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的策略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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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的策略探析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的策略探析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的战略性产业,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核心力量。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孵化器和科技发展与创新的拉动力量,国防科技工业所属单位在长期的军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在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领域获得了众多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业秘密等。

国防科技工业的知识产权具有3个显著的特点:

(1)其产生基本上来源于国家投资;

(2)大多是具有高科技特征(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3)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属于技术秘密,存在涉密问题。

近年来,为了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提升军工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水平,增强武器装备、战略产品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技术产品民用化、市场化的能力,原国防科工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的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使得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有了很大的进展。

据统计,在2005、2006两年的时间里,中国10大军工集团公司和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的专利申请总量达8969件,其中发明专利5257件(占58.6%),发明专利中涉密的国防专利为2374件(占45.2%),专利申请及有效专利数量稳步增长;两年间注册商标1177件,比2004年底前增加了49%;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增长迅速,2005、2006两年共登记1539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度及市场开拓度较低,不少能用于民用生产的知识产权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处于闲置状态,能够用于市场交易的商业化成果及高效、成熟、稳定的合作模式尚未形成。

为了实施军用、民用相结合的综合发展战略,促进新兴科技产业的成长和地方经济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探求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有效转化和高效应用的良策。

一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

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总体上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利用仍处于起始阶段。

从军工行业整体来看,军工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军工产业与地方经济结合不够紧密,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还比较低;从知识产权的应用来看,其利用率偏低,尚未有效实现转化与应用。

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军工企业产品结构不够合理,知识产权很难充分应用

军工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从事军品生产,其次才是民品生产。

由于军工企业的身份定位及面临的较大的国防市场需求,在自己的固有领域里乐此不疲地耕耘是广大军工企业的不二选择。

虽然军工企业具有良好的研发技术和企业信誉,但目前民品生产所占市场份额普遍偏低,多数不足10%。

加上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很多存在技术涉密问题,因此很难充分应用到民品生产中,导致其转化与实施效果差。

2、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实施难度较大

以国防专利的实施为例。

国防专利的实施情况可分为两个方面:

“项目计划目的内实施”和“项目计划目的外实施”。

项目计划目的内的国防专利是指按照国防和装备建设需要而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所产生的技术成果获得国防专利权后的实施,因为其立项目的很明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是急需的,因而势在必行,成功率很高。

据不完全统计,项目计划目的内的国防专利实施率在80%-90%。

而项目计划目的外的国防专利的实施,因为需要征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层层审批列入有关计划,因此加大了工作难度,故其实施率比较低,仅为15%-20%。

据对国防科技工业大省陕西省10个拥有国防专利单位的88项国防专利(或申请)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各种方式得以实施的国防专利共有32项,平均实施率为36%,而面向地方经济进行的国防专利实施,其转化率更低,估计不超过5%。

3、尚未形成能够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商业化成果

从总体来看,军工企事业单位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认识尚不明晰,市场开拓力度还不够。

有些单位仅是为了单纯提高知识产权的持有量,而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未作进一步的思考,致使很多知识产权难以形成能够用于市场交易的商业化成果。

有些业已进行商业化开发的军转民成果,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评估分析,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其自身的真正价值无法实现;有的成果不能或没有充分发挥军工的技术优势,缺失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导致军转民成果雷同于其他民用部门的大众化产品,不仅缺乏市场竞争优势,而且造成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

4、没有形成一套稳定有效的军地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模式

在转化和利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不同地域、不同性质的军工企业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合作与发展模式。

有的属于“政府推动型”,即由国防科工委联合地方政府,通过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和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营造有利于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环境;有的属于“项目集成型”,即通过与地方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联合,加速知识产权的转化,支持重大军民两用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军工经济的发展,同时带动地方产业结构升级;有的则属于“中介拉伸型”,即依托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网来促进项目对接,共同搭建成果交易平台,集中开展项目对接。

由于宏观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目前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尚未形成一套广为认可的具体而成熟的合作与发展模式。

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

和应用滞后的原因分析

1、国防科技领域行业壁垒现象严重,极大地制约了知识产权的转化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军队战斗力等重要问题,因此国防科技工业有着很高的技术要求。

但与此同时,这些高精尖技术往往具有极强的保密性、排他性,因而便出现了严重的行业垄断和行业保护主义,从而导致了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过程中技术流向物理性受阻。

从国防科技领域中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同样存在着技术交流中的壁垒问题。

因为尽管国防专利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其持有及使用收益等权利均由项目承担

企事业单位掌控,加上很多国防技术存在涉密问题,这就使得企事业单位之间在技术上相互保密,缺乏交流,直接构成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业内障碍。

