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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4.3.1目的

保证适时适量提供,并满足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人工补充水量。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有两类,一是水源工程,其作用是将适宜的水(量)从灌溉水源中取引出来,该项工程有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蓄、引、提相结合的工程等。

二是输配水工程和田间工程,输配水工程的作用是将适宜的水(量)逐级输送并分配到田间,这类工程包括渠道或管道系统,以及系统上的建(构)筑物等,田间工程包括排灌沟渠、畦、格田工程以及土地平整工程等。

4.3.2设计标准

4.3.2.1堤防工程的级别及设计标准

a)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

1)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于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附录B表B1的规定。

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

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应同时报有批准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海堤的乡村防护区,当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

农作物高产或水产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

4)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

5)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b)安全加高值及稳定安全系数

1)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浪要求按附录B表B2的规定确定。

l级堤防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经过论证可适当加大,但不得大于1.5m。

2)无粘性土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应以土的临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安全系数宜取1.5~2。

无试验资料时,无粘性土的允许坡降可按附录B表B3选取,有滤层时可适当提高。

特别重要的堤段,其允许坡降应根据试验的临界坡降确定。

3)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录B表B4的规定。

4)滨海软弱堤基上的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难以达到规定数值时,经过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

5)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录B表B5的规定。

6)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录B表B6的规定。

4.3.2.2灌溉标准

a)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南方小型水稻灌区的灌溉工程也可按抗旱天数进行设计。

b)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

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照附录B表B7确定。

4.3.2.3排水标准

a)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一般可采用5-10年,或参照经国家或相关权威部门批准过的地区性提法。

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经济条件目前尚差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b)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

旱作区一般可采用l-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l-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l-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一般可采用7-15d

C)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

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附录B表B8选取。

d)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选用经过论证的方法计算。

e)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

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物耐渍深度可取0.3-0.6m,耐渍时间3-4d。

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8mm/d(粘性土取较小值,沙性土取较大值)。

f)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

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

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标准。

g)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0石-0.sin。

h)设计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公式

(2):

103μH

qh=

86.4T

(2)式中:

qh一设计排渍模数,m3/s·km2;

μ——土壤给水度(释放水量与土壤体积的比值);

H——地下水位设计降低深度,m;

T——排渍历时,d。

i)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

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经验值确定,其数值可查附录B表B9。

4.3.2.4防洪标准

a)蓄水枢纽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B表B10确定。

b)引水、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B表B1l确定。

c)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B表B12确定。

d)潮汐河口灌排(兼挡潮)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附录B表B13确

e)灌区内必须修建的排洪沟(撇洪沟),其防洪标准可根据其洪流量的大小,按重现期5-10年确定。

f)灌区内防洪堤或挡潮堤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后损失的大小,按GB50286的规定确定。

4.3.2.5灌排水质标准

a)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b)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

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15-35℃。

C)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人灌排渠沟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和GB8978的规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该符合GB5084的规定。

4.3.3蓄水工程设计

蓄水工程是指通过人工修筑工程的方法拦蓄天然降水或利用地下水,以供灌溉用。

本项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设计部门专门负责。

4.3.3.1设计要求

a)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应以项目规划和灌区灌溉设计标准为依据。

b)大、中型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c)以灌溉水稻为主的水库,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

取水口的分层及底部高层应根据当地或相邻地区水库的水温与水深相关关系及其季节性变化的特点等分析确定。

大、中型水库可采用塔式取水建筑物,小型水库可采用卧管式取水设施。

4.3.3.2用作农田水利设施的水库,蓄水量在旷-l”d范围内,筑坝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当地材料,如上料、砂砾、石料以及混凝土。

4.3.3.3水库工程包括挡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和溢洪道。

挡水建筑物即蓄水坝,是水库的主体工程,按建筑材料分,蓄水坝分土坝、堆石坝、土石混合坝,习惯上还包括浆砌石坝。

4.3.3.4水库位置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根据经济与安全原则考虑。

坝址尽可能选择河谷较窄、库内地形平坦、地质可靠、不漏水、不坍塌、不滑动、水源可靠、有足够来水量的地段,集雨面积应是灌溉面积的1.5倍以上;坝址附近有足够的适宜筑坝材料。

坝址尽可能接近灌区,缩短渠道线路长度,减少渠系建筑物数量和沿途渗漏及蒸发损失;要注意保护库区内的山林绿化,防止水土流失,避免造成水库淤积。

4.3.3.5设计内容包括水库容积、来水量、用水量计算和水库建筑物设计。

4.3.4引水工程

4.3.4.1渠首引水工程设计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地形。

地质条件和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后选择采用无坝引水或有坝(闸)引水方式。

4.3.4.2当河(湖)岸地形较陡。

岸坡稳定时,渠首工程宜采用岸边式布置;当河(湖)岸地形较缓、岸坡不稳定时,可采用引渠式布置。

4.3.4.3元坝引水的渠首的引水角度宜取30O-60°。

引水角前沿宽度不宜小于进水口宽度的2倍。

4.3.5灌溉泵站设计

4.3.5.1灌溉泵站设计应对扬程、流量、泵的数量进行计算,泵址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流、动力源等条件确定。

