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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地位的历史变化及其启示

中国教师地位的历史变化及其启示

概述

教师的地位是指社会给予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和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

教师的地位受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教师的地位是不同的。

中国教师的地位在汉代时标榜为“与天地同位,与君亲同尊”,到了南宋末年便降至极端低下的地步,元朝更有“九儒十丐”的说法。

中国教师地位的历史演变如何?

其原因何在?

中国教师的现状如何?

我们从中得到怎样的启示?

笔者试就以上问题提出一己之见。

一、中国教师地位的历史演变及原因

1、原始社会时期

人类社会已有几百万年的历史。

从原始社会起,人类就要对下一代进行教育,以便把生产知识和技能以及社会规范传给下一代。

但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知识、技能、社会规范等也很简单,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学校,当然也没有专门的教师。

那时的教育是在儿童与成年人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中通过口耳相传来进行的,是十分直接而简单的教育。

2、奴隶社会时期

在奴隶社会时期,剩余产品和文化科学的发展为专门从事教育的工作人员和专门教育机构的出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出现了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产生了学校教育,使教育从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形态。

在奴隶社会中,教育具有了阶级性,成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也即中国历史的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对教育极端重视和高度垄断,形成“学在官府”和“官守学业”的局面。

“学在官府”是西周教育制度的主要特征。

主要体现学术和教育为官方所把持,国家有文字记录的法制规章、典籍文献以及祭祀典礼用的礼器全都掌握在官府,普通百姓根本无缘接触到。

民间无学术,也就无学校教育可言,只有广义上的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教育,而此类教育通常都是融合在生产和生活中进行的。

“学在官府”具体表现为官师不分和政教合一。

官吏既负行政职责,也有教学的任务。

比如西周时国学的主持者称大司乐负责祭祀和国家典礼,是国家最高礼乐官,同时兼管国学教育事务。

这时期教师的地位极其崇高,《尚书·泰誓》的“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已将君、师并称。

3、奴隶社会的瓦解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

这个时期在中国是东周末年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旧有的统治秩序被彻底打乱,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都在发生深刻变革,“学在官府”的教育走向衰落,而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新教育形式──私学开始兴起。

私学的兴起是由于学术的扩散与下移以及新兴的“士”阶层的出现。

在统治阶层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一方被迫流亡他处,这些没落贵族的流亡导致了学术的扩散;一批旧贵族在政治斗争中垮台了,沦落为士。

士与工、商、农并称“四民”。

士一般不务农、做工、经商,脱离一般生产劳动,而是凭借掌握的学术文化及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专长,来为权贵服务。

所以,士虽为民,穷困潦倒时可能连一般农、工、商都不如;而一旦被统治者看中,又可能获得高官厚禄。

士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的主要活动是做官从政、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从政是主要目标,从事教学和研究则是打好基础,以提高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

而要想成为一个士人,也必须从拜师学艺开始,学而优则仕,“士”阶层正好为私学提供了师生双方的办学可能性。

私学的教师以具有知识技能的贤士为师,开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职业。

教师可以自由讲学,学生也可以自由择师,私学当时已有竞争出现,相传连孔子的私学也曾经历“三盈三虚”。

这时期一些著名的教育家对教师的地位与作用有过精辟的论述。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是孔子对自己执教的概括。

诲人不倦的基础是学而不厌,即学习永不满足,这样才能保持教学的永久活力。

孔子自己就是终生好学的典范,“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

而且是广泛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孔子将学与教联系在一起,作为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抓住了为师之道的根本的。

孔子指出: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以身作则是为师之道的又一根本所在,因为学生对教师也会“听其言而观其行”。

孔子强调教育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了教育的地位。

他提倡“学而优则仕”,为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建立作了舆论先导。

荀子特别推崇教师的地位和作用,竭力倡导尊师。

荀子认为,教师的作用是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相连的。

他说: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

”教师的作用关系到国之兴衰,原因在于,“礼”是最高的社会规范,是治国之本,而教师正是传授“礼”和实行“礼”的关键。

他说:

“礼,所以正身也;师,所以正礼也,无礼,何以正身?

