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工作方案与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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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工作方案与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汇编

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工作方案与2018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汇编

 

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5%以上;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牲畜规范佩戴免疫标识,猪、牛、羊耳标配戴率100%;免疫记录、免疫档案与标识相符,使用免疫疫苗合理,免疫操作规范,免疫进度和监测周报按时上报,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

根据农业部有关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种毒通知要求,自XX年1月1日起,原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调整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Re-8株),原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灭活疫苗(Re-6株)调整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8株)。

鉴于新的种毒疫苗在3月底前才能通过农业部批准签发,之前疫苗仍可使用。

防疫员要结合实际,统筹做好禽流感的免疫工作。

1、对新补栏种鸡、蛋鸡以及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种(蛋)鸡全部使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6株+Re-7株+Re-8株)三价苗免疫,对首次免疫的种(蛋)鸡在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对商品代肉鸡在7~14日龄时,推荐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6株+Re-7株+Re-8株)三价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对种(蛋)鸭、种(蛋)鹅,用H5N1亚型(Re-6株+Re-8株)禽流感二价灭活苗免疫,对新生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对商品肉鸭(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Re-6株+Re-8株)禽流感二价灭活苗进行免疫,肉鸭免疫一次即可,肉鹅须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对所有散养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鸡用H5N1亚型(Re-6株+Re-7株+Re-8株)三价苗免疫,其它禽参照相关种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家禽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免疫抗体效价(HI)试验≥24判定为合格;

(3)免疫禽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5%以上。

(二)牲畜口蹄疫

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或直接使用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1、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类苗、合成肽疫苗,对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猪进行免疫,新生仔猪一般在28-35日龄时首次免疫,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对新生羔羊、犊牛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羊、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羔羊在28~35日龄、新生犊牛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对所有散养猪、牛、羊用相应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4、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畜群平均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28天后,其它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猪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所有应免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5%判定合格。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商品猪、种母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种公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苗进行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断奶前后使用弱毒苗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使用弱毒苗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使用灭活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1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1次。

4、散养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活疫苗免疫28天后,用猪蓝耳病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5%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

对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猪使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仔猪在25~35日龄时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1次。

2、所有散养猪进行1次集中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后21天,用猪瘟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5%判定为合格。

(五)小反刍兽疫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1、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上和本年度未免疫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2、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羊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羊免疫后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5%判定为合格。

(六)新城疫

对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1、种鸡、商品蛋鸡:

根据其饲养周期开展相应免疫工作,其中:

1日龄时用弱毒疫苗进行初免,7~14日龄用弱毒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弱毒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灭活苗免疫一次。

开产后根据抗体情况进行免疫。

2、肉鸡:

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疫苗或灭活苗初免,2周后再用弱毒疫苗强化免疫1次。

3、所有散养鸡集中免疫1次。

4、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鸡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鸡只免疫21天后,用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免疫抗体,血凝抑制价≥25判定为合格;

(3)应免鸡群平均抗体合格率≥85%判定为合格。

三、时间安排

此次春防行动从3月3日开始,4月20日前结束。

防疫员在开展春防工作时,要兼顾不同病种不同畜种合理安排免疫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

部署准备阶段。

3月3日-3月10日。

街道兽医站科学制定春季防疫行动方案,同时做好免疫物资储备与发放、技术培训、规模畜禽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的制定或修订和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

3月11日-4月20日。

各包片防疫员结合实际,开展免疫工作。

对自身具备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要帮助指导其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程序免疫;对散养户,要集中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

3、第三阶段:

自查补免阶段。

4月20日-4月25日前。

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县动物疫控中心将在4月30前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不到位或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

春防实施阶段,各包片防疫员将每周进展情况报街道兽医站,3月14日为首次报送第一周进展情况,以后每周一下午3:

00前上报一周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春防行动的组织领导。

街道继续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由村干部带队,包片防疫员具体负责操作,逐村逐户进行防疫,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不留死角”。

兽医站工作人员要深入防疫基层一线,指导和帮助各村和防疫员做好防疫工作,确保“三到位,三落实”,即春季集中防疫行动时间和工作要求通知到位,免疫程序及免疫措施指导到位,免疫抗体监测服务到位;监督指导养殖场动物防疫负责人和防疫工作人员,落实免疫设备及技术措施,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度。

监督小规模及散养畜禽按照“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做好集中免疫工作,即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免疫操作、统一标识档案、统一报告制度、统一免疫进程。

(二)是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确保免疫效果达到要求。

兽医站要严格报照县疾控中心监测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并及时送样分析和评估免疫实际效果。