4.3.5.2泵站应进行泵房、泵房机电设备、进水管系、出水管系及配套设施的设计计算。

4.3.5.3灌溉泵站设计详见GB/T50265和GB50288。

4.3.6机井设计

4.3.6.1机井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可利用情况进行设计,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6.2机井设计应计算机井最大可能出水量、最大可能水位降落值、单井群井影响半径、机井数量及井距。

详见GB50288。

4.3.7灌溉输配水工程

a)输配水工程的作用是将适宜的水(量)逐级输送并分配到田间。

这类工程包括渠道或管道系统及相应的建(构)筑物等。

4.3.7.1灌溉渠道系统设计幻输配水渠道系统通常分为干、支、斗、农渠四级。

各级渠道上可根据需要修建渠系建筑物,包括分水闸、节制闸、渡槽、跌水、陡坡、倒虹吸、桥梁、涵洞、涵管和量水建筑物等。

 

b)灌溉渠道系统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和纵断面设计。

灌溉渠道设计流量计算及渠道横断面、纵断面设计具体方法参见附录C中C1、C2、C3。

4.3.7.2灌溉管道系统设计

a)灌溉管道系统组成及配置

1)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管网或树枝状管网。

2)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

配水口的位置、给水栓的型式和规格尺寸,必须与相应的灌溉方法和移动管道连接方式一致。

3)各级管道进口必须设置节制阀,分水口较多的输配水管道,每隔3-5个分水口应设置一个节制阀;管道最低处应设置排水阀。

4)水泵出口逆止阀或压力池放水阀下游,以及可能产生水锤负压或水柱分离的地方安装进气阀。

5)管道的驼峰处或长度大于3km但无明显驼峰的管道中段安装排气阀。

6)水泵出口处(逆止阀下游或闸阀上游)安装水锤防护装置。

7)在适当位置设置压力、流量计量装置。

b)地下灌溉管道断面形状

1)圆形管,以预制混凝土管套接埋设或现场浇制。

2)马蹄形管,上圆下方,可以预制构件装配,也可现场浇制。

3)椭圆形管,宜现场浇筑。

c)灌溉管道系统设计

1)系统进口设计流量应根据全系统同时工作的各配水口所需要设计流量之和确定,设计压力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如局部地区水压不足,提高全系统工作压力又不经济时,可另行增压;部分地区水压过高时,应安装调减压装置。

2)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计算可详见附录C中C4的有关部分。

3)管道设计流速应控制在经济流速0.9-1.5m/s,超出此范围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管道的纵、横断面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验算输水管道产生水锤的可能性及水锤压力值。

管道转角不应小于90°。

5)输水管道的强度可按下列各种荷载组合情况进行计算。

—填土和运输工具对放空管道的压力。

—管道中水的工作压力、土压力和运输工具压力。

—管道中产生水锤时的水压力和土压力。

d)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选管材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灌溉管道系统分区或分段的设计工作压力。

2)固定管道宜优先选用硬塑料管、钢丝网水泥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选用钢管、铸铁管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3)所选管材外形、规格、尺寸、公差配合和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管材使用年限应符合SL72的规定。

4)所选管材必须经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抽检合格。

e)千亩以上连片农田的灌溉管道系统,宜采用优化方法进行设计。

4.3.7.3渠道防渗工程设计

a)渠道防渗工程是节约用水、保护水土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b)渠道防渗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灌区规模、水资源丰缺情况以及社

会、经济、生态环境等诸因素综合评价,经论证确定,优选符合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渗工程。

c)防渗材料的运用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量力而行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

可选用土料、砌石、塑膜材料、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等材料。

各种材料的防渗性能应经过科学试验,材料配合比应经过试验确定。

详见SL18。

4.3.7.4喷灌、滴灌系统设计

喷灌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动力、水泵、管道系统及喷头等部分。

喷灌系统设计包括灌水定额和灌水周期的设计及计算喷头数。

支管数、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及水泵选择动力功率。

滴灌系统一般包括压力源、输配水管路、滴头等部分。

滴灌系统设计包括确定系统用水率、确定系统面积及进行滴灌系统布置设计、滴灌系统水力设计。

具体方法参见附录C中C4、CS。

4.3.8农田排水工程设计

农田排水工程,根据排水的目标基本分为除涝降低地下水位和洗盐除碱两种类型。

4.3.8.1排水方法有明沟排水、暗沟排水、竖井排水以及生物排水法。

按照排水在

地面水水位与承泄区水位之间垂直距离,也可分为自流排水和机电抽排水。

4.3.8.2排水系统由田间排水集水沟、各级输排水沟道、承泄区以及附属其上的控制建筑物(水闸)、交叉建筑物(涵洞、渡槽。

倒虹吸、桥梁等)、联接建筑物(跌水、陡坡)组成。

4.3.8.3农田排水工程应进行排水沟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

排水沟设计流量、排水沟设计水位计算及排水沟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具体方法参见附录C中C6。

排水暗管埋深、间距、设计流量、管径及比降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中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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