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

”人无师法,就会任凭恶的本性支配,有师法才有礼教,才能向善。

《荀子·礼论》称礼有三本:

“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

”后世将天、地、君、亲、师并列,即由此而出。

教师的地位既然如此之高,自然不是人人可以作教师的。

他说“师术有四,而博习不与焉。

尊严而惮,可以为师;耆艾而信,可以为师;诵说而不陵不犯,可以为师;知微而论,可以为师。

”即当教师有四个条件,一般的传习学问,不在其列。

一是有尊严,使人敬畏;二是年纪五六十岁,有崇高的威信;三是讲授解说准确适当,不违背师道;四是能体会精微之理,且能加以阐发。

荀子对教师提出这样高的标准,是与教师崇高的地位相配套的。

按照这样的教师价值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然要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荀子主张学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教师,做到“师云而云”,不能有任何违背师说的言论。

即使毕业后,自己也当了教师,也不能把老师的教导抛在脑后,否则就是背叛:

“言不称师谓之畔,教不称师谓之倍。

”这样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但它代表着极端尊师的传统流派。

4、封建时期

封建时期,中国教师的地位经历了由崇高走向衰落的过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帝国。

为了巩固统一,维护秦王朝的长治久安,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政策和措施。

秦实行郡县制,县下有乡。

“三老”是乡官之一,“三老”负责向乡民宣教统治阶级的思想、法度、纲纪、伦理道德、行为规范。

到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丞相李斯提议禁止私学。

他说:

“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

禁之便”。

就是说,私学师古非今,扰乱视听,非议法教。

每当朝廷令下,诸子百家各以其学说妄加议论,如果不加以制止,必然削弱君主的权威,而且会给结党乱政创造条件,因此私学必须予以取缔。

作为禁私学的具体措施,李斯又提出“挟书”之策:

“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只有医药、占卜、种植类的书不在焚烧之列。

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令焚书,并禁止私学。

李斯在提议禁私学和焚书之后,紧接着提出“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就是说,秦在禁止《诗》、书百家语后,唯一允许学习的就是法令,法教的任务由执法的官吏来担任。

单纯地实行法教,并且以执法的官吏为师,结果必然是以法代教,失去了一般意义上的教育。

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速亡的教训,摒弃严刑酷法,汉惠帝四年(前191年),正式废除秦代“挟书律”,开放了民间学术活动,奉行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

“无为而治”十分适合汉初恢复生产、安定社会的需要,但是也容易导致放任自流和政府权威的削弱。

到汉武帝时期,国力已基本恢复,统治者已有实力来整顿国政。

同时,社会也面临着新的危机,“无为而治”已经不能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必须采取新的政策。

于是,在文教方面,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在《对贤良策》中提出的三大建议,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

战国时就有博士,秦汉承袭此制,也设立博士官。

博士是掌管典籍簿册的咨政议政官员,诸子、术数、方技等都立博士。

汉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置五经博士。

”此后,博士的职位就只有被官方认可的儒家五经大师才能担任。

博士官因学识渊博,也常常以私人名义授徒讲学。

元朔五年(前124年)汉武帝采纳丞相公孙弘的建议,由朝廷为五经博士选置弟子,有固定的名额和选拔标准,并享有官方给予的待遇。

这就是博士弟子制,这一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汉代太学的建立。

汉代帝王对其最高学府太学非常重视,有时亲临太学视察或指令要员视察太学。

东汉时皇帝视学成为一种制度。

视学时要举行各种隆重的仪式,要召集博士讲论五经,有时还要考察学生的学业,还要与师生欢聚。

为了弘扬儒学,每次视学皇帝还要聚众宣讲。

“独尊儒术”文教政策的确立,标志着封建统治阶级树立起符合自身利益的意识形态,这一文教政策此后一直维系了两千多年,直到古代史的终结。

其对教育的主要作用和影响,一是确立了教育为治国之本的地位。

儒家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以德治和礼教为本,所以,尊儒必定推崇教育,汉代的官方学校体制就是伴随独尊儒术而建立的。

