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中小学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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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中小学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
银川市兴庆区中小学(园)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确保兴庆区中小学(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中小学(园)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反映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激励教师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园)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范围
试点期间,开展中小学(园)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对象为兴庆区普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教师发展中心、考试中心在内的在编在岗且取得教师资格的,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依法审批通过的民办学校教师。
特殊情况:
1、含已转正特岗教师(其中无教师资格证的首次暂缓注册,限期2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政府聘用教师2、不含未转正特岗教师及新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事业编教师和免费师范生。
3、不含外市县调入未办理入编工资关系的教师。
4、不含调出兴庆区教育系统正在办理调出手续的教师。
四、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在编在岗不满5年的教师,必须完成任教期内国家和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36学时,按年限据实折算总学时。
其中必须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作为登分依据;
5、在编在岗5年及以上的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国家和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36学时。
其中必须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作为登分依据;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36学时。
其中必须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作为教师参加全员岗位培训学分登记依据。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因个人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暂缓定期注册。
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暂缓定期注册;
3.一个注册周期内(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暂缓定期注册;
4.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罚学生及变相体罚学生,以及违规有偿补课、违规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资料、违规向学生收费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暂缓定期注册;
5.拒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合理工作调整安排的,暂缓定期注册;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暂缓定期注册;
7.自动离职的(包括手续未办全的);
8、外调其它县市的(包括手续未办全的);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为两年,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述行为,影响恶劣的;
2.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3、一个注册周期内(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不合格的;
注册结论为不合格者,所持证书不能再重新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4、未持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
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五、注册程序
凡属于定期注册范围内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指定网址:
。
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一)、首次注册申办流程:
1、本人登陆,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填写个人信息,注册申请提交至兴庆区教育局,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向任教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
⑵、《教师资格证》原件。
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⑷、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审核
1.以教师在编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结合教师的身体状况、师德表现、任教情况、上一年度考核和参加培训等情况(2016年首次注册,公办教师不进行专门体检,学校根据2015年体检结果),对在岗教师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准予首次注册的意见,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单位盖章。
对确定拟首次注册的教师名单,所在学校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审核。
对注册不合格或暂缓注册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学校收集的每位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审核材料需建档保存,教育局人事办会不定期进行抽查。
4、学校上报教育局应提交的材料:
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⑵《教师资格证》原件。
⑶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证明。
(见附件9)
学校审核完成后,由集体为本校注册对象办理首次注册相关手续,向教育局上报(首次注册合格人员名单、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人员名单、首次未注册人员名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职教师情况调查表、宁夏教师资格注册个人身份证信息与资格证信息不一致内容摸底表)见附件2、3、4、7、8.
5、受理注册
由兴庆区教育局人事办公室负责教师资格注册的受理工作。
教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确定拟首次注册的教师名单,将在兴庆区教育信息网予以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注册,有异议的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给出结论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对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注册完成
教育局完成注册审核工作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是否通过注册、通过注册的注明日期和有效期限。
通过首次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同时组织相关学校资格注册技术人员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二)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⑵《教师资格证》原件。
⑶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证明。
(见附件9)
(三)结果运用
1.通过教师资格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教师资格证书》注册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允许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注册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别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3.注册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4.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学校任教者,首次注册暂合格,但务必于下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主动调任至与现学段层次相应的学校任教。
5、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
未持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
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六、注册政策
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在其他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二)“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按照教师资格向下融通的原则,给予注册合格结论,根据现有教师资格证上学段和学科信息进行注册。
包括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但在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注册。
(三)“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所在学校应限期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或限期取得高学段的教师资格。
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且未取得相应高学段教师资格的,注册不合格。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
(五)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期(1996年-2008年之间)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没有注明任教学科的,按现任教学科注册。
如有遗失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出具其它认定存档材料或文件等证明材料,经注册机构核实后,可以先注册再按程序申请补办。
(六)所有教师资格注册信息都按教师资格证信息如实注册,不得根据自己现任教学情况随意修改教师资格证信息。
(七)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
(八)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注册罚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发生此类情况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视情节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再申请注册时,按首次注册办理。
学校故意帮助本校教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2、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八、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10月21日前)
教育局对辖区内公办中小学(园)在编在岗教师的资格情况进行摸底,于2016年10月21日前制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1月5日)
1.召开全兴庆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下发实施方案。
各中小学(园)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有关政策文件,切实做好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同时必须于11月5日前组织注册对象完成网上申请注册程序。
2、2016年11月5日-11月15日,各学校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进入各自的确认点审核申请人网报信息,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确定拟首次注册的教师名单。
在学校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注册,有异议的重新审核。
对注册不合格或暂缓注册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2016年11月15日-11月30日,以学校为单位,将初审材料和各类表格上报至教育局人事办,具体各单位上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qq群:
199953627)
3.2016年12月1日-12月6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注册程序,兴庆区教育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
4、2016年12月7日-12月9日,确定并公布拟予以首次注册教师名单,将于兴庆区教育信息网予以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注册,有异议的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给出结论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2016年12月12日-12月14日,根据公示名单组织相关学校资格注册技术人员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
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次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总结并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
成立兴庆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孙自文(兴庆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马晨晓(兴庆区教育督导室主任)
副组长:
哈兵(兴庆区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
高义(兴庆区教育局副局长)
组员:
杨极宏、贺安宁、各中小学校(园)长
各学校成立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组长分别由校长和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副校长或工会主席担任,组员由中层干部和教师按一定比例组成。
(二)相关要求
在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试点工作中,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把教师资格定期试点工作与本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
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为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兴庆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杜绝出现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越级上访事件。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中允许注册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人员”指:
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辅人员,担任学校相应课程的教学人员,实验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其他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6723617,qq199953627
九、本办法由兴庆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