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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综述

1.1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它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订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壁垒。

对于绿色堡垒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和措施。

由于这些措施,限制了有关产品的自由贸易,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绿色贸易壁垒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它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有其合理一面;另一方面,有些发达国家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其实是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从而构筑新的技术贸易壁垒,也就是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

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性质,国际上众说纷纭。

发展中国家大多对其持抵制和反对态度。

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问题,我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对其性质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我觉得以理智和客观的眼光来看,从进口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动机分析,绿色贸易壁垒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

如果说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抬高本国环保标准实际上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那么这种绿色贸易壁垒无疑就是不正当的。

而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是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生态平衡的动机。

家喻户晓的“疯牛病”曾经使得整个欧洲陷入“谈牛色变”的恐慌之中。

几乎所有于英国牛肉及牛副产品有关的产品,都在世界各国遭到禁止出口的严格限制的命运。

面对英国牛肉所设置的绿色壁垒,此时已不再需要任何其他理由和借口。

它们只有一个显而易见却又千真万确的依据:

为了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同样,对于继疯牛病爆发之后出现的“禽流感”和“口蹄疫”事件所构建的绿色壁垒,显然谁也不会认为是多余的,也不会认为绿色壁垒是专门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工具。

可以说,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我们要想在激烈的国际贸易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苦练内功”,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适应它。

正是由于发达国家动辄设置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排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掩盖、模糊了绿色贸易固有的、合理的另一面,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误解情有可原。

因此,我认为应辩证的看待绿色贸易壁垒,对绿色壁垒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抵制和反对并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而且,在入世以后,我们也要学会善于利用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

1.2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背景

  绿色壁垒起因于全球日益严重的生态灾难。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个角落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

在日渐频繁、广泛的国际交往中,严重的环境污染超越了国与国之间的地理界限。

对全人类的生存前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全球性发展潮流。

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地球环境成为人类首要问题之一。

于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的需要,就出现了绿色壁垒。

可以说在初期,绿色壁垒的形成主要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安全的要求;同时,消费者环境意识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绿色壁垒的发展。

绿色贸易壁垒真正走向前台并扮演重要角色,是以1995年WTO专门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为标志的,到1999年11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从而使环境这道绝对的贸易壁垒车成为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环境和贸易这两个原本在世界贸易史上不相干的问题被一条绿色的纽带联系在一起,绿色贸易壁垒随之盛行。

  我认为绿色壁垒产生和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后,作为主要贸易壁垒形式的关税逐步降低,同时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逐步拆除。

因而,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

于是以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便应运而生。

1.3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从产生形成来看有4个明显的特点:

  

(1)合理性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全球广泛的共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150多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要求进行绿色贸易显然是合理的。

  

(2)合法性绿色壁垒本身就是某些国家国内法的一部分,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它符合国际多边贸易条约的规定。

国际贸易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贸易双方都要认真地履行有关法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有:

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

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是GATT和WTO两个文件。

GATT第20条,授予了各国“环保例外权”;WTO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前言中也规定了“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采取的严格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是无可非议的。

  (3)民众性世界上任何一项法律措施,要是得不到民众的广泛支持是不可能长久的。

近代的工业文明带来的环境恶化大家感同身受,也深受其害,各国民众都十分支持本国政府采取的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因此,有其广泛的民众基础。

  (4)半透明性用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事先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可言,是透明的。

而绿色壁垒基于健康、环保的考虑,对食品等安全卫生不断地提出新标准,对商品生产加工等不断地推出新规定。

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虽然会公布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但这些规定、标准的增加和改变却具有许多不确定性。

它既能以正常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又可随时借用有关行政法规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使出口企业在短期内很难适应,并常因违反规定标准而遭到禁销或退货。

1.4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

  

(1)绿色关税制度。

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

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

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

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

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4)绿色包装制度。

发达国家制定了较高且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制度,是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但某些过于严格的绿色包装措施,则可能事实上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引发贸易争端。

  (5)绿色补贴制度。

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采用比较宽松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家的产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环境成本,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就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其实质是政府在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所以进口国基于保护环境和本国的利益而有权征收反补贴税。

  (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全面的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药品和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检疫制度,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近乎苛刻的检疫标准和措施,形成了实质上的贸易保护。

此外,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还有绿色市场准入、“推行国内PPM标准及其他标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绿色消费)、强制性绿色标志、强制要求ISO14000认证、繁琐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制度,以及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购、押金制度等等。