重教兴学成为汉以后历代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教师仍然享受着崇高的地位。

公元589年隋朝灭陈,结束了魏晋南北朝分裂割据的局面,中国再次统一。

隋朝如秦,也是一个短命王朝,但在治国方策上颇有建树,包括在教育方面建立国子监和实行科举制,为唐代所继承和发展。

东汉后期至魏晋南北朝,社会动乱,儒学地位下降,佛教、道教日益兴盛。

到隋文帝即位后,认识到三教皆可利用,要论教化百姓,养育人才,则非崇儒兴学不可。

于是下令广泛征集儒家经典,并以高官厚禄礼聘天下儒士集于京都,令自京都至州县均设学校,还亲自至国子监参加典礼。

隋朝统一中国以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一,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而首先着手的就是官制和与官制密切相关的选士制度的改革。

因为:

第一,要加强中央集权,必须把选用人才的大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第二,要巩固统治,必须最大限度地网罗和笼络知识分子,为他们提供参政的机会;第三,全国统一,封建官僚机器日益完备,必须选拔大量的适应封建统治需要的人才来充任各级吏员。

这样,被地方官员操纵的察举制和被士族所操纵的九品中正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隋文帝正式废“九品中正制”。

至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始置进士科,一般认为,进士科的设置,标志着科举制的创立。

到唐代,科举逐渐成为定制,宋、元、明、清,历代相袭,在中国历史上推行1300年之久。

科举制度的创立和实施,就像一根指挥棒一样,对教育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和影响:

一方面,科举有力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科举制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士人的学习积极性和社会兴学设教的热情。

据《全唐文》记载,当时“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

学术文化的地位大大提高,因为它意味着锦绣前程。

所以连目不识丁的平民百姓也养成“敬惜字纸”的社会风尚。

另一方面,又使得教育成为科举的附庸。

教学的直接目标就是为了通过科举。

隋文帝时在中央设立国子寺,国子寺设置祭酒作为长官,专门管理所属各学。

这是我国设立专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专门教育长官的开始。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改国子寺为国子监。

在国子监中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

此外在大理寺还设有律学。

唐在隋的基础上,中央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六学,六学归国子监统领。

国子监设国子祭酒1人,为最高教育行政长官,祭酒之下设司业2人,助祭酒掌邦国儒学训导之政令。

设丞1人,管理六学学生的学习成绩。

设主薄1人,负责文书簿籍,掌管印鉴。

中央官学的教师有博士、助教、直讲等。

博士分经进行讲授。

助教佐博士、直讲佐助教。

博士、助教既是学校教师,又为朝廷有品级的官员。

如国子学博士是正五品上,助教为从七品上,其它六学的教师等级和待遇依次减等。

虽然如此,但唐代却是历史上教师地位较低的时代之一。

究原因有三:

一是科举制度的兴起。

由于科考分离,学生一考上举人、进士就只认主考官为师,援以为仕进靠山,而将自己真正的老师忘得一干二净;二是中唐动乱不断,封建经济逐渐衰落,官学教育随之日益败落教师地位自然降低。

三是因为教师自身素质降低,以至威信败落。

为此,韩愈在《师说》中大力弘扬尊师重教,他指出“道之所存,师之所存”的主张,认为师是道的活的载体,无道即无师,无师也不可能学其道,重道就必须尊师。

柳宗元充分肯定教师的作用。

他认为无师便无以明道,要“明道”必从师。

他在《师友箴》中说:

“不师如之何,吾何以成?

不友如之何,吾何以增?

虽然如此,但隋唐以后,教师的地位每况愈下,南宋末年,教师的地位已经降到很低的地步。

元代,统治者虽十分注重学校教育的发展,采取了较为开明的用人政策,但由于元代统治者入主中原后的民族歧视政策,教师的地位较为低下。

元代的教师是儒生担任的,而儒生的地位在十种人的排序中仅位其九,曾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倡、九儒、十丐”的说法,教师地位稍高于乞丐,甚至还不如娼妓。

明清时期,统治者在文化教育方面实行专制主义政策,大兴“文字狱”,实行八股取士,对教师在思想舆论方面的作用十分警惕,用压制、笼络等政策使教师噤若寒蝉、头脑禁锢、思想僵化,完全成为统治秩序的维护者和应声虫。

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尽管教师的来源不同、地位不同、知识能力不同,以及受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但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们培养了社会人才,传播了人类生产劳动知识、社会生活知识。

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科技文化的进步,提高了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和物质文明的水平。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尊师重教的传统不仅悠久,而且一直是主流。