2、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片面意识及内部管理机制,直接影响了与地方的结合

长期以来,军工企事业单位习惯了“计划国家下,产品国家收,资金国家拨,材料国家配”的生产经营方式。

重军品科研轻民品科研,重成果研制轻推广应用,仍是目前军工科研院所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不少人认为从事军品科研是指令性计划,资金、原材料有保证,没有风险,所出成果是评职称、晋级等的重要依据,而从事民品科研是市场调节、自负盈亏,风险大,出了成果与个人的利益关联不大。

推广应用是上级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事,加之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仍处于单一的军品科研体制,在科研力量的使用、内部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军轻民、重成果轻推广等问题,因而对技术和产品开发不太注重其军民兼容性,极大地影响了民品的开发和军工知识产权向民用的转化。

3、民用企业对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弱,限制了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应用除了北京、上海外,更多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及东北地区。

受地域及经济状况的影响,这些军工单位及其所在地区的民用企业开放意识市场观念和价值取向相对不足,使得不少很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因在当地得不到应用而“外流”。

而在流向地区,虽经济状况优越,但许多企业,主要是一些乡镇企业,技术起步低,劳动者素质不高,缺乏对高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能按要求运用转化给它的技术,生产不出优质甚至是合格产品,导致高技术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无法很好地得到转化和应用。

4、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军事专用性强,军民通用性弱

所谓专用性,是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的行为。

国防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军事专用性强”这一特征,其势必使得该类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的转化过程中通用性变弱。

5,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缺乏公平公正的交换机制

在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中,技术市场对知识产权定价没有可操作的依据衡量。

知识产品的价值得不到合理体现,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得不到公正承认,客观上影响了科技人员从事知识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不少研究单位对好的知识产权采取自主开发、自行销售的办法,暂时不能开发生产的成果就储备起来,也不寻求向外转让及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工知识产权向地方的转化。

三 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知识

产权转化和应用的对策

1、建立政府、国防科技企业和民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联动机制

为了有效地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成果的应用,必须设计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的制度系统,建立政府、国防科技企业和民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联动机制。

在该系统中,政府将发挥主导作用,将在提供政策法律支持、资金支持,建立军地合作平台方面承担重要责任。

如国家应对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工作包括技术应用开发、中试和批生产等各环节给予一定的直接投入和相应的融资政策支持;应设立风险基金,以求做到开发与转化的风险由国家、开发者和转化者共担,收益共享;应设立国防高新科技虚拟园区和网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国防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等等。

2、强化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统筹管理的意识,理顺管理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与实施离不开军民融合的有效管理机制。

由于目前我国军民结合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及部门间难以协调的现象,国家应努力强化国防科技工业的军民结合归口管理职能,由该机构负责制订军民结合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的重点方向和重大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规划和科技专项中军民结合工作,制定跨部门协调政策等重大事宜。

在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家已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辖管国防科技工业局,适应了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调整的目标,即“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这对于强化国防科技工业统筹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3、激活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激励及补偿机制

这里的激励及补偿机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及补偿机制,二是对多元投资主体的激励及补偿机制。

由于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所以激活知识产权激励及补偿制度能使国防科技创新人员享有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这必然促进国防科技人员在创造知识产品的同时,加快对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化。

我国现有的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存在着主体单一即国家投资并所有这一问题,这就使得军工科研单位、民用企业等主体缺乏创新的动力。

激活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多元投资主体激励和补偿制度,能使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实施主体从单一的国家垄断向军民结合、科研单位与个人结合转变,从而使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创新资源根植于整个社会。

4、采取各项措施,实施军地知识产权战略性合作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实行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思路,这就需要通过军地战略性合作来实现。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如国家设立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与发展专项计划,加大对军民两用知识产权研究、中试及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在国民经济的重大产业政策和振兴区域经济的重大项目中,国家优先考虑发挥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装备制造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优势,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相关规划。

创办或依托地方的“科技园”、“工业园”或“产业园”等高新园区,使之成为吸纳和扩散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及工业性项目的重要基地,从而不断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利用国防科技工业的信息技术优势,加强信息技术基础建设和信息技术的研发工作,帮助民用部门进行信息化升级改造,努力促进地方的信息化水平。

5、有效利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制度及信息平台,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来源于国家投资,具有高科技特征且大多存在涉密问题。

国家颁布的《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的管理、使用有专门的规定。

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国防专利条例》的精神,充分利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解密制度、国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制度、专利的宣告无效制度等制度,挖掘可以正常使用的知识产权,通过正常渠道合理、有效地使用曾经被禁止使用的知识产权,以服务于民用经济。

同时,应密切关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网,检索、分析、交流、共享最新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信息;应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潜应用”价值的理论及实践研究,使那些具有“潜应用”价值的成果与国民经济接轨,彻底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经济之间存在的市场关联度低、重复投入大、大量成果积压而有效供应不足的矛盾,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战场中的更多、更广泛的转化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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