第二章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影响

2.1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

发达国家针对本国环境问题制定的环保法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设置了重重障碍。

发达国家认为,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各国不仅有责任保证主权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至于损害本国环境,而且有责任保护不至于损害他国的环境和属于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进而任何国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禁止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减少或消除破坏环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了一般严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而且其标准不仅针对最终产品,还要涉及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包装、使用及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诸多方面。

实质上导致了一国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出现“越境管辖”的情形。

随着国际多边环保合作和国际环保机制的不断发展。

所有这些为一国单边主义环境保护机制的推行提供了广泛的法律空间,加剧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国际组织、订立国际公约、协定及规则、推动共同行动计划、发表宣言等形式形成的多国合作解决机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例如:

《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使原使用氟利昂的制冷设备、冰箱、各类化妆品等逐步退出市场;为响应国际社会防止全球气候异常恶化倡议,美国、德国近年已停止了对热带木材的进口。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倡导下逐步兴起的环境标志运动,促成了国际上一股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浪潮,形成了一个涉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各个环节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迫使企业不得不努力去通过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环境标志,以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WTO建立了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轮谈判,WTO成员的关税被大幅度削减,传统的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手段也受到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越来越采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

其中,以环保标准为内容的绿色壁垒更是渐受瞩目。

本文分析其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的跨国性、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国家利益的不同,绿色壁垒对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产生了极大影响:

 

(1)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相冲突,导致环境贸易争端此起彼伏。

  WTO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内容,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可申诉的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等三类,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但是,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业为由,按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

由于WTO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

美国就曾以环境补贴为由对巴西的人造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牛肉提出了反补贴申诉。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既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欧共体曾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美国认为欧共体决定没有科学依据,将争端诉诸WTO,结果欧共体败诉。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

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

英国食品标准机构就以发现酱油中有致癌物质为由,禁止进口来自中国、泰国等地的酱油。

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过程加重了进口负担,削减了竞争力。

  

GATT1994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都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养护可用尽的天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

这条例外突出强调了“环保例外权”,但在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上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则,而且用语含混其词,是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的总根源。

从1982年加拿大诉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案,到1990年美国诉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从1993年欧盟诉美国保护限制金枪鱼中间国家进口案,到1996年WTO成立第一案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环保案件不胜枚举。

被诉方都以GATT第20条例外作为其实施绿色壁垒的抗辩理由。

  绿色壁垒从根本上违反了WTO基本原则。

一是高标准的环境标准、环境成本内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WTO自由贸易的目标失去了根基;二是复杂苛刻的环保要求,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三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历史上破坏环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四是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

另外,由于国际上缺乏有效机制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就采用国内的一整套环境法规监管国际贸易,单边措施产生的“溢出效应”也对WTO的多边体制提出了挑战。

(2)绿色壁垒使WTO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则面临挑战。

  

WTO“同类产品”的概念面临修正。

同类产品是指其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过程流通的,具有相同成分和使用用途的物品。

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要求各成员方不允许对其它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行歧视,因此,“同类产品”构成了WTO法的基石。

但是,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同类产品的概念受到了挑战。

比如,转基因产品在完成自己生命周期前不能自行复制和繁衍,与一般的产品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而两者在用途与成分是一致的,又是同类产品。

对转基因食品的贸易问题,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

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的欧洲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要贴上生态标签,由消费者进行购买决定。

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现在没有明确答案,这种做法构成了对美国等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食品的一种歧视。

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大战,反映出传统的产品定义与飞跃发展的技术变革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出现。

  

与同类产品紧密相联的生产过程和方法问题(ProcessandProductionMethod,简称PPM)成为关注的热点。

在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的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

美国的贸易限制涉及了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

墨西哥认为不能用产品生产方法(PPM)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美国禁止进口的规定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

美国认为根据GATT20条,为了环保要求可以越过GATT规则。

WTO专家小组研究了第20条环保例外的起草历史,认为其只能应用于采取行动的成员方管辖范围之内,不允许当事一方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所以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给予墨西哥金枪鱼不低于美国金枪鱼产品的待遇。

WTO否定了根据生产方法进行贸易限制的做法,但PPM问题仍然是贸易与环保经常引起冲突的领域。

(3)多边环境协定规定了贸易限制条款,对WTO多边贸易协定构成了法律冲击。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00个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EnvironmentalAgreement,简称MEAs),其中20个协定包含可能影响贸易的规定。

他们或直接包含贸易条款,或要求缔约国为保护环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这些包含贸易条款的多边环境协定,对专门处理贸易问题的WTO协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两者实施制裁的根据不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