但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呈现出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冲突,虽然历代封建帝王均把“天、地、君、亲、师”并提,给教师以极高的礼遇,但实际上教师的经济地位极低。

清代的李璧瑜,曾经自书了一幅对联:

伤心夜雨,蕉窗点半盏寒灯,替诸生改之乎者也;回首秋风,桂院剩一枝秃笔,为举家谋柴米油盐。

这副对联生动地描绘出封建社会里象李璧瑜这样的下层学吏凄冷清寒的生活境况。

二、中国教师地位的现状

新中国的建立,教师以人民的主人、社会的劳动者,出现于社会面前,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倡导下,教师地位获得了根本的改善。

然而,由于“文化大革命”对于知识分子的打击和对于学校的冲击,教育发展跌落低谷,教师地位又落入“臭老九”的行列。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师重新得到了尊重,教师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多元化的形成,以及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落。

1.政治地位。

自1985年教师节设立以来的20年间。

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师的法律,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特别是1993年12月,全国人大专门颁布了教师法,第一次全面地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待遇,奖励等方面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法》的出台,为我国尊师重教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提高我国教师的地位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进行,国家和人民的教育需求也呈不断增长之势。

这一切,都为提高我国教师的地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提高教师的地位逐成大势所趋。

2.教师的经济地位。

20多年来,我国教师待遇不断提高,收入稳步增长。

1978年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人均年收入为559元,而到2000年已增加到8274元。

高等院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同样得到较大幅度提高,2000年达到14198元。

2003年,全国高校和中小学教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达到23307元和13293元,年增幅分别为10.7%和14.2%,分别是1985年的18.7倍、11.9倍。

(这里提到的教师待遇是指城市教师的待遇,不是指所有的教师。

近年来教师住房紧张的状况也明显改善,据教育部统计,从1993年到2003年,全国投入教职工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达1673亿元,建成住房2亿平方米。

在城镇,1993年全国教职工平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3.8平方米,2003年增加到22.05平方米。

2003年底,北京市部分高校教师搬进花园式公寓——望京花园教师住宅小区,1908户北京市市属高校的教师领到了新住房的钥匙。

至此,北京高校望京花园东西区教师住宅全部建成后,为首都高校4600户大学教师提供了现代化的新居。

3.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价值也得到了充分肯定:

教师热心于参政议政。

每年的“两会”,由教师中产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是最活跃、最受人关注的群体。

他们广泛地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向政府传递民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诞生于从高校及基础教育领域的政府中高级公务员也越来越多。

教师群体的政治地位不断提高。

4.教师的职业声望。

据2004年的北京市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在北京公众心目中声望最好的职业依次是:

科技人员、医生、律师、大学教师、公务员、小学教师,新闻编辑等。

而在其后一次对深圳人进行的职业声望调查中,得分值最高的前十位职业依次是:

大学教授列第三,中小学教师名列第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可以预见,教师的社会声望将越来越高,尊师重教的风气将越来越浓。

尽管如此,但教师的地位问题仍然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以后,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依然存在。

“据1995年第二季度16个省、自治区的报告,拖欠金额已高达13.3亿元,超过了《教师法》颁布前拖欠教师工资高峰的1993年。

”拖欠教师工资,其性质比降低教师的待遇更为恶劣,它严重地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违法现象,堂而皇之。

在这种情况下,谈提高教师的地位,其难度可想而知,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与政府的权利对比失调,教师的经济地位被削弱。

由于学校独特的组织特性——公益性,学校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或产品,这种服务或产品不进入市场,也就不产生收益。

为此,学校的建设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也正是这种完全依赖性,容易产生学校与政府的权利对比失调。

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加快发展,人们获利的途径增多,经济收入有了质的提高,相比之下,由于教师收入的相对固定性,教师的经济地位相对降低了。

3、教师政治生活的贫乏性,使得教师的政治地位难以提升。

由于地域的制约、教师的相对分散和引导组织上的局限,教师参予政治生活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机会较少。

4、社会的多元化严重冲击着教师的文化地位。

由于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文化因素增多,知识更新速度加快,教师掌握、传承和展现文化知识的社会要求提高。

5、某些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漠视甚至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6、一些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教学水平不高,甚至做出违背职业道德、违法犯罪的事情。

虽然这样的教师只占极少部分,但却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声誉,影响了教师的社会评价。