对于散养户要根据其免疫进度,安排抽样监测。

对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立即组织加强免疫;对于自行防疫的规模场,要查看其免疫记录,在合适的时间进行监测,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应督促其立即进行加强免疫。

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

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按程序上报,不得延误,并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迅速开展疫源追溯,在采样送检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三)是做好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监管与规范使用。

做好相关疫苗的供应、储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疫苗管理专帐,明确专人管理。

做好耳标发放登记工作。

(四)是开展村级防疫员培训,确保免疫操作到位。

兽医站要加强对村级防疫员和自行免疫养殖场(户)防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免疫工作。

兽医站必须建立每一个养殖场(户)畜禽免疫档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

养殖场(户)必须有免疫记录,并填写规范。

(五)是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完成春防任务。

兽医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督查方案,对春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2018年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通过全面整治工业企业污染、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水库水质污染、河道采砂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切实保护好、流域水环境。

二、整治目标

将、沿线所有污染源全部纳入监管和整治范围,严厉打击各类向河内及其支流非法排污的行为。

通过实施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全县水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达到《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说明及管理规定》饮用水源二类标准以上,断面水各项指标达到三类水质标准。

三、工作任务

(一)工业企业污染整治。

一是全面排查,重点整治。

对流域沿线涉水企业进行排查,并列出涉水企业的名单,建立沿河、沿溪涉水企业监管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重点整治医药化工、造纸、国控污染源、涉重金属等企业,特别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检查管理。

二是跟踪查处小无企业。

对全县竹凉席生产等小型无证无照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县竹凉席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整治。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全县未批先建且选址不当、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取缔。

四是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企业限期治理;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私设排污口、私设暗管等违法排污行为,直排、偷排工业废水的企业,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关闭。

(责任单位:

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委)

(二)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整治。

一是严格紧抓落实。

制定《县XX年畜禽养殖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人,督促养殖企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畜禽废物进行有效处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原则,乡、镇(场)是第一责任单位,乡、镇(场)长为第一责任人。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牵头,联合环保、财政等部门开展全县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整治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是建立奖补机制。

为调动养殖户自觉治污的积极性,对于按照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治理的养殖企业,县政府将按下列标准落实以奖代补政策:

(1)禁养区内自行关闭、拆除栏舍的养殖企业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2)在限养区和可养区内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沼汽池的养殖企业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责任单位:

畜牧水产局、环保局)

(三)水库水质污染整治。

对水库承包养殖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小

(二)型以上水库全面禁止肥水养殖,实行人放天养。

按照《县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XX〕5号)要求,对定江流域饮用水源水库养殖行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整治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的行为,确保饮用水源水库全面实行人放天养;拆除或关闭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

检查非水源水库库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清运等情况,打击水库禁养区的养殖行为,整治限养区违规养殖,规范可养区养殖方式。

(责任单位:

水务局、畜牧水产局)

(四)河道采砂污染整治。

全面贯彻、落实《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河道采砂、水政监察等工作。

确保、流域水质。

推行河砂采掘定量化政策,由水利部门核发采掘指标。

实行河砂采掘“黑名单”制度,将有超采、过采和损毁河床行为的采掘采砂船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采掘执照。

开展河道巡查,规范河道秩序,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

水务局)

(五)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

重点做好“一提升、二整治”。

一是提升农村垃圾处理工程。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标准,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完善重点流域沿线乡镇集镇和村庄的生活垃圾暂存、中转设施,落实垃圾清运和集中处理、处置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清理;二是开展“村居庭院大整治”活动。

重点整治集镇街道乱摆乱停、占道经营、农村房前屋后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洒、车辆乱停乱放、墙面乱涂乱贴等现象。

三是开展“河塘水库大整治”活动。

全面清理打捞河道水库池塘的各类垃圾、废弃漂浮物,包括生活、工业、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以及漂浮的水葫芦杂草、枯枝烂叶等,确保河道两岸无裸露垃圾。

(责任单位:

农工部)

(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进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XX年新建管道如期完成建设、尽早投入使用;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督促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站的监管,落实乡镇负责人,不定期对乡镇污水处理站进行抽查,确保各乡镇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

城管局、环保局、各乡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至4月)。

县环保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水质现状开展调查,掌握污染企业名单,查清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向,制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成立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12月上旬)。

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滞后的工作加紧推进,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下旬)。

开展验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有关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成立县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

综合整治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组职责:

统筹研究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畜禽养殖治理、水库水质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协调各地各单位落实实施方案。

2.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政府网站要及时公布、水域水质、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各部门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和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3.严格督查,强化责任。

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导制度,持续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专项整治期间,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对整治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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