,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农发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区农发局相关科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

同时,随时搜集、汇总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预警

   区农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三)报告制度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⑴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⑵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⑶农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⑷消费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程序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允许越级上报。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3、报告时限要求

   ⑴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⑵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⑶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⑷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初次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5、阶段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总结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⑴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

   ⑵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⑶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级、区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2、指挥协调

   区农发局应急工作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3、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事发单位和事发街道(镇)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⑴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发地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⑵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时,由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进入常态管理。

    6、后期处置

   ⑴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区农发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和解决。

   ⑵有关责任追究,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农业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⑶区农发局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区农发局应急工作组与街道(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人员保障

区、街道(镇)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3、资金保障

  区、街道(镇)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应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用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技术保障

   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宣传培训

   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

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对事故的处置能力。

 

   七、附则

   1、区农发局应急工作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农业站,联系电话:

 2、区农发局应急工作组,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区农发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区农发局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工作组

组 长:

牛丽娜 农发局局长

副组长:

李荣清农发局副局长

       董胜一 农发局副局长

成 员:

张爽  农业中心副主任

卢立岩农业中心副主任

邢军   农业站站长

胡晓明农业站副站长

李志菊农业站农艺师

刘凤英农业站农艺师

杨宝丽农业站副高级农艺师

王力诚娘娘宫农业中心主任

岳晓明杏山街道农业站站长

刘长久天桥街道农业站站长

孙佳蕊王家街道农业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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