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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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模板

**学院章程

序言

**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创建于1933年,原名为广东省立第一职业学校。

学校数易其名,先后更名为广东省立广州农工业职业学校、广东省立广州工业职业学校、广东省立广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广东省广州高级工业技术学校、广州化学工业学校、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广州化学工业学校、轻工业部广州糖酒工业学校、食品工业部广州糖酒工业学校、广东省轻工业学校、广东轻工业学院、轻工业部广州轻工业学校、广东轻工业学校、广州轻工业学校等,具有中专、大专、本科各层次办学经历。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由广州轻工业学校更名为现校名(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坚持“高素质为本,高技能为重,高就业导向,创新促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轻工特色,立足广东,面向全国,面向轻工产业,努力实践和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服务中小企业,积极为广东地方经济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

**学院;英文全称为:

GuangdongIndustryPolytechnic。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

广州市**区新港西路152号,设有广州、南海两个校区。

南海校区地址为:

佛山市**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内。

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植根岭南文化,传承职教精髓,锻造技能英才,创建高职名校;秉承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探索的工作指导方针;积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积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实践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形成大学专科、本科(合作),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中外合作办学、混合所有制办学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条件,自主设置学科或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工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领域。

第九条学校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推进系(二级学院、部)、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由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广东省教育厅是行政主管和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者和管理部门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支持学校发展,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和增长,对学校财政经费投入的标准按照广东省本科院校生均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加强对学校系(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六)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节学校校长

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讨论研究行政事务。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暨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学术性评议与决策活动,是全校最高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学校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兼有学校战略发展咨询职责,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对学校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评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合推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按届期由校长聘任,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三)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结构平衡等因素;系(二级学院、部)和教学一线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2/3。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时须有超过全体委员2/3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条学校单独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学术进步,有效推进学校内涵建设。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是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渠道。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校内民主党派接受学校党委的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节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工作、人事师资工作、后勤财经工作三个教授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相关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供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教学科研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服务、科研工作、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对省级教学改革课题、科研课题、奖项及等级、专业及名师进行评选和咨询,并提出具体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依照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就学校发展中涉及到人事师资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后勤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就如何规范后勤服务、加强财务管理以及提高后勤、财务服务的透明度,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学校资源,提高办学效益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装备建设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体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及后勤工作委员会。

教学装备建设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资源统筹规划、教学装备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含大额资金项目、贵重仪器设备)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毕业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体育卫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体育工作、校园环境建设、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卫生防疫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后勤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在基建、重大项目采购、食堂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内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有利于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为目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规范所属的党政管理机构、系(二级学院、部)等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及有关直属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设置机构由学校职能部门起草制定设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党委会研究通过,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二十八条党政管理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履行管理职责,完成管理工作任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机构领导负责制。

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接受主管校领导的领导,其工作对主管校领导负责。

第二十九条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

各机构实行机构领导负责制,接受主管校领导的领导,其工作对主管校领导负责。

根据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完成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系(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系(二级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专业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系(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学校定期评估系(二级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系(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分工负责、分工合作。

主任(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书记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党政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系(二级学院)重大事项,会议内容涉及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由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系(二级学院)党政工作要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系(二级学院)工作透明度。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奖学金评定及评优评先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学校对违纪、违法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章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管理制度,分类(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设置岗位级别及上岗资格条件,实行按岗聘用,择优上岗,聘期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岗位责任,突出工作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学校人才招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在岗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进修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在岗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工作;

(三)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触犯法律,违反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的教职工,有权予以处分、解除合同、辞退。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处理教职工就职务、福利待遇、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方面表达的异议及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来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保障体系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战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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