由于环境的破坏同生产的过程紧密相连,所以多边环境协定允许成员国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破坏环境的国家产品进行限制,这里生产程序和方法(PPM)成为制裁的主要根据。

而如上金枪鱼争端中所述,WTO规则不允许以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为由进行贸易限制,只有当产品本事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时,才允许进行贸易限制。

两者在法律根据上存在着冲突。

  

在处理有关环境的贸易问题时,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在适用上产生了冲突。

如1987年《关于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从1993年起,缔约国不得出口氟氯化碳物质到非缔约国,也不得进口非缔约国生产的含有氟氯化碳物质的商品,如汽车空调、电冰箱、发胶等。

从1995年起,禁止进口范围扩大到生产中使用氟氯化碳的产品,如泡沫塑料、电子配件等。

根据这个条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A可以对生产过程破坏环境的B国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如果B

国是一个WTO成员方而非多边环境协定成员方,问题就会产生。

根据WTO的规定,A国的做法不合法,B国会援引WTO协定解决争端。

而A国可以通过《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抗辩,这时应该优先适用哪个协定,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些国际公约使发达国家以环保为由,单边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合法化。

例如,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宣言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单边强制行动处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在多边规则缺乏的情况下,单边行动可能会填补这一真空。

而WTO主张多边解决争端,严格禁止成员方未经WTO授权,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冲突。

而且,发达国家有能力采取单边行动,迫使其他经济体遵守其国内法律,更加重了发展中国家对WTO多边贸易规则有效性的疑虑。

例如美国经常援引其国内的301条款,以实施贸易制裁相威胁,迫使贸易对象接受美国要求或改变政策,这种做法的成功率极高。

如果美欧等经济强国基于国内的环保标准采取单边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政策,多边贸易规则能否有效的解决经济强权,也是对WTO的巨大挑战。

  总之,在强调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今天,WTO的多边贸易规则正面临绿色壁垒的严峻挑战。

按不同方法生产的同类产品能否再享受同等待遇?

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应该按照什么标准使环境成本内在化?

跨国公司采用东道国的环境标准是否符合国民待遇?

如何体现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方面的差别和特殊待遇?

如何处理同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

如何解决发达国家的单边主义倾向?

这些都是WTO今后发展必须面对的难题。

2.2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1)影响我国的出口市场。

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东南亚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与他们的贸易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85%以上。

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

由于我国长期忽视环保产业的发展,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

如果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就会因达不到它们的“绿色标准”而经常被排挤在国际市场之外,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例如,欧盟从1996年下半年起全面禁止使用偶氮染料,迫使我国104种纺织品和服装退出欧盟市场。

按着日本、法国、捷克、荷兰等国也要求进口的纺织和服装不使用偶氮染料,使我国纺织品国际市场大大缩小。

又如我国的机电产品收音机、电视、灯具等出口居世界第一,并主要销往欧、美、日等,自1996年欧盟对工业产品进入市场进行CE认证后,澳、美加、德等国也对电子、机械和电器产品等实行认证制度,因而使我国许多电器产品没有认证而无法进入这些国家市场。

《光明日报》2004年3月22日报道: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部虾业联盟向美国商业部正式提出了对巴西、中国等6国虾进口的反倾销调查请求;2004年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确定:

进口虾类确实伤害了本国工业。

一场贸易壁垒攻防战又燃起硝烟。

  

(2)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绿色关税和反补贴税,将使我国出口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

此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定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使用乃至报废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测。

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环境管理体系。

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今后我国出口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

产品的外观装演、出口检验和广告等也将作大幅度的调整。

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将大幅增加,使产品的出口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也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

随着绿色贸易壁垒的扩大与强化,我国工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增大,1997年至1999年上半年,我国出口贸易停滞不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受绿色贸易壁垒的阻碍。

在工业制成品出口中,机电产品出口1995年达到438.6亿美元,比10年前增长25倍,在工业产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达29.5%,成为我国第一大类的支柱性商品。

但是,当前面临的困难之一就是发达国际制定的高环境标准使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增加了很大难度,使机电产品出口增长速度势必减缓,极大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为了增强我国超越国际绿色壁垒的能力,使生产的产品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不得不增加提高产品的生态含量的费用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相关费用,使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

例如,欧盟委员会作出决议要求1999年6月10日以后,从中国离境的所有产品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其费用将增加10%至30%;而采用替代材料纸板、塑料等成本也会成倍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一些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了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下降,降低了我国出口经营的经济效益,制约着我国国际经贸的发展。

  (3)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引发贸易摩擦。

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由此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像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一类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他们的环保水平和环境标准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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