三、涤去教师“理想及神圣”的光环,回归教育工作者的身份

(1)不要过度宣扬教师职业的神圣。

在很多人眼中,“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园丁、春蚕、蜡烛、老黄牛的精神集聚于教师一身,可谓道德之高尚,行为之风范。

教师就应当是神,神是不能犯任何错误的,可现实是,教师不是天使,也不是园丁,他们也是食人间烟火的凡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这个社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可能出现在教师中;普通人的要求,教师也一样会有,教师----教书育人,其实就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虽然不同的职业对社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不否认教师的重要性,但我们也不应该总是宣扬教师是神圣的,我们不应该总是给教师的头上硬套上一个“理想及神圣”的关怀。

(2)不要对教师有过多的期望值。

在大众眼里,老师不仅学富五车,循循善诱,是学术的表率,而且德才兼备,品行端正,是道德的楷模。

教师,负担了大众过高、过重、过多的期望,学生素质差,要怪罪教师;升学率上不去,也是教师不对。

至于教师经济地位的不高,则是理所当然的,是他们应该无私奉献的。

老师的地位非常尴尬,他们是不应索取的,他们是不能反抗的,他们是应默默无闻的。

我们对教师的要求和期望过高,无形中给教师群体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社会应该为教师提供宽松的舆论氛围,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正确的归因,全社会应对教师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宽容,少施加一些压力、多一些理解,以使人们的思想感情得到最普遍的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最直接的相互协调,最终使教师的内心世界得到最便捷的自我认同,唤起教师职业自身的尊严与欢乐、增强教师从教的幸福感。

四、启示及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教育已经摆在了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

在这种新形势下,教师职业地位的问题,已不仅仅是教师从业人员和社会在某一时期所关心的热点话题,而是关系到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民族的振兴与希望的重大现实课题。

1、要将教师真正作为专业化职业劳动者的一员,保护教师根据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神圣权利。

从历史上看,私学兴盛的时期,教师的社会地位较高,教师与官吏合一的时代,教师的地位反而降低;现在仍有一些人不将教师当成专业化的职业群体,特别是在教师法生效前,某些人以工代干成了教师,教师子女高考落榜也能通过顶替成为教师,工人、农民、复转军人都可以被照顾当了教师,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出现和存在,更是颇具中国特色。

某些人总喜欢给教师许多滥美之词,什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并以此做借口剥夺教师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神圣权利。

教师诚然应该为学生作无私的奉献,但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被剥夺,他们又拿什么为学生奉献?

2、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是提高教师地位的一项基本前提。

《教师法》第六章对我国教师的工资和各项待遇都作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提高教师的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虽然近年来教师的收入的确有了较大提高,但主要部分往往来自学校的产业或名目繁多的创收,来自集中或个人的“业余”收入,即教师收入的主要部分并非来自国家或地方财政划拨的教育经费。

这种现象虽然并不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但它确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教师的工资水平到底多高,才能使教师真正专心于教育教学工作?

3、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

当代师范教育发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学术性和师范性之争,二为定向型与非定向型之别。

前者争论的是“教什么”和“如何教”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学科专业知识学习与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孰先孰后的矛盾。

说到底,这两个问题都是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出于对师资的大量需求,师范教育应运而生;各国先后出现的大量专门以教师为培养对象的教育机构,与其他大学或专门机构相比,重视的是师范性,强调的是教师培养的专门化。

但是,在教师数量相对饱和之后,对教师的学科知识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有了提高,单纯靠师范院校培养教师的体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怀疑,许多师范院校纷纷向学术性看齐,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在很多国家成为几乎每所大学都可以涉足的领地。

现在我国的师范教育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定向型培养教师的方式,这种方式对满足我国在教师方面的大量需求有着积极的作用。

鉴于当今世界师范教育的发展趋势,笔者以为,在我国教育比较发达、教师实际收入比较高的地区,逐步适量招收部分基础扎实、有志教育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无疑将有助于教师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而这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也必将大有助益。

至于他们的教育专业技能,可以利用短期师资培训班的形式来加以强化。

4、要严格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促进教师职业专门化,突出教师职业的不可替代性。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也以国务院第188号令发布,这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在我国全面推开。

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教师